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合同

时间:2023-01-08 14:20:1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浙江省旅游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浙江省旅游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浙江省旅游合同

浙江省旅游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0、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2、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3、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横县旅游局监督、投诉电话:

浙江省旅游合同2

  ________旅游(____天_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

  二、出发时间:出发地点:

  三、结束时间:返回地点:

  四、供应标准:

  1、交通

  2、门票

  3、车辆

  4、住宿

  5、供餐

  6、旅游保险

  7、导游服务

  8、其他

  五、团费总价:____元发票号码:____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____(许可证号l-sh-gn____)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浙江省旅游合同3

  编号: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和港澳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 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旅游行程》

  旅 游 行 程

  团号

  领队姓名 领队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二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三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四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五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六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七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第八天:( 月 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标准(早) (中) (晚)

  住宿地点 标准

  购物地点 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 电话号码

  备注:旅游时间超过八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

浙江省旅游合同4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本合同所称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中国内地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自行或依法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二、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具体约定。

  三、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湖北省______市(州)旅游部门通讯地址: ______邮编:______

  湖北省______市(州)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______

  (以上空格由旅行社填写)

  湖北省旅游局通讯地址:______号,邮编:______。

  湖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______。

  湖北省各级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投诉电话:______号。

  五、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旅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或按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六、《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团社盖章,标有合同编号和出发日期的《国内旅游报名表》、《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补充约定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旅游局网站,核对合同文本内容,避免对方当事人下载使用后,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不合理的删改,从而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专 用 条 款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通讯号码: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许可证号: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地址:______通讯号码: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签约日期:______

浙江省旅游合同5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________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所或单位地址: ____邮编: ____电话: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 ____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经营范围:____地址: ____邮编: ____电话:____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旅游时间与路线

  旅游路线名称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经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二、 旅游安排及标准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

  游览时间

  景点名称

  景点游览时间

  往返交通 ,标准

  游览交通 ,标准

  住宿天数 ,旅游饭店名称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自选项目名称 ,费用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购物场所名称

  购物次数 ,停留时间

  地接社名称

  导游服务(□ 全陪;□ 地陪)。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索赔。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擅自离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不得带甲方到非法的购物点或旅游点购物或游览,甲方在乙方所安排的购物点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或在乙方所安排的旅游景点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的实际损失先予赔偿,然后再向购物点或旅游景点追偿。

  3、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4、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5、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6、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7、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四、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额度:____元。

  五、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一)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____元。其中: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元(人民币)/人( 岁)。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四)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机、船、车等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指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指本合同签订的旅游出发地点和结束地点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7)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 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上述(项目费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3、自费项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须明确自费游览的项目名称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

  自费项目

  价格(元)

  六、责任约定

  (一)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三)合同转让

  1、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因此增加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2、出发前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推荐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并由甲方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将甲方转交给其它旅游社接待。

  (四)延误出行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且又未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五 )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六)履行旅游合同

  乙方履行的《旅游行程表》行程和标准与本合同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承担其10%的违约金 。

  (七)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应按旅游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安排甲方到非法的购物场所、旅游景点(区)、旅游项目等购物或游览的,应按甲方旅游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在乙方安排的购物点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旅游费用有减少的,乙方应退还该费用;旅游费用有增加的,由旅游者承担。

  (九)乙方应确保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财产等安全,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能成团的约定

  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乙方为甲方近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有增减的,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2、解除合同,乙方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转团的,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甲方签收确认。乙方对甲方与受让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八、补充约定事项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工商、价格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1、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终止。

  2、《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须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往来的信函、电话记录、网上记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甲方代表: 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签约地点:____

  日期: ____日期:____

浙江省旅游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团旅行社)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旅游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费用包括: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本运)公司等部门购买的交通客票费:

  (2)餐饮住宿费:乙方代甲方按排的餐饮、住宿费:

  (3)旅游费:乙方代甲方安排的旅游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旅游地交通费、门票费。

  (4)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游的接送费用:

  (5)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获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用)

  (6)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各项目的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医疗费;行李超重费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个人保险的费用。

  4.如甲方要求提高饮住宿费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5.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成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6.“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属号_________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循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__(附名单)

  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

  游览重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餐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交纳团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应尊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履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遵循: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租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的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日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二)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既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四)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五)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八)中途高速: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的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让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旅游合同7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_日游,共______晚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____元)、_______(每人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_________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____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逾期付款超过____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附件 《旅游行程》

  团号:______________

  导游姓名_________导游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天: (______月______日)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

  第五天: (_______月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用餐标准(早)_________(中)_________(晚)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

  购物地点______________费娱乐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旅游时间超过九天的,乙方按照上述规定,制订具体行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旅游合同8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____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________邮编:____

  上海市____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____(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no.

  协议条款

  ________旅游(____天_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

  二、出发时间:出发地点:

  三、结束时间:返回地点:

  四、供应标准:

  1.交通5.供餐

  2.门票6.旅游保险

  3.车辆7.导游服务

  4.住宿8.其他

  五、团费总价:____元发票号码:____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____(许可证号l-sh-gn____)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旅游合同9

  委托旅行社:

  受托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旅行社委托合同书:

  一、期限

  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经营资质

  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地址设在法人代表旅行社责任险:承保公司有效期

  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地址设在法人代表旅行社责任险:承保公司有效期

  三、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并签订旅游合同书。

  2、负责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价格并收取旅游款。负责向乙方支付旅游款,实行公对公账户,依法纳税。

  3、根据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行程的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向乙方提供旅游行程确认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乙方的责任

  1、根据甲方旅游行程确认件的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做出向甲方回复是否接团的确认件,由经办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印章。

  2、根据甲方旅游行程确认件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履行其责任。

  3、负责向甲方收取旅游款,实行公对公账户,依法纳税。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就《旅游行程表》事项告知游客并签订组团合同。有义务告知地接社名称及游客购买游客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地接方服务接待质量情况并有义务协助、配合地接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

  3、为提高服务质量,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每月旅游服务质量意见信息反馈表的填报。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执行。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是乙方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依据,同时该确认件也是双方之间的对单团的委托接待协议。

  2、有义务使组团社及旅游者知晓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安全事项。

  3、为提高服务质量,乙方应与甲方做好每月旅游服务质量意见信息反馈表的填报。

  七、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造成旅游团损失或伤害,承担其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不履行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承担其赔偿责任。

  八、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变更行程或因甲方提供给游客的行程、标准与乙方所确认的旅游行程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游客对旅游行程途中服务质量的投诉,乙方应积极配合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经济赔偿责任

  1、如属游客原因,造成自身和他人损失至使该团行程延误,除承担自身损失还应承担给甲、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餐饮、住宿、交通、景点、导游服务缺陷,涉及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应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游客进行赔偿。

  3、因乙方违约,游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依据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处理。

  4、因甲方工作过失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属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甲方承保公司负责赔付。

  5、因乙方工作过失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属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乙方承保公司负责赔付。

  6、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乙、游客三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并共同配合当事人向承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索赔。

  十、团款或旅游款的结算:

  团款或旅游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实行对公账户;禁止任何团款或旅游款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行为。如涉及乙方经济赔偿责任,按旅游所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议内容处理。甲方不得以其为借口恶意拖欠乙方团款或旅游款的结算。

  1、团款或旅游款实行全款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全额支付旅游团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

  2、团款或旅游款实行预先支付50%的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在双方确认旅游团队后并且在该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支付该旅游团团款的50%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该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并且余款50%必须在该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前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3、团款或旅游款实行预先支付70%的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在双方确认旅游团队后并且在该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支付该旅游团团款的30%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该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并且余款30%必须在该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前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4、团款或旅游款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起,进行月结算。具体时间为次月_日至_日为甲方结清上月所欠团款。超过次月5日,甲方应写出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说明书并自次月6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息计算标准,支付给所欠乙方团款或旅游款或违约金。

  十一、合同附属文件

  1、旅游行程确认件原件或旅游行程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游客签署的旅游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证明、协议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签订地点:

浙江省旅游合同10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旅游活动,并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赴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行程计划单所列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后,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后,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旅游行程开始前,低于成团人数时,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当地其他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中,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9、散客拼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由旅游者报名后自行前往旅游目的地,由当地的旅行社组织来自国内各地的选择相同旅游线路的其它散客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0、不可抗力,是指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误或取消、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旅行社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

  12、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报名参团与签订合同

  第二条 签订合同

  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选择具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2、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和《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1、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得出现“准______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______为准”、“与______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有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

  (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5)景区(点)及游览活动等(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6)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7)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8)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10)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自费项目表》,明确自费项目的价格,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书》行程为原则,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5、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6、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六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具体的旅游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合同约定不派全陪的,应当告知旅游目的地的接洽办法和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的导游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6、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

  7、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8、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尽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11、制止旅游者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3、自身身体条件能够确保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5、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离团。

  6、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未发生的费用,已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的,组团社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额外支付。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条 组团社转团

  组团社转团,应当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和委托的地接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购物

  第十一条 购物责任

  1、《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为大众购物场所,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者在该购物场所购物,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索取购物凭证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相应的损失。

  3、旅行社胁迫、诱导、欺诈旅游者购物,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组团社资料

  1、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乙方(组团社):组团社名称 ,经营范围 ,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地接社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第十三条 旅游内容与标准

  1、出发时间: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分,集合地点: ,请于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分前抵达集合地点。

  2、返回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返回地点: 。

  3、旅游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4、往返大交通

  5、地接车辆

  6、旅游途径地、目的地和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住宿标准、酒店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详见《计划书》。

  7、旅游者须另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详见《自费项目计划书》。

  8、用餐次数:正餐 次,早餐 次;标准 。

  9、旅游费:成人应交旅游费 元/人,儿童费用 元/人,旅游费共计 元;未按成人标准交纳旅游费的儿童,旅行社不提供 、 、 、 。

  10、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在报名时应缴订金 元,余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付清。

  11、导游服务:提供全陪服务□/地陪服务□。

  第十四条 不能成团的约定

  1、如报名参团的人数不足 人不能成团,乙方应于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甲方 (同意/不同意)组团社在 日之内延期出团。

  (2)甲方 (同意/不同意)转 旅行社出团;若同意转团,乙方须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甲方 (同意/不同意)改为散客团,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2、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项约定方式解决的,自乙方通知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式解决的,视为变更合同协商不成,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守约方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出发日前7天(不含当天,下同)之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在出发日前6至4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3)在出发日前3至2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4)在出发日前1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5)在出发当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甲方未在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发时间抵达集合点的,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催告通知时间抵达集合地点或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处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离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误,并造成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的,应承担因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支付本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旅游行程中,乙方无正当原因弃置甲方的,应退还未完成的旅游项目的费用,承担甲方遭弃置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本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旅游费余额,支付本合同金额的 %的违约金;疾病情况处理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

  1、旅游意外险:甲方 (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

  2、《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自费项目计划单》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约定事项: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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