买卖合同

时间:2021-08-06 12:30:2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xx办公家具厂家

  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如下业务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于20xx年月日委托乙方购买甲方所需办公家具及饰品。

  2. 甲方每次采购前向乙方发采购订单,采购订单样本见附件。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对订单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3. 乙方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负责现场量取尺寸。办公家具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需由经乙方提供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家具生产。

  4. 交货时间:为甲方向乙方所发订单上注明的日期。

  5. 交货地点:甲方在订单上注明的办公地点,运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家具运送到甲方指定办公地点并安装调试。

  6.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办公家具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进行采购,乙方不得无故中途变更家具制作,例如但不限于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等。乙方提供的家具必须附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7. 货物验收:甲方在乙方交货并安装调试后,对家具外观,颜色,商标,数量等进行当场验收。如果在交货后,甲方发现家具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进行相应更换或维修。如果甲方发现家具有害物质超标,有权要求无条件换货或退货。

  8.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家具安装完毕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0%。甲方尾款支付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9. 违约责任:

  ?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晚到一日每日按照未到货款的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在规定交货日期后累计十五个工作日仍然不能交货,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延迟交货十五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接受违约金作为赔偿还是无条件终止合同。

  ? 乙方不得无故中途变更家具制作,如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拒收货物,并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10. 质量保证:所有货品终身维护免费维修(人为损坏和不正确使用造成除外)。若货品在验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或调换,产生相应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

  1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合同,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或有关机关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三份。

  1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负责人:(盖章)负责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 (以下简称为商品房),

  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

  为: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

  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

  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

  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三种类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一:双方模式)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榕房购字第<>号),标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层_______单元,现因

  <1>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甲方同意乙方退购上述房屋,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包括定金等):(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以下款项:

  (1)购房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2)其他款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退款凭证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秉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由乙方供应甲方所定红砖。为保证供、需任务顺利完成,特定如下条款:

  一、 定货数量和完成日期:

  甲方向乙方订购红砖万块,乙方须保证甲方需要材料12小时内及时供货。

  二、 订货单价

  甲方向乙方所定的红砖单价为元/块(含运费)。

  三、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装货及装货费用。

  四、 交货质量和验货要求:

  质量供方必须保证所供红砖达到要求,外光良好,几何尺寸符合要求,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极大,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运送红砖到甲方工地,须由工地材料员验收。

  五、 数量确认:

  由乙方开具出货单,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确认,开具接收单。乙方保证红砖数量充足,如发现数量不足,甲方不予签收,或按实签收。

  六、 结算及付款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在乙方提供本合同包含全部材料之后,甲方给予乙方资金结算。结算方式为甲方将在建工程中的商品房作为材料款给予乙方。商品房就地报价按市场顶值计算,如首套房产报价超出材料款,则多余部分乙方将折合成现金人民币方式向甲方作出补偿。

  七、 其他(出厂合格证及送货联系方式):

  1、 乙方送货时,须向甲方交付产品合格证和有效的送检报告。 2、 为保证甲方不断货,甲方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送货。

  八、 双方履行责任:

  甲方提前报出材料计划给乙方,乙方必须提前备货,不得耽误甲方工期,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九、 合同性质:

  供货期间乙方不得任意涨价或停供。如市场行情有变动,甲乙双方 按照市场行情协商后决定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按照原有红砖价格制定。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发现乙方材料质量存在不合格等原因甲方有权退回当次材料 十、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买 方:

  卖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价格、数量等

  1、货物名称、价格、数量等:

  序号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牌

  1

  2

  3

  4

  合计人民币: (大写):

  2、本合同货物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以下的内容:

  (1)货物原价、包装费、税金、保险及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

  (2)安装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费用;

  (3)装卸车费用、运输费用;

  (4)随机备品、配件、工具等费用;

  (5)试验、检测费用;

  (6)其它必要的费用。

  3、本合同采购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当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清单数量不一致时:

  (1)合同清单上有规格型号的,单价不作调整,数量按实结算;

  (2)合同清单没有该规格型号的,卖方经买方同意并定价后送货,最终以买方、工程监理(业主)共同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二、质量标准、质保期限:

  1、卖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供货,确保所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的,完全符合标准的技术、规格、性能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2、卖方对其所供的货物质量实行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相关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本合同项下货物质保期为 年,保修期从 之日起算。

  三、交货时间:

  买方将本批次需货清单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后 个工作日内。

  四、交货地点、期限:

  卖方将货送至 项目并卸至指定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小时内通知买方验收,由于卖方未及时通知收货所造成风险由自行承担。

  五、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

  1、货物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毁损、缺失等风险由卖方承担。

  2、包装物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且可回收利用,需要卖方回收包装物时,卖方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无条件回收。

  六、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

  运输方式卖方自定,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并做好装载、运输中的货物防护,因运输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缺失等风险由卖方承担。

  七、配件、备品、工具:

  配件、备品、工具等随货物本体供应,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另行计价收费。

  八、合理损耗、自然减(增)量计算:

  无损耗,按实际计量检测数量计算。

  九、货物验收:

  1、卖方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第 种计量方式进行数量验收:①点件;②检斤;③检尺;④检斤理论换算;⑤检尺理论换算。

  2、在进行货物数量验收的同时,买方会同工程监理(业主)对货物外观进行现场抽检,并核对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买方及工程监理(业主)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免除卖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

  3、买方有权随时将卖方所供材料送到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1)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2)检测不合格,全部退货,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买方可对货物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卖方应予以配合包括引导监控人员至生产现场、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5、卖方须随货提供本批次货物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提供至少一套包括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6、货物验收后,买方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约定时,应在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但在短时间内未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外。

  7、买方应及时接收并验收卖方单证齐全的货物,不得无故拖延、责难;

  十、安装调试:

  如所采购货物是由买方安装调试的,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至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卖方人员的差旅、劳务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结算及付款方式、时间:

  1、根据买方需货进度及验收合格后的数量进行结算。

  2、本合同总价款 ,合同生效后 日内预付 ,货物验收合格后 天内支付货款%,然后在日内付至 %,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卖方收款后提供相应收款凭证。

  3、买方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见后。

  4、质量保证金支付:(1)双方无争议时,质保期满后 工作日内付清;(2)双方有争议时,在争议解决且理赔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

  十二、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卖方应根据货物保养需要或者接到买方维修通知后 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保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含人员工资、差旅费用、更换配件等均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日后未派员进行维修保养时,买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解除:

  1、卖方延期供货 日或供货不符合约定再次供货仍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2、买方延期付款 日,卖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如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

  4、卖方不配合买方对货物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经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5、卖方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供货,否则为此造成的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十四、特别约定:

  1、卖方送货单上所标明的单位与本合同的出卖方不一致时,买方有权拒绝收货;

  2、卖方送货单上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3、卖方及其委托的送货人员在进入买方的施工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生意外责任由卖方承担;

  4、当所采购货物有剩余且该货物外观和质量未受影响的情况下,买家可以原价退货给卖家,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等费用由买家承担。

  5、双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否则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联系对方时,责任自负。

  6、卖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买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五、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买方全部损失(含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外还应按实际损失的3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其中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如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2、买方延期付款时,卖方可按央行同期存款利率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七、商业秘密

  双方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卖方均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买方商业秘密包括卖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非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并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不可抗力

  1、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解除本合同,损失各自承担。

  2、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另行协商处理。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均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收货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交货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及其与本约的关系

  从字面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均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二是将前述认购书等看作是预约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这些文书要认定为预约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预约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支持第二种理解。依该条起草小组的观点,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要成立预约,应当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四个基本特征。[3]这种界定,目的在于将预约和不是合同(因而没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区别开来,也与本约区别开来。然而,这些预约特征的概括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尚有理论探讨之必要。

  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预约的合同性质,预约要区别于尚未构成合同关系的其他文书,显然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建议性地列举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而确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既然预约也是合同,似乎也应符合这一要求。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认为,此类预约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预约内容已经相对明确,事实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往往可

  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全。具体来说,《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带来进一步的问题,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看,预约和本约之间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订立的预约中已经包含了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确了当事人的名称以及买卖标的物及其数量时,不仅可以补全预约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则,似乎也可以补全买卖合同(本约)本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类型的预约是否已转化为本约,或者“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考虑到预约作为合同缔结类型的例外而非常态,同时依据民法传统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合同解释时应尽可能赋予当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疑问时,更应认定为本约—必要时甚至可以是附条件的本约。如是,则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预约的文本,在内容相对确定(尤其是足以客观推导出本约内容)的情况下,似乎都有认定为本约的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等于买卖的判决规则。理论上解释为,如果订立的预约和它所追求的本约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内容上并无二致,显然也就没有认定一个独立于本约的预约的可能和实益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写着“预约”字样,似乎可以判断当事人想要订立的是预约而非本约。但这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原理,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预约”字样或抬头,法官也可以通过推敲、探究当事人的“实质意图”,将其认定为本约进行规范。这样的话,讨论预约的内容确定性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怪圈:一方面,预约必须具有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以此拉开与不受拘束的协议之间的距离;但另一方面,一旦预约符合了买卖合同的确定性要求,往往又会僭越到本约规范的领地。其结果是,即使承认预约有其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无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约的夹缝中成长了。这是否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将认购书等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大量协议认定为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并加以专门规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仅仅根据买卖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甚至可能大大限缩预约合同的认定空间。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中的“标的”作其他理解(或许也是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标的不应该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如果这样的话,预约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仅指)合同应当具备相对确定的买卖标的物,而是指当事人是否存在确定的为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6]因此,区别预约和本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而这也恰恰体现了预约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样理解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比如,已经包含了本约的主要内容),即使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从相关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该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因为当事人的意图或许十分明显:就买卖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决事项,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的本约来加以明确,而不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因素进行推导和补全。如果这样的话,预约的“生存空间”就大大扩张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有明确于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同时符合合同的内容确定性要求,此种契约依然可能会被认为“名为预约,仍非预约”。[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意见,与其说前述条款采纳了“视为本约说”,“毋宁说该规定其实承认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可转化性。即在预约合同中载明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当初交易不成熟的条件业已消除,即使双方未按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其预约亦已转化为本约性质,故此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应当注意,该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条关于形式不完备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论上讲,若严格依据《合同法》第36条来解释,此时也不存在预约转化为本约的问题,毋宁是事实上履行的本约和已经订立的预约在交易内容上发生了重合。[9]换句话说,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预约合同,性质上依然是预约而非买卖合同本约。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给付,同时当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条件已经被消除的情况下,事实上成立了的本约吸收了该预约中的内容。当然,不管作何种理解,一旦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时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适用本约合同的相关规范调整,超出了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预约规范调整范畴。[10]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买卖内容尚无法确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本约之间,当事人之间起草的文书存在着认定为预约的广泛空间。具体地说,从内容的确定性上看,只要当事人明确将来有进一步订立本约的意思,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内容(从仅仅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物和数量到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的种种合意,都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范。[11]

  二、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

  前述讨论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在双方尚未磋商到订立本约这两极之间,仅仅存在预约这样一种合同形态。而事实上,随着现代交易的日渐复杂,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渐进式过程,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现实状况,往往订立各种类型的文本,这些文本是否都应该涵盖在预约合同的内容之中,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调整,还是将某些条款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协议,将其剥离出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预约合同的认定问题,同时涉及预约效力以及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后果相关规则的适用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而非本约,常常是因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一旦这种障碍消除之后(比如,房产登记或者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成为可能),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本约。对于这种约定究竟应该认为是买卖合同的预约,还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约,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认为,“附停止条件合同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进行的分类,由于停止条件是否成就并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确定。在预约合同,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

  效,当事人得依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预约合同,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义务,但预约合同已生效,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缔结本约之义务,否则对方构成违约。”

  [12]笔者以为,从本约的签订是否可以预见或者合同能否生效来区分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并无太多理论依据,实践认定上也颇为困难。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约义务,涉及预约的效力以及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本身也值得争议,详见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成立预约的标准—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不足以区分当事人究竟在订立预约还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在笔者看来,关键因素依然是当事人是否有确定的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争议条款,宜认定为预约;如果不存在这种意思表示,条件成就时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合同关系的话,就应该认定为附条件的本约。究竟属于何种意思,似乎也可能从合同文本的相关文字表述中看出来。比如,有学者指出,“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13]当然,严格来讲,该学者此处所讨论的并不是附条件/期限的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毋宁是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否则就会得出此类条件/期限成就之前,预约合同没有生效的结论。[14]

  (二)单务预约、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

  单务预约是指仅一方预约当事人负有缔结本约义务的合同。学理上普遍认为,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一样,皆属预约合同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规范的预约仅指双务预约。[15]惟从该条字面上看,仅仅提到“当事人”、“一方”、“对方”等字眼,尚有将单务预约纳入该条调整的解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起草小组也有将单务预约纳人调整的意思。[16]将同样符合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学理上普遍认可的单务预约排除在本条规范的预约合同范畴之外,似无充分理由。

  有学者认为,试用买卖即属于单务预约,试用买卖符合单务预约的基本特征: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出卖人单方有形式拘束力。在买受人承认标的物,即行使承认形成权(成就随意条件)后,试用买卖转化为买卖,即从预约转化为本约。[17]对此,笔者更支持传统理论,即认为试用买卖属于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合同。[18]盖在试验买卖中,就买卖关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加以确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问题。出卖人一旦拒绝交付,买受人得依据现有合同法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无须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将预约和法国法上的优先性协议以及英美法上的选择权合同区别开来。所谓“优先性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一方只要决定订立该合同,在向其他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19]所谓“选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依据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选事物”(如清偿方式、给付类型、价格等)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20]实务中,这类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销的要约往往很难和单务预约作出区分。对此,笔者认为,依然需要从预约合

  同的本质出发加以判断。区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承担将来必须缔结新的本约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相应的权利人是否存在主张必须订立合同的权利;二是看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单方行权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再缔结新的合同。

  (三)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在(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备忘录、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临时协议(Punktation)、协定纲领(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录等,之所以产生如此名目众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实践形成的惯例,或源于国际贸易做法的引入。这些文本尽管在他国法上可能有明确的内容和效力,但一旦纳入到我国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往往很难评价它们的具体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纳入预约范畴,也不能一概而论。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书为例,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学者将意向书理解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与存在缔约义务的预约合同区别开来。[21]也有的学者则对意向书作广义理解,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而将预约仅仅看作是意向书的一种特殊形式。[22]那么,应采何种标准来判断这些认购书等文本是否构成预约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等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就不属于预约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订立本约的意思和目的,比如仅仅约定磋商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分配,那么预约合同也会因缺乏“标的”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碍成立不是预约的其他独立的合同);再次,如果当事人在文本中明确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约定“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则也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要求,在这些文本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订立本约的意思和标的物等要素,同时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构成预约合同了呢?答案也不尽然。该条中规定的这些要素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要构成预约,必须在内容的确定性上包含这些要素,但包含了这些要素,未必就构成预约。从《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用词上就可见一斑。从实践上看,也的确存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排除了其所签订的文本可以产生预约的效力,那么,这样的文本也不应被认定为预约。比如,可以试想,假如预约的效力是约束当事人必须通过一切手段缔结本约,而不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某种(诚信)磋商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文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预约。[23]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对预约合同的效力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预约的效力

  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应当缔约说”,即“预约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篇6

  车位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甲方将其所有的车位出卖于乙方,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甲方将位于 大唐智能花园 小区 号的车位卖于乙方。

  2、 车位的具体情况:位置:

  ,四邻: ,面积:

  ,产权方式为:

  。

  3、 甲方出卖车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车位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该车位及所有手续交付乙方,并且提供身份证件、产权来源等相关证件由甲乙双方会同物业办理相关手续。

  5、 甲方保证买卖车位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债务纠纷,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6、 在车位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车库将承担车库价格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8、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11、合同附件:车位平面图

  甲方(签字盖章):

  物业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字盖章):

  日

买卖合同 篇7

  签订合同单位:(甲方)

  (乙方)

  为了做好学校食堂大米的正常供应,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优质大米,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20xx 年2 月17 日起至20xx 年 2 月17 日止。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商家应组织产品的供应。

  3、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继续签订合同,直至终止。

  二、价格制定

  以中标价为单价,供货期间若市场价格有变动,每月根据商城县物价局或河南省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当月公布的三种价格较稳定的大米(暂定为早灿米、晚灿米、晚米)平均价,计算出期间的差额比率,以此确定大米的价格。

  每月结算的大米价格以商城县物价局或河南省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于每月26日之前公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当物价局公布的大米价格发生变化时,如变化幅度不超过0.02元,则按照原价格计算;如变化幅度超过0.02元,则根据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提高或降低结算价格。大米投标价含运输、搬运及税收等费用。

  三、供货量及付款结算方式

  乙方在时间期限内保证按商定价格提供优质大米给甲方,并用国家规定的粮食专用发票结算,每斤大米提供:双铺二中食堂为人民币 元/公斤;每月结算的大米价格以商城县物价局于每月25日之前公布的价格信息为准;采取每月月底结账,下月转账付款的方式。

  四、运输地点和数量

  1、地点:商城县双铺二中食堂,并按要求搬到餐厅指定位置;当天送达指定地点。

  2、数量:两吨左右起运;

  五、大米质量和重量要求

  1、大米质量须严格按照中标时所送样品供应;

  2、大米质量应符合餐厅和师生用餐要求;

  3、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净重25公斤/袋;包装袋上要求加印质量安全标志“QS”。

  4、大米的重量应足斤足两, 每包大米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0.2%;若经我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批大米退回。

  5、大米质量和重量等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以上大米质量和重量等相关方面未达到要求者,应无条件退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商自理,并及时按要求更换大米;若被退回次数达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寻供货商。

  六、验收和抽查

  1、验收:餐厅负责人在大米送达时,应协同餐厅仓管员、蒸饭师对大米的逐批质量和重量依据中标评判标准进行评定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和记录评定参数;

  七、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供货质量情况,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

  2、若乙方违约或无法提供大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直接从候备大米供应商家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供货商,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3、甲方应在协议签定后,根据乙方实际供货量按月结算款项,于次月以转帐方式付款。

  4、乙方应按甲方各餐厅的要求准时运至指定位置供货,若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更换。

  5、乙方应遵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结合自身的行业规范,出示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反方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违反方限期解决或整改,逾期未解决或整改的,经济受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协议书签订后若乙方提供的大米出现质量、卫生等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次数进行人民币200元至20xx元不等金额的处罚;严重者,按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罚款可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法律依据而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5%(按月总数量应付款的金额计算)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

  九、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大米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 合同标的物

  1、 本合同的标的物是米、面,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2、 本合同的标的物表述及价款如下:

  3、本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的标准。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应是国家规定有相应生产资质企业所生产。本合同签订时,甲方须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以便乙方备案之用。

  二、数量及检验

  交货地验收,商品溢短装2%以内,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

  三、 质量及检验

  甲方送货到达后,乙方立即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质量合格(限于标准、规格、品种)。

  1、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

  2、重量应足斤足两,每包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0.2%;若经乙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批退回。

  3、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霉,腐烂等)

  四、 交货方式

  甲方负责在指定期限x年x月x日前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xxx,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 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交货之日,乙方先行支付10万元人民币。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三个月之内结算完毕。

  六、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货物,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送达之货物经乙方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收货或要求甲方退货、补货,应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甲方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乙方根据评估认定甲方不能继续履约,可解除本合同,并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异议。

  4、甲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总数量短缺或其他应当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的,应承担不能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幼儿园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幼儿园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办园所有权证件的变更、园舍承租权的变更

  1.办园证件的变更:该幼儿园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2.该幼儿园园舍承租权的变更:(房东)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期为 年,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已缴纳 年房租,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与房主达成校舍租赁协议。

  三、办园证件附属设施的归属

  甲乙双方协商好,签订协议(甲乙双方转让协议,乙方与房东租赁协议)后,乙方首次支付甲方转让金 元。幼儿园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办园所需证件等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金后,甲方负责办妥法人变更手续。

  四、转让金

  转让金分期付清,双方签本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 元(大写)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五、相关证照的转让手续办理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该幼儿园已由甲方办理相应许可证,办园证件齐全,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幼儿园的一切信息的真实性。甲方要办好幼儿园所有证件转让给乙方的手续,乙方要积极配合。转让手续办好后,以后幼儿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办园前该幼儿园及法人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幼儿园校车约定:

  由于国家政策的缘由由甲方所有的幼儿园校车,(车牌号为: )暂时无法过户给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幼儿园校车由乙方使用,校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待国家政策允许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

  七、事故责任约定: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开始接收幼儿园之日起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八、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幼儿园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使用教材、教学方法、招生规定及价格等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须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元。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 篇9

  供方:

  法定代表人:

  需方:

  法定代表人: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基本情况

  商品名称:

  种类:

  规格:

  数量: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__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建议可以附件对此明细)。

  2、商品质量,按照_____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______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付款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九篇】相关文章:

1.【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

2.【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9篇

3.【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4.【必备】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八篇

5.【必备】买卖合同汇编九篇

6.【必备】买卖合同模板合集8篇

7.【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总10篇

8.【必备】买卖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9.【必备】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

关于我们|致应届毕业生|会员协议|法律声明|问题反馈

觉得【应届毕业生网】对应届生求职有帮助,记得分享给其他应届生,网址是“应届毕业生”的声母YJBYS.com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