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2)

时间:2020-10-05 18:29:01 合同法规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二、审查合同主体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对方的概况

  主要包括: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③企业所在的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④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企业的营销与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注册资本、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很多公司注册资本很多,但实际资产却没有那么多,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做为履能力的参考。

  3.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

  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调查银行账户

  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如有条件可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调查,基本账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过程都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也叫发价、报价、发盘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也称接盘。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风险

  (一)要约风险

  1.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析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要邀请时有发生。《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法律风险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如要求承诺与要约完全一致就显得很呆板,太形式化,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确认承诺时,只要承诺没有对要约作实质性的修改(要约明确约定除外),就视为有效。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承诺不被认可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诺有“通知”与“行为”两种方式,而通知又可分为书面通知、即时通知等等,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通知要根据具体的要约情况,如果要约有对承诺方式有规定,那就从规定;如没有规定,那就要具体要约具体分析;如果承诺方式不得当,可能会产生承诺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

  2.承诺与反要约的混淆

  承诺的内容应当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时,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了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内容,作为一般原则,这种承诺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与承诺之间存在一些不重要的差异,应视为承诺。

  那么“实质性”与“非实质生”如何区分呢?对此无法作出抽象的规定,只能根据每一个具体交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通常认为是实质性变更(但也不绝对),否则视为“非实质性”。例如:甲向乙订购一台机器,但增加了希望乙能调试机器的条款。该条款就认为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但如果增加的是更换机器型号,那就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了。

  二、合同成立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订立合同,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书面形式一般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可以找载体证明其合同关系,对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会出现纠纷的。

  但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如否认全同的存大,而企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风险。

  其他形式是一般是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是对其他形式的一种直接规定。

  鉴于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在举证存在的困难,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