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9月,小明进入了一家美资外企工作,和公司分别签订了中、英文两份劳动合同。英文合同中约定:小明月工资为1250美元,而在中文合同中则约定他的月工资是9600元人民币。
一个月后,小明领到当月工资9600元人民币。小明顿时觉得亏了,英文合同写是1250美元,公司应该支付美元,就算支付人民币也该按当月汇率折算1250美元*8.27=10337.5元人民币。小明马上找到人力经理,要求按英文合同支付工资,未果,2008年3月小明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小明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此案焦点】:中英文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文本为准。
【专家点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作出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由此可知,本例按中文合同支付工资的做法符合法规规定。同时,广大劳动者若遇上需要分别签订中英文两份合同的时候,要记得仔细看清里面约定的条款是否一致,认准中文合同的内容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