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采购合同

时间:2020-11-19 15:27:48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农作物种子采购合同

  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加工成套技术设备成为种子企业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作物种子采购合同,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作物种子采购合同

  农作物种子采购合同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    质量(%)     │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元)│(元)│

  │   │  │  │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_________。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___(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_________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

  八、双方一般责任:

  1.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2.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_________(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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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 审核意见:  │鉴定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电话:      │电话:     │ 经办人:  │       │

  │电挂:      │电挂:     │       │鉴定机关(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帐号:      │帐号:     │  年 月 日│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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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知识-种子法相关知识

  1.第十四条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2.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表面成者制成印制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3.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4.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8厘米。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5.第十六条 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6.第十七条 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装物。

  7.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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