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2-12-10 05:40:53 合同法规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

  【案情介绍】:

  陈某等3人于1990年前后进入琼海某食品公司下属的肉联厂担任屠宰工。由于屠宰工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猪肉早市的供应,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的2点到6点左右。为此,陈某等人需要早上1点钟就从家里出发。为了保证猪肉市场的正常供应,陈某等人基本上需要每天都要工作,旷工一次公司给予一次同等报酬的罚款。工资按照屠宰生猪的数量计算,每10天结算一次。双方当时并没有就双方的工作性质作出任何约定,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公司也是没有为其缴纳过五项社保,但是公司为同岗位的其他3位工友又购买了社保。2010年,公司强迫陈某等三人签订了一份《肉联厂屠宰车间钟点工协议》,其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的2点至6点,另外每个月需要参加义务劳动2次。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陈某等人认为双方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最后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

  【律师剖析】:

  本案虽然经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请求。但是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虽然从形式上来讲,陈某等人每天的工作大概为4个小时,工资也是每10天结算一次,但是本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除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限定外,还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而从双方提供的屠宰工劳动报酬记录表来看,陈某等人基本上每天都要工作,每周的工作时间基本上就是28个小时,已经超过了24个小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用工的规定。

  此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从陈某等人被招用至今,公司一直都没有办理备案手续。

  2、陈某等人在公司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0年8月,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陈某等人将一生的大部分工作时间投入了公司。并且,陈某等他入职的时候,并没有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

  3、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陈某等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2点至6点。这样的工作时间,使得陈某等人很难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陈某等人除了在公司的工作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

  4、公司对于从事同样屠宰工作的屠宰工实行区别待遇。对与陈某等人同岗位的3为工友,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公司同工不同酬的做法有失公平。

  综合来看,陈某等人的诉求只是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使得陈某等人将来可以老有所养。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宜认定双方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陈某等人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在此,律师也提醒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化,避免以后产生争议。

  国家出台非全日制法律法规的社会背景也很明确,就是为了促进就业。在当时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因为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一、非全日制用工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的自身优点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为计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7个小时。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则对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许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共同点

  最低工资标准相同,即像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海口市如果要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6元每小时。

  四、社保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这就意味着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划归了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以上规定说明,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主要的养老和医疗还是需要劳动者自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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