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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选12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下文是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2、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3、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5、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2、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3、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4、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5、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6、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7、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8、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9、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4、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5、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四、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制度目的:为规范本单位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与廉政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含协议、备忘录等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件),涉密合同另行规定。
管理原则:遵循 “合法合规、权责明晰、全程管控、风险可控” 原则,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财务科、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重大合同、协调解决管理难题。
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制定、合同编号、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
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项目发起、合作方资信调查、合同起草、履行跟进及争议初处。
法规科:负责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财务科负责合同资金支付、预算匹配审核。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资信调查:业务承办部门应对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记录等进行核查,留存相关证明文件,重大合同需出具资信评估报告。
审核流程:合同草案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规科合规审核、财务科资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审批,单笔金额超 50 万元的合同需经单位党组会议审议。
履行监督:业务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台账,每月核对进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履行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合同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完整文本移交办公室归档,档案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审核意见、履行记录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终止后 10 年。
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合同起草、审核、履行、归档全流程线上办理,确保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对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擅自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信息、疏于履行监管等行为,造成单位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各类采购合同,涵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采购方式形成的合同。
核心要求:采购合同必须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
第二章 合同起草与审核重点
必备条款:明确采购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交付期限、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价格管控:单价固定的采购合同需注明价格有效期;浮动价格需明确调价机制及依据,且需经财务科审核备案。
审核要点:法规科重点审核条款合法性及公平性;财务科重点审核资金来源、付款进度与预算的匹配性;采购管理科重点审核与采购流程的一致性。
第三章 合同履行特殊规定
交付验收:业务承办部门联合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照合同约定逐项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尾款。
质保金管理:质保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5%,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由业务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科审核后办理支付。
变更限制:采购合同履行中需变更的`,单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且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超比例变更的需按新采购流程办理。
第四章 争议处理
因采购质量、交付延迟等引发争议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同时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修缮、装饰工程等建设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管理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二章 合同订立规范
合作方资质:业务承办部门需核查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严禁与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补充条款不得与标准文本强制性条款冲突,其中安全责任、质量保修、工期延误责任等条款需单独列明。
审批程序:工程合同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法规科、财务科、基建科联合审核,投资超 100 万元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履行与监督
进度管控:业务承办部门每周核对工程进度,监理单位每月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滞后的需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
质量监管:基建科联合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实行全程旁站监督,留存影像资料;竣工验收需达到设计文件及国家质量标准,出具验收备案表。
资金支付: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付款前需提供监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证明、发票等材料,竣工结算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
第四章 保修与后续管理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按设计文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单位将后勤保障、信息技术、咨询评估、检验检测等服务项目外包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涉密服务外包合同。
管理目标:规范服务外包流程,明确服务标准与考核机制,确保外包服务质量符合单位工作需求。
第二章 合同核心条款
服务要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频次、质量标准及验收指标,尽可能量化服务要求(如 “设备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人员管理:约定外包服务人员的资质条件、岗前培训要求及行为规范,明确服务人员造成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
保密条款:要求服务提供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含单位数据、工作信息等)、保密期限及泄密违约责任。
第三章 履行与考核
日常监管:业务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对接,每月检查服务质量,填写《外包服务质量检查表》;每季度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挂钩。
费用支付:实行 “先考核后支付”,业务承办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出具支付意见,财务科凭考核合格证明、发票办理付款,预留 10% 服务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证金。
合同续签:服务期满需续签的.,业务承办部门应提前 30 日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合格且符合续签条件的,按原审批流程办理续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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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度目的:建立全流程合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审核环节管控,防范合同主体、条款、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与廉政风险。
风险分类:包括主体不适格风险(如无资质、失信主体)、条款瑕疵风险(如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履行违约风险(如延迟交付、质量不达标)等。
第二章 审核机制与流程
三级审核制:
一级审核(业务审核):业务承办部门审核合同项目真实性、合作方资信、条款与需求的匹配性;
二级审核(专业审核):法规科审核合法性、合规性,财务科审核资金合规性,相关技术科室审核技术标准;
三级审核(审批决策):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审批,重大合同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核时限:一级审核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审核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节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重点风险防控措施
主体风险防控:建立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行准入限制;重大合同需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并留存截图。
条款风险防控: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库(含采购、工程、服务等类别),明确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必备条款,禁止约定 “霸王条款” 或排除自身主要义务的'内容。
履行风险防控:对标的额超 30 万元的合同,业务承办部门需每季度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履行情况报告;出现违约苗头的,及时启动风险预警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四章 风险处置
发生合同纠纷或风险事件的,业务承办部门需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法规科,组成专项小组处置;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由法规科牵头处理,业务承办部门配合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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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通过合法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订立的各类电子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符合 “可靠电子签名” 标准。
第二章 电子合同平台管理
平台选择:选用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平台需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存证取证、数据安全等功能,由办公室负责平台资质审核与备案。
账户管理:实行 “一人一账户” 制度,业务承办部门授权人员凭账号密码登录平台,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离职人员账户由办公室及时注销。
第三章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
身份认证:订立前需对合作方进行身份认证(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营业执照),认证信息留存平台备查。
起草与审核:电子合同草案按线下审核流程完成审批后,由业务承办部门上传至平台,发起签署邀请。
签署与存证:双方完成电子签名后,平台自动生成签署时间戳;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合同备份至单位服务器,同时留存平台存证证明。
第四章 安全与归档
数据安全:电子合同服务平台需签订数据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存储、使用、销毁责任;单位服务器实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归档管理:电子合同归档需包含完整的签署流程记录、身份认证材料、存证证明,归档期限与纸质合同一致;查询电子合同需履行审批手续,留存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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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规范本单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及终止行为,确保相关操作合法合规,维护合同双方权益。
基本原则:合同变更、解除需基于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变更
变更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变更: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不可抗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变更程序: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交《合同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对履行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合同审核流程审批;变更内容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注明原合同编号。
第三章 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
合作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作方破产、解散或丧失履约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解除程序:业务承办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法规科审核合法性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解除合同需向对方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留存送达证明。
第四章 合同终止
终止情形: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
终止后处理:业务承办部门清理合同履行遗留问题(如尾款支付、资产返还、资料交接),出具《合同终止清算报告》;办公室将清算报告与原合同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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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管理目标:规范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与销毁,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
档案范围:包括合同正本、副本、附件、合作方资信材料、审核意见表、履行记录、变更协议、终止清算报告、争议处理材料等。
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收集时限: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业务承办部门将全套材料移交办公室;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每月集中移交一次。
整理规范:按 “年度 - 类别 - 项目” 分类归档,采用统一档案盒,盒内附卷内目录;每份合同赋予唯一档案编号(格式:年份 - 类别代码 - 序号,如 2025-CG-008)。
第三章 档案保管与保密
保管条件:档案库房需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磁设施,温度控制在 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0%。
保密管理:涉密合同档案单独存放于密码档案柜,由专人保管;查阅涉密档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复制、摘抄涉密内容。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销毁
利用程序:内部科室查阅合同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审批;外部单位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销毁流程:档案保管期满后,办公室提出销毁申请,列出《合同档案销毁清册》,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单位党组会议批准后,由 2 人以上监销,监销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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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与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包括国际合作、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等涉外合同。
管理原则:遵循 “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利益、防范跨境风险” 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 合同订立特殊要求
文本要求:采用中、外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术语、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确需适用外国法律的,需经法规科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的需明确仲裁机构(优先选择中国境内仲裁机构);约定诉讼的,一般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第三章 跨境风险防控
外汇管理:涉及外汇支付的合同,需经财务科审核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合规审查:法规科重点审核合同是否符合进出口管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规则,防范合规风险;对标的额超 100 万美元的.合同,聘请涉外律师参与审核。
履约监管:业务承办部门跟踪国际物流、报关、检疫等环节,留存相关单据;每半年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涉外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争议处理
发生涉外合同争议的,由法规科牵头,联合业务承办部门、财务科组成处置小组,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需仲裁或诉讼的,委托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资质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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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度目的: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提升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
考核对象:各业务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包括合同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
基础管理:包括合同台账建立、资信调查、材料报送等;
审核质量:包括条款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履行监管:包括履行跟踪、问题处置、验收归档;
风险防控:包括风险识别、预警、处置情况。
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85 分以上为优秀,60-84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部门年度评优、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周期
考核方式:采用 “日常检查 + 季度抽查 + 年度考核” 相结合,日常检查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季度抽查由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结合部门自评与现场核查。
周期安排:日常检查每月一次,季度抽查每季度末开展,年度考核在次年 1 月完成。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追责情形:
未经审批擅自订立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隐瞒合作方不良资信或提供虚假材料;
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疏于履行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泄露合同涉密信息或档案资料。
追责方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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