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

时间:2020-10-04 11:06: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旅游合同范本精选

  旅游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选旅游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参考!旅游合同范本精选

旅游合同范本精选

  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者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游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 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 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

  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儿童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项目费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 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 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 门票费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 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 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费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 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 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 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地点) 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 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

  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 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 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 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 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

  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

  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期)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根据《旅游法》规定内容,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17日共同制定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为“新版旅游合同”)。目前国内除上海、云南、广东旅游局(委)发布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外,其他省市旅游局(委)均未发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全国大部分旅行社逐步过渡到适用新版旅游合同。新版旅游合同适用范围很广泛,与旧版旅游合同相比又有哪些变化呢?

  一、旅游购物、自费活动问题

  购物与自费项目的存续与操作是《旅游法》出台后的热门问题之一,争议也最大。新版旅游合同分别在旅行社义务、旅游者权利、违约责任三个条款中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购物与自费活动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旅行社不得以零负团费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提出要求并不影响其它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可以进行购物与自费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行为等相关内容。

  旧版旅游合同中,购物与自费活动安排均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各旅行社都会在合同和行程单中作明确的约定。但新版旅游合同对此进行了调整,合同及行程单中均不能出现安排购物与自费活动内容,对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新版旅游合同中附件三为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四为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供旅行社与有意愿购物或参加自费活动的旅游者在协商一致时签署。

  签署附件三与附件四文本时需注意:

  1.旅游者不同意购物与参加自费活动的,即不签署附件三、附件四时,不得拒绝与其签署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2.在行程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在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情况下都可以签署,即行程前与行程中都可以签署;

  3.旅行社需将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栏目要填写明确、具体、全面,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停留时间、主要商品信息、项目特色、项目费用等,以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4.旅行社尽量推荐向社会公众开放、商品价格合理公道的购物场所。

  二、不可抗力,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发生时的处理

  新版旅游合同对因不可抗力、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使旅游行程受到影响时,合同的解除、变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

  1.界定了“不可抗力”与“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定义与范围,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包括旅行社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如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等。旧版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称为“意外事件”。

  2.约定行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解除合同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约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因此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退还旅游者。

  4.约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5.约定第三、第四款约定的情形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约定第三、第四款约定情形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7.约定第四款情形发生时,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问题

  旅游合同签署后至履行完毕之前,可能出现导致旅游合同履行障碍事项,旅行社及旅游者均可能发生解除旅游合同情形。

  《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有权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超过约定时间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之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上述规定,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承担的是必要费用,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新版旅游合同做出相应约定,与旧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解约的违约责任相比,具有较大变化。以出境游合同为例,新版旅游合同的变化包括:

  1.新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30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旧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7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15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旅游费用;

  2.在行程开始30日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占旅游团费的比例做出了具体约定,比例从旅游费用的5%-70%;旧版旅游合同中约定在行程开始7日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扣除必要费用比例从旅游费用的50%-80%;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15日内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当承担旅行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旅游合同范本精选】相关文章:

旅游合作合同范本10-25

旅游开发合作简单版合同范本(精选6篇)09-15

毕业旅游路线精选攻略06-21

小学生旅游精选11-05

旅游团队口号精选09-07

涉外旅游求职简历模板精选10-01

文明旅游倡议书精选11-04

旅游行业英语对话精选11-07

暑假学生旅游胜地(精选)08-19

合肥周边旅游推荐「精选」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