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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简答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合同法简答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合同法简答题 1
1.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即是否发生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合同的条件。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
(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侦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6.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
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7.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
(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
(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
(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
(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8.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9.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10.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
最新合同法简答题 2
1.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有哪些?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在制定合同法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自主意愿,为交易创造宽松环境,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当时的市场经济环境和交易模式。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既追求交易的高效进行,又注重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效率与安全。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涵盖各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环节均作出规定。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如规定了电子合同等适应现代交易方式的新内容,构建起符合时代发展的合同法体系。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使法律条文表述更加精准、严谨,便于理解和适用。
2.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时的核心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为合同法的具体条款提供指导方向,在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引。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等行为中,都需遵循这些基本原则,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基本规范。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法官在判案时,当具体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时,可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1)一般规范性。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其存在价值不仅在于帮助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主要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发挥法律调整作用,具有补充性质,但特殊情况下可作为独立法律依据。例如,在某些新型合同纠纷中,若缺乏具体法律条文,可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2)不确定性。由模糊概念构成,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例如,“诚实信用原则” 中 “诚实信用” 的具体内涵,在不同案件情境下,法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
4.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有哪些?
(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合同。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尽更高标准的保管义务。
(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例如,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他人的无偿赠与。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严重减少自身财产有害债权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对于有偿合同且非明显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动产,否则不成立善意取得 。
5.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因其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相对人缺乏协商机会,为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规范。例如,格式条款中若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已充分考虑并赋予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特殊法律救济,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意愿自由协商合同条款 。
6.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要约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在较长时间内有效,且条款详细具体。如常见的电信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面向大量客户,条款长期有效且涵盖诸多细节。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例如,电商平台的用户协议,由平台方事先制定。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相对人无法与拟定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消费者购买火车票,只能接受铁路部门制定的格式条款。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在经济、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如大型企业与个体消费者签订合同,企业在合同条款制定上占据主导。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无需繁琐的协商过程,可快速签订合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如在自动售卖机购物,消费者扫码付款即接受格式条款,完成交易 。
7.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合同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也就不能成立合同。参加订约的当事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例如,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公司作为法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货物的要约,乙表示同意即作出承诺,合同才可能成立。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指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一致意思表示。例如,买卖合同中对标的、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成立 。
8.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后,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违反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仅成立未生效,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例如,依法成立且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因未满足生效条件(如未办理特定审批手续)仅成立未生效,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违反合同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已成立的合同,即便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人自行处理。如违法的借贷合同,国家会主动认定其无效;而合同条款存在小瑕疵但当事人接受的,国家不主动介入。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且当事人不否认合同关系存在时,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原则,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确定合同内容。合同解释制度主要为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设立,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为合法合同。例如,合同对交货地点约定不明,可通过合同解释确定合理交货地点 。
9.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须特定,以便受要约人知晓并作出回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合作要约,甲公司即为特定的要约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表明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房屋销售要约中应明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基本条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特定或可确定,如商家向特定客户发送商品促销要约,或在特定区域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人群发出要约 。
10.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目的都是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虽都在承诺作出之前进行,但存在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通过撤回通知阻止要约生效,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如甲向乙发出书面要约,在要约到达乙之前,甲又发出撤回通知,该要约撤回有效。
(2)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限定。如要约写明受要约人应在 10 日内回复,在这 10 日内,若符合法定条件,要约人可撤销要约 。
11. 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其他人作出的类似表示不构成承诺。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只有乙作出的同意表示才可能构成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不发生承诺效力。如乙收到甲的要约后,向甲的合作伙伴丙表示同意,不构成对甲要约的承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如要约规定应在 5 日内回复,乙在第 6 日作出的承诺,若甲未认可,则不构成有效承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甲要约出售某型号设备,乙承诺购买但要求更换设备颜色,若颜色非实质性变更且甲未反对,则承诺有效。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要约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方式作出承诺。如要约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则口头承诺不生效 。
12. 强制缔约的特点是什么?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如公共承运人对旅客的要约,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例如,供电合同的电价通常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一些新兴服务行业无标准时,按市场合理价格确定合同内容。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如电信运营商收到符合条件用户的入网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拒绝表示,视为同意用户入网 。
13.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为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使合同尽可能完备,如我国《合同法》在第 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为合同的基本框架,当事人可参考订立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合同难以成立,故也称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如买卖合同中,标的和数量通常是主要条款,缺少则合同无法成立。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又称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偶尔条款,指在个别合同中偶然出现的条款;通常条款,指在多数合同中都会出现的条款;特意待定条款,指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 。
14.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甲公司并无与乙公司合作的真实意图,却与乙公司长时间谈判,干扰乙公司与其他潜在合作伙伴的洽谈,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问题遭受损失。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害。如甲企业员工在与乙企业洽谈合作时,将乙企业的产品研发计划泄露给竞争对手。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突然中断谈判,且无正当理由,给对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
15.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开始接触、洽谈合同,到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若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致对方受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构成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如在技术转让合同洽谈中,转让方未如实告知技术的瑕疵。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对方的损失。该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能成立并有效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如为准备签订合同支付的差旅费、调研费等。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隐瞒事实、因疏忽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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