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时间:2023-08-20 09:52:49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采购合同精选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购合同精选6篇

采购合同 篇1

  买方: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品牌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交货地点: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

  第三条、交货时间:需要供货时,买方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将本批次需

  供货数量清单传真至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油漆送到交货地点,油漆用量以需方的实际需求量为准。如因供方供货不及时而影响需方生产的,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200元/天累计扣罚供方。

  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卖方严格按照标准供货和检验,确保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2、卖方对其所供的油漆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如因合同标的物因其质量等与合同规定的不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则要赔偿买方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3、合同标的物的质保为确保漆膜表面颜色在室外条件下一年内不退色、不变光产品质量从使用之日起“三包”一年。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并送到需方指定仓库内,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六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简易包装 ,不回收 ;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正常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出卖方承担。包装物必须是无污染可回收利用的,需要卖方回收包装物的,卖方不得拒绝,也不得向买方索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货到指定地点后 3 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第 ① 种计量方式进行数量验收:①点件;②检斤;③检斤理论换算。

  2、在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买方对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并根椐本合同第三条条款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核对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的符合性。买方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解除卖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

  3、买方有权随时将出卖方所供材料送到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全部退货,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卖方须随货提供真实的、针对本批次产品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条、结算及付款方式、时间:

  1、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的 30% ;合同标的物验收合格开据总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天内支付货款的 65%。留货款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等争议存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有争议,保证金有效期延长至争议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

  2、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汇票 .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承担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2 ‰的违约金(按日计算)。

  2、卖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因质量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验,则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3、买方应及时接收并验收卖方齐全的产品,不得无故拖延、责难;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如买方未能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卖方有权拒绝继续供货或依法主张权利。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送货单上所标明的单位与本合同签订的卖方不一致时,买方有权拒绝其供货;

  2、卖方送货清单上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3、卖方及委托的送货人员在进入买方的施工现场时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4、供货价格以一次性定价为准(合同期限内不变价),价格不随市场价格而改变,供货数量以需方实际需求量为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给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并且足量换货,退换货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失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各方各执 3份(传真件经事后书面确认也有效)。

  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则合同的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补充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文件(包括技术协议、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均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合同 篇2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规格等见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内容。合同总造价: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3.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 在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 负责。

  4.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 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具体为:

  (1)各苗木供应单位对自己所调运的苗木数量务必核准、如实报量。我公司工作人员验收数量与所报数量超过2%,公司将以所超相应百分点扣量;(2)各苗木供应单位在苗木验收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得以任何形式拉拢、贿赂公司验苗人员, 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公司将开除验苗人员并没收所调苗。

  6. 付款方式

  苗木进场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工程部结算支付苗木款的 ,在剩余部分款项经工程部上报,分批支付。

  7.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不可抗拒力除外)

  8.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9.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同意后才能变更。

  10. 乙方在交货是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0%,如特殊原因,待石材供应完毕后,补办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者结账是扣除工程总造价的3%。

  11. 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型、土坨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3%,给甲方造成是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如因乙方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拒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4.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年月 年 月 日止。

  15. 本合同外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合同一式三分,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 间: 时 间:

采购合同 篇3

  甲方: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京台高速公路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建瓯市小桥镇万源碎石场

  法定代表人:张庭希

  法定代理人:白洪有

  合同签订地:建瓯市小桥镇霞抱村

  鉴于甲方承建的京台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的需要,在不违反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些简称总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乙方负责供应工程所需的地方性材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供应工程所需的地方性材料:水稳碎石。

  1、此综合单价为碎石不含税出厂价,国家规定的税收由甲方负责缴纳,不含运输费出厂后的所有运费由甲方负担。合同总价万元整。

  2、乙方在场负责成品碎石的装车。19.5-31.5mm的密度为1.46吨/方,9.5-19.5mm的密度为1.46吨/方,4.5-10mm的密度为1.46吨/方,0-5mm的密度为1.6吨/方。

  三、供货时间

  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提前1天书面通知为准,月度供货数量甲方有权视工程需要及现场存储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予配合。

  四、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供应材料质量应符合:工程建设单位为本工程编制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及其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与规范(应写明具体规范名称及标准编号)的要求,若甲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同时还应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甲方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对此甲乙双方应予理解并承担其风险。

  2、乙方供应材料应符合业主招标文件中有关材料条款的规定:并均应达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满意。

  四、货物数量、单价

  1、供货数量:供货数量为甲乙双方商定的最低供货数量,甲方应全部承销在此数量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采购碎石否则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指材料出产价格。含:材料使用及恢复费、矿产资源费、出厂加工费、管理费。

  五、货物运输与验收

  1、运输方式

  具体运输方式由甲方负责,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既由甲方承担。

  2、验收

  乙方负责供应甲方所需材料到达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料场,并通知甲方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通过对材料的外观、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以地中衡称量数量为准。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配合比均衡供应各档碎石,以满足甲方施工需要。若存在较大不均衡供料情况,则偏差部分不予计量结算。

  2、乙方货款结算人应为合同指定结算人,乙方货款结算人于每月25日凭甲方签认的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过磅单,到甲方材料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该笔结算走完公司oa办公系统流程后货款在次月15日前结算清楚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没按时付清货款的属于甲方违约。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为:银行帐号为: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交付给乙方并承担乙方的所受的'损失。

  2、乙方逾期供货的,应根据逾期供货的货款,按每月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当乙方连续或累计超过天的供货数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变更采购材料数量,并终止合同。

  4、当乙方所供材料质量无法达到规定标准时,属于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九、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生产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保证甲方收料人员在收料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得对其行贿、腐化,不得因双方分歧滋事,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应监督甲方人员是否向乙方索取非法报酬,如有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贿,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领导举报。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京台高速公路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乙方:建瓯市小桥镇万源碎石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4

  购方:

  供方:

  一、甲方综合医院26套、庭院灯68套和景观灯4套产品交给乙方购进及安装。

  二、产品规格和价格

  路 灯:H:7米,250W,每套价格1,450.00元,金额37,700.00元;

  庭院灯:H:3.5米,20W和70W,每套价格1,980.00元,金额134,640.00元;

  景观灯:H:6米,4个投光灯,每套价格8,250.00元,金额33,000.00元;

  产品具体规格以双方议定的样式为准,共计金额为贰拾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 205,340.00 元)。

  三、灯具质量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质量执行。

灯头达到甲方提供样式要求,灯柱钢柱质量达到标准厚度,灯柱底漆电渡喷漆,外部油漆为烤漆。

  四、随机备品和电柱内线由乙方提供。

  五、交货地点阿拉善综合医院,由乙方负责运到费由乙方负责。

  六、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如若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七、货款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一周内,甲方付乙方货款总额的30%,货到后甲方付货款总额的67%,货款总额的.3%做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修期十二个月,保修期后甲方付清全部货款。

  八、此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

  负责人:

  乙 方:

  负责人: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采购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 标的物: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的承诺:

  (一)、黄砂:中粗砂,细度模数为 ,含泥量≤ %。

  (二)、石子: mm连续级配,不得含有软弱颗粒、风化石、山皮水锈及磺磷等有害物质,针片状≤ %,含泥量≤ %,压碎指标≤ %。

  (三)供方保证所供材料质量满足 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三、 供应日期、交货的方式及地点:

  (一)、本工程砂石料供货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需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 天下达采购计划,供方按需方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将砂石料送达需方指定地点: (陆上交货到砂石堆场,水上交货靠泊搅拌船)。堆场黄砂备料不低于 t,石子备料不低于 t,以满足需方施工需要。严禁以调价为由,延误砂、石料供应。

  (二)实施水上交货的砂石料供应,搅拌船应在砂石供应船舶靠泊 日内将砂石卸完。确属需方重大过失无法卸完造成延搁的,须长达 日,方可由需方项目部写明延搁原因、延搁时间、船舶吨位,报需方核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并审批延搁费用,由需方赔付供方(供方需提供税务发票)。

  四、验收标准、方法:

  砂石料进场前由施工现场监理、需方材料员及试验员验收质量,需方试验部门随机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凡经现场需方项目部或监理认定为不合格的`,供方须无条件退货,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五、计量方式:本合同选定下列第 条计量方式结算数量。

  (一)过磅计量:其中黄砂的含水率经需方检测超过 ,需方将按黄砂实际含水数量在过磅时予以扣除水份。

  (二)按施工图预算计量:

  1.配合比:按定额配合比计算。

  2.砼数量为工程图纸理论计算数(扣除自购商品砼数),其中灌注桩按

  钻孔施工单位领用砼方量结算。搅拌船的砼损耗系数为: ;其他砼的损耗系数:现浇为 ,预制均为 。

  六、货款结算方式:

  (一)过磅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每月月底供方将有需方材料部门相关人员签收的过磅单交需方材料部门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提交税务发票,供方联系人应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2.次月中旬需方将支付应付款(已开发票部分)金额的 %。在本合同期满后,如果供需双方不再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也不再发生供货往来,需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无息)。

  (二) 按施工图预算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砼方量计算由需方项目部工程部门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图纸砼方量签认,由项目部总工或核算员提供定额配合比,材料员计算砂石用量,在业主资金到甲方帐户后 日内按计量数的 %(暂不计损耗系数)进行付款,在付款时供方必须按项目部计量数提供税务发票。

  2.结算:路桥项目灌注桩施工结束后,可进行分项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除灌注桩外竣工结算,结算总数量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数。经审计确认后材料款付至 %,余款 %在工程保修期满业主资金到帐后 个月内付清。

  七、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签定合同后 日内,须缴纳合同总价款的 %、即¥ 万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供方违约、转让或终止执行合同,

  需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罚没,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的损失,供方有义务补足。

  (二)、 供方须无条件满足需方施工进度要求,并指派 为施工现场供料负责人,联系电话: ,如因供货不及时耽误工程进度,需方有权按当时市场价另行采购,采购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在当月结算时有权将此费用扣除,并视为已给付砂石款。如供方两次以上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停工待料,需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 供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约定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调价方式愿意按照下述第八条之约定执行,供货期间将不提出超出本合同之外的调价要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八、本合同结算单价的约定选择以下第 条:

  (一)、砂石价格一次包干到供料结束,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不作任何调整。

  (二)、实际结算单价的调整:保持签订本合同时《 物价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 地区当季预算指导价与本合同单价之差额不变,随计量时当地实际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每季度在本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同等幅度增减。

  九、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

  供方在供货过程中,必须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如供方违反需方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对需方人员及第三者的伤害、环境污染等)均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十、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采购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

  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分类:法律 | 标签: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支付方法

  20xx-10-22 15:53阅读(338)评论(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李于20xx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xx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假设小李每月工资都为2000元。

  问题一:20xx年6月30日合同正常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时,小李仅能获得0.2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如果20xx年4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违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违法),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xx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月工资2000元(20xx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1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三、如果20xx年3月30日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对于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xx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2000元(20xx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5个月×2倍=0.2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违法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和0.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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