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试用期被辞退

时间:2020-11-18 15:03:47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之试用期被辞退

  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都有哪些规定呢?在试用期期间遭遇裁员,合同法规中都有哪些规定?该不该续签?yjbys小编告诉你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之试用期被辞退

  近日,某网友有这样一个困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目前处于经济不景气时期,准备实施经济性裁员。那此网友目前的状态虽不属于优先留用人员,但也属于不得随意辞退人员。

  那是不是他在这次裁员中可以躲过一劫?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试用期要不要签合同?要!

  大学毕业生小陈刚到一家企业工作,企业方面称,工作头一年为试用期,因他还不是正式职工,因此要待试用期结束才能签合同和参加社保。小陈曾听说,与用人单位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签劳动合同,但企业解释说头一年是试用期所以不签合同,似乎也有道理,他有些糊涂了,特向本报咨询。

  “使用员工就必须签合同!”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的专家说得直白。专家解释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还指出,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比如小陈的情况中,单位说工作头一年为试用期,这是不妥当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位专家表示,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劳动合同之试用期法规

  南开区刘女士:我的朋友被某私营企业招聘为财务人员,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未过,我朋友因私人问题和财务部经理发生口角,公司遂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能否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据其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尤其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当中。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即该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能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

  试用期存在的三种陷阱

  陷阱一:

  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