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的合同书

时间:2020-09-30 15:40:2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借贷宝的合同书

  今天为大家带来借贷宝的合同书,以供大家阅读参考。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借贷宝的合同书

  借贷宝的合同书

  为了使用借贷宝平台进行借贷交易,您应当事先阅读并同时遵守《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及您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协议》)。人人行依据本协议为用户(以下或称“您”)提供借贷交易的居间服务。

  人人行在此特别提醒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或限制人人行责任、限制用户权利、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是否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借贷宝平台服务。您一经点击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理解和接受,您同意本协议对人人行和您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

  甲方(以下简称“出借人”):聂胜原

  身份证号:

  身份证资料照片:

  乙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张建锋

  身份证号:

  身份证资料照片:

  丙方(以下简称“人人行”):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借人、借款人和人人行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

  鉴于:

  1.人人行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借贷宝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借贷宝平台”),为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

  2.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3.借款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借入资金, 出借人拟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

  4.借款人同意放弃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权利,且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晓出借人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为此,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利率年化 24%借款期限1825天,自2016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借款,所生利息均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前一年度所生利息将计入下一年度本金计算复利。

  第二条 借款流程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人人行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独立于人人行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支付账户,并授权人人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支付账户划转至借款人支付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

  借款人同意并自愿接受,人人行可选择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借贷宝平台上为部分借款人提供补充贷款。

  第三条 还款流程

  借款人不得迟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以下简称“还款日”)22:00将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存入其支付账户。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自还款日0:00起人人行可随时将借款人支付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支付账户,前述划转金额以本协议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如有)、逾期管理费(如有)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出借人不得免除本协议项下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人人行有权在还款日之前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示。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1.出借人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系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人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自行负责解决。如出借人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2.出借人承诺其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3.借款人承诺,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将所借资金用于违规或非法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

  1.借款人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

  (1)借款人交易到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费用的.;

  (2)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将所借资金用于违规或非法用途的;

  (3)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2.借款人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

  (1)在出借人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其他债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

  (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

  (3)借款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

  (4)借款人财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的或借款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

  (5)出现任何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事件。

  3.若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或根据出借人/人人行合理判断借款人可能发生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事件的,出借人有权委托人人行通过互联网在线和线下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致同意人人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立即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等;

  (3)解除本协议;

  (4)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信函催收、委托第三方催收、司法诉讼催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5)对借款人支付账户进行冻结、扣划等操作;

  (6)对拒不归还欠款的,在借贷宝平台或关联平台上向所有用户披露借款人的违约信息;

  (7)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提供给依法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

  (8)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以上各项约定不影响出借人对借款人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催收措施及行动的权利与救济。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进行催收。

  第六条 罚息与费用

  1.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2: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内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化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借款人在宽限期当日22:00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的,借款人应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向人人行支付逾期管理费:

  (1)自宽限期次日起按“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之和×0.1%/天”的标准支付基础逾期管理费;

  (2)如借款人自宽限期之日后第15日22:00前未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的,借款人应在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外再按“截至宽限期之日后第16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20%”的标准向人人行支付特别逾期管理费;如借款人自宽限期之日后第75日22:00前未足额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的,特别逾期管理费的金额调整为“截至宽限期之日后第76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

  3.自宽限期次日起,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分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逾期管理费两个部分按比例偿还,两个部分占每笔还款金额的比例分别为: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应还逾期管理费的金额占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应还逾期管理费总和之比。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金额按照罚息、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4.借款人在自然年度内累计借入总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人人行将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年化0.3%的标准向借款人收取交易服务费。上述交易服务费在人人行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出借人出借资金向借款人支付账户划转时一次性直接扣收。

  人人行保留单方面制定及调整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 债权转让

  出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借贷宝平台上的其他注册用户,出借人委托人人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过向借款人在借贷宝平台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同意,人人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借款人时,可以不告知债权受让人的真实姓名,无论是否知晓债权受让人真实姓名,该债权转让均对借款人生效。

  出借人转让债权后,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债权受让人取代出借人享有本协议项下出借人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法律援助

  借款人超过宽限期7日未偿还借款的,为方便人人行为出借人提供诉讼服务,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债权零对价转让给人人行,由人人行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诉讼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在出借人与人人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由人人行向债权人一次性收取。出借人拒绝缴纳上述诉讼费用或缴纳不足视为出借人自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人人行将停止后续诉讼服务,造成的后果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通过上述诉讼追偿回的金额扣除逾期管理费后,人人行将全部返还给出借人。

  出借人转让债权后可随时以零元价格从人人行回购该债权。

  上述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将由出借人与人人行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上述债权转让由原债权人委托人人行通过向借款人借贷宝平台注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短信或平台信息推送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通知借款人。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出借人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前述约定适用于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出借人在线确认出借后,在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支付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

  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委托人人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下载打印本协议文本,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借贷宝平台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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