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中的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纠纷

时间:2017-08-13 合同法规

  导语: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债权,债权人在借款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借款标的额比较大时,债务人可以同时提供物保即房产抵押等和人保即保证人,为借款作担保。一般情况下只有一种担保情况存在,而当出现两种担保都存在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解决这种纠纷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借贷担保中的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纠纷
借贷担保中的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纠纷

  概念解读

  建立借贷关系的时候,债权人为了债权的保险。常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能既有提供抵押物、也有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还款的时候,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不足以偿还本息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山东省五莲县某机械公司从五莲县张某借款5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冷藏厂作为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后五莲县某机械公司届期无力清偿借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冷藏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应先实现五莲县某机械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若仍然无法清偿的,由某冷藏厂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张某与机械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机械公司以房产设抵押为物保,以冷藏厂作为保证人是人保(所谓人保不仅指自然人,公司企业作为法人,也具有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机械公司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因此张某有权实现抵押权,在房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法条依据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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