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

时间:2023-06-03 10:01:54 购销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产品购销合同锦集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品购销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产品购销合同锦集五篇

产品购销合同 篇1

  甲方: 赣州嘉和化工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乙方: 深圳市兴虹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会昌分公司

  签约地点: 章贡区水西工业园

  第一条:产品、含量、数量、 价格、金额。

  第二条:产品质量按化工行业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产品重量和含量损耗计算均按国家标准统一执行。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槽罐运输,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质量检验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检验,如客户发现质量问题,在到货一周内提出异议,并传真通知甲方。甲方及时与乙方商定异议处理办法。超出异议期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现场验货后,交货后付清货款。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

  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产品购销合同 篇2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的产品和设备,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购销合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产品、金额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金额(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详见清单

  合同总金额(大写): (¥ 元)。

  2、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供方开始安排设备进场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给供方全部货款,即 (¥ 元)。

  第二条 货物的交付与验收

  供方交货前,需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安放或安装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环境条件,如因交货环境未准备妥当而造成供方交货延迟,供方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需方在施工完成之日起 3 日内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等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需方应予以签收,并向供方提供验收单,验收以合同第一条所列货物清单为准。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则应在供方施工完成后 3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供方交货后 7 日内未收到需方的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供方保证交付需方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和设备均符合生产厂商的相关技术规范。合同项下产品、设备保修期按照生产厂商相关标准执行,从需方收到合同项下产品设备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免费保修期外,供方可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本合同产品保修一年。(详见产品清单)

  第四条 货物所有权和保管风险

  在需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所列设备的无论在什么地点,所有权均归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在因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需方的所有设备,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运输、保险、设备磨损等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从本合同生效起,到供方将设备交付需方止,本合同中所列的设备的保管风险由供方承担。在供方将货物按本合同所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货物的保管风险自动转移至需方,供方不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无法按时交货,每延迟 5个法定工作日,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货物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延迟交货 30 个工作日以上,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应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如果需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 5 个法定工作日,需方须向供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延迟 30 个工作日以上,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的'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如果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依法视为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时,不视为违约,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不可抗拒之因素的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同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

  3、供需双方全部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所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传真签署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产品购销合同 篇3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产品购销合同 篇4

  购货单位:某某某单位

  供货单位:某某某单位

  甲方为了更好地开展及完成办公室工作,并经综合管理部总务核价后确认在乙方采购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标的

  二、合同金额

  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元整(XXXXX_元)

  三、付款方式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完税发票,甲方在乙方出具发

  票之日起7日内,完成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20xx年10月220日之前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办公室 3、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再交由甲方使用,要明确:1.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无国家规定标准的,要符合行业通常标准,2.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通常使用标准的,该如何处理。

  五、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明确1.保修期限;2.接到报修后多长时间必须来修理;3.保修期内,因设备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4.不能按时保修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过后,甲方通知乙方进行设备维护的,乙方应及时予以维护,乙方可按通常标准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

  六、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产品购销合同 篇5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站和费用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需方: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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