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3-06-21 14:22:07 蔼媚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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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体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下文是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欢迎阅读。

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集体合同简介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合同内容

  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些国家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其必要条款,如法国《劳动法典》将全国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一般条款列举为15项,将特别条款列举为8项,并对其中有的项目列举了若干子项;有些国家在立法中只是简略地规定其必要条款,我国《劳动法》即如此;有些国家在立法中不作规定,完全由签约双方商定应规定哪些条款,如日本等。从发展趋势看,集体合同内容愈来愈广,凡在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可以纳入集体合同范围,甚至以往被认为是雇主特权的某些内容,如引进新技术、变更管理组织、生产计划等,也可以成为集体合同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集体合同的条款作了不完全的列举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则将集体合同的条款列举规定为15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并且还对上述各种条款所包括的要目作了具体规定。

  一般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应当由下述几类条款构成:

  (一)标准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即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它应当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据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也可直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它直接来源于或依据法规或政策,在集体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持续有效。它在集体合同内容构成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二)目标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通常适用于基层集体合同。这种目标一般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仅作为签约方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目标的实现,有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有的是工会或全体职工的义务,有的是双方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随着设定目标的实现而终止。关于这种条款的内容,在实践中一致认为可以规定诸如建成某项劳动保护工程、增设某项生活福利设施之类的劳动者利益目标,但对于可否规定生产经营目标,如产值、产量、营业额成本、利润等目标,争议较大。

  (三)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其中,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主要是职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续订和变更规则、辞退辞职规则等;集体合同运行规则主要是集体合同的期限,以及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解释、续订、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在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类条款更为必要。

  为了使集体合同内容的构成完整化和规范化,有必要推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由集体合同管理机构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拟定各种类型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由签约人协商集体合同内容时参考。

  合同形式

  各国对于集体合同的形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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