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购房借款合同

时间:2020-11-06 12:02:58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

  向银行借款购房签订借款合同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大家带来银行购房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一)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第 套住房,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利利率为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 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贷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处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月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接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F、其它: 。

  6.2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6.4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是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目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

  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 %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l、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O.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O.3借款人违约.除第1O.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扣收

  12.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2.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抵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 抵 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缸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

  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 4.8条的约定处理。

  14.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4.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16.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O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16.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处分

  1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4.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

  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质物

  18.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交付和登记

  2O.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O.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质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 8.6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

  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1 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21。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21.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23.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A、本合同第1 6.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B、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 2.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7.3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或第18.6条的约定处理。

  28.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0.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33.1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33.2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 其他

  34.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 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4.4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补充条款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平方米,元

  质 物 清 单

  中国工商银行 贵州省分行 幸福贷款“贷”来幸福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出质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二)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一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一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8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5.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甲方庆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 -1

  6.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6.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乙方。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利率合同第20.8条。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约定执行,其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0.11条约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5.2拍卖受偿;

  9.5.3变卖受偿;

  9.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 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11.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11.3甲方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1.4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乙方有权追回贷款并按提前还款与甲方结算;

  11.5甲方应接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11.6甲方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荐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经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11.7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发生毁损、司法查封保全、政府征收、征用等,及对书面通知乙方;

  11. 8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对抵押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1.9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因而减少时,乙方有权受求甲方停止该行为,并要求甲方在十日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但保。

  11.10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变卖、赠与、再行抵押抵押物)。

  11.11抵押权存续期间,经乙方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11.1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获知抵押房屋将被拆迂的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该等拆迁房屋;

  11.12.1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

  (2)甲方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屋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来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甲方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

  11.12.2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迂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

  (2)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或

  (3)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迂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 11.12.3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未采用11.12.1或l.12.2的方式进行补偿或除11.12.1或11.12.2约定内容外双方仍有未尽事宜,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等拆连房房屋的相关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查询核实;

  12.2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12.3保证期内,乙方有权对丙方资金和财产善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12.4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有权按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12.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12.6乙方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的责任。

  12.7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获知甲方及其配偶和丙方的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住所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除外。甲方及其配偶和两方的自然情况严于甲方及期配偶和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及其配偶和丙方保证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乙方有权将前述情况及信息录入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丙方有义务积极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13.2在保证期间,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梳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3.3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13.4丙方发生机构变更或其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3.5丙方在此同意放弃《担保法》第28条及《物权法》第176条项下的针对乙方的所有抗辩以及根据上述法条所可能获得的全部权利。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14.1乙方与甲方变更本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项),只要不加重丙方的责任,无需征得丙方同意,丙方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发生下一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5.1.1甲方改变贷款用途;

  15.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15.1.3甲方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情况;

  15.1.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15.1.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15.1.6丙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5.1.7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15.1.8丙方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丙方丧失保证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5.1.9甲方或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15.2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5.2.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5.2.2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5.2.3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15.3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本合同第20.10条约定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正

  16.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

  17.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8.1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丙y6y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 附则

  19.1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个人借款凭证(借据)与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的记载为准。

  19.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甲方与丙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 正常履行。

  19.3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将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19.4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

  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丙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丙方。

  第二十条 具体约定

  20.1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20.2本合同贷款年利率为 %,月利率(年利率/12)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利率的调整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浮动利率。

  本合同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为基础,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 浮 %或 BPs,即月利率为 ‰执行。

  执行浮动利率期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不再另行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

  A.自贷款发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 (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B.自合同签订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2)阶段性固定利率。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本合同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即月利率为 ‰执行,期间内利率保持不变。

  执行固定利率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未主动提前提出继续执行固定利率的申请并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将以期限届满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并根据届时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乙方公布的对应产品利率政策,确定该笔贷款的利率水平。

  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 (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上述第20.2(1)和(2)条不,如利率调整日不是还款日,则利率调整日当月利息的计算以利率调整日为办按当月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3)固定利率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即月利率为 ‰(月利率保留4位小数)执行,期间内利率保持不变。

  前述各款项执行浮动利率期间,如人民银行将来不再发布贷款的基准利率,本合同相关条款中涉及的基准利率将采用乙方发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

  21.3 本合同贷款期限 96 月,自 201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止。

  21.4 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为:

  账户一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

  账户二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

  20.5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2 种: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15日,还款总期数为 96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见还款计划表 。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总期数为 期,每期还款本金为 。

  (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星期 ,还款周期为 日,还款总期数为 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

  (5) 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星期 ,还款周期为 日,还款总期数为 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

  (6)等比递增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增比例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7)等比递减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减比例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减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8)等额递增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增金额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9)等额递减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减金额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自贷款发放日至 年 月 日前每月支付利息,自该日期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按月支付贷款本息 元,还款期数为 期。

  (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自贷款发放日至 年 月 日前每月支付利息,自该日期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按月支付贷款本金 元及当月利息,还款期数为 期。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20.6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账户一名称:  ,账号: ;账户二名称: ,账号: 。

  20.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 150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 200 %。

  20.8 执行浮动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为  。执行固定利率期间转换为浮动利率的违约金为 。

  执行固定利率期间内,如果借示人申请提前还款,须支付违约金。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不满一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一年到三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三年到五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 次,每次提前还款时归还本金金额不得小于 元,从贷款生效日起 月之内不得提前还款。甲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自助提前还款,并遵守相关规定:

  (1)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

  (3)其他自助渠道:

  甲方申请自动提前还款并获乙方同意的,按以下约定执行:自动提前还款扣款账户名称: ,账号: 。该账户最小保留余额为 元,还款频次为 。自动部分提前还款后按 种方式重新计算还款计划:

  (1)到期日不变

  (2)每期还款本息或本金不变

  甲方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提前还款或约定自动提前还款的,以乙方计算机系统记录作为双方认可的还款依据及还款证据。

  20.9 甲方贷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具体内容如下:

  (1)房地产坐落: 。

  (2)房屋类别: (3)建筑面积

  (4)单价: (5)总价或评估价:

  (6)购房合同编号: (7)抵押率:

  20.10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占债权总额 %的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20.11甲乙双方须在自甲方取得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 日内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20.1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一份, 一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物共有人兹此承诺:

  本人作为前述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同意将前述抵押房产用于抵押,并同意接受前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文中各项有关抵押的条款。本合同甲、乙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其他变更事项无须取得本人同意,本人不因此免除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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