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0-11-15 08:27:5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哈铁劳卫函[2006]577号)文件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第七章“劳动合同终止”中第十三条至二十八条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3.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以上及勒卡旅客、货主(200元以上)、野蛮待客(殴打旅客并致使轻伤以上)、违纪贩运(1000元以上)构成一般路风事件,对路风路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者;

  4.利用工作之便,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20万元损失以上的,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影响生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3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

  6.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或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时,拒不服从调整和派遣的;

  7.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造成行车货车重大、客车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0.造成重大路外伤亡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1.造成重大职工因工死亡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2.造成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3.造成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集体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5.因玩忽职守造成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事故或故意伤害旅客、货主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利用职权收受旅客钱物累计3000元及以上、货主钱物累计5000元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利用职务之便,向票贩子提供车票的直接责任者;

  17.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它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并将收取的好处费合并计算,金额3000元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1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职工自动离岗可视为旷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在试用期期间,职工可以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由于个人原因,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用人单位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请长病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请长假或职工外出劳务期限已满,应当按时返岗或办理续签手续。因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岗、不办理续签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虽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职工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应当立即返回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故续假的,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照旷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另外,2010年1月经过哈尔滨铁路局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补“铁路职工严禁倒卖或参与倒卖火车票。倒卖或参与倒卖火车票的职工,包括有意向倒卖火车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火车票谋取私利、买进火车票后高价卖出谋取私利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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