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时间:2023-12-24 08:27:07 工作计划范文 我要投稿

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我们要好好计划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1

  一、对公司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了解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员工,我先从对公司的了解及对现存档案的了解而渐渐展开今后的档案管理工作。所以,入职以来我先学习了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归档目录指引,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等进行了了解,之后对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了逐一查阅。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对公司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通过对公司档案室档案的查阅,了解了现存档案的大致内容,同时结合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归档目录指引、滨海新区城建档案20xx年工程档案归档细则及自己以往工作经验对档案室现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卷内目录的编制工作,使得公司档案的分类在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保证档案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服务。由于现存档案基本没有卷内目录,需要逐一分类、编码,并建立电子版的资料索引目录,使档案室所有档案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被查阅和有效利用。所以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时间暂定在8月底。

  三、跟领导及同事探讨、修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具体工作计划为以公司现有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征求各部门兼 职档案管理员意见进行修订,对于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暂时计划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修订,大致提纲为:

  1、总则;

  2、工作职责;

  3、档案类目设置及分类;

  4、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5、档案借阅规定;

  6、档案保密规定;

  7、纪律与处分;修订完成后报部门领导进行审批,之后将根据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修改后的修订版报分管领导审批。(此项工作预计在9月下旬完成)。

  四、根据新版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室的二次整理及档案收集

  在档案管理制度修订完毕后,对初步整理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同时希望能使各个部门都真正参与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将各自手头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制定电子版卷内目录,并将部分重要档案移交档案室,使得每一份档案都具有可查性。保证公司各类档案的完成性。此项工作计划在十月完成。

  五、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在10月、11月进行档案管办法的试行工作,希望能够通过两个月的短暂试行,发现一些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为下一轮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持久的工作,是一项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工作。相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各位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将加强档案意识,养成资料归档、保密、及文件收发的好习惯。让档案管理办法能够真正的在公司执行下去。使公司逐渐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有特色的档案管理体系。

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2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我局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我局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主要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对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领导。年初,党政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了会议,就芷办[20xx]18号文件进行了专门的学习,并研究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负责,并配备了一名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该工作。

  2、加强硬件建设。

  实行库房、办公用房、阅档室三分开,安装遮光窗帘、配备电脑及档案管理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添置档案箱、除湿机、温湿度计、灭火器、吸尘器。库房外装防盗门。保持档案库房清洁、宽敞、明亮、通风,并达到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火、防腐、防高温等八防要求。

  3、规范操作程序,依法科学管理。

  (1)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

  为防止文件在阅办过程中遗失,当文件送达承办人时,请承办人签字,共同承担文件及时、完整归档的责任。对一些特别重要的文件采取先复印,再把复印件送交承办人的办法。在交接过程中,全面清理资料,对散落在个人手头的资料由各股室档案责任人负责,追缴资料,确保档案的收集既齐全又完整,避免资料的遗失。

  (2)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案,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立项档案、请示档案等。

  (3)认真做好日常的档案管理。

  各类档案、资料按类别整齐地存放在不同的档案箱内。按要求建立全宗卷、档案交接登记薄、销毁登记簿、资料定期检查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档案移交统计等多种台帐。

  (4)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人员要参加县档案局管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计划3

  一、工作目标

  1.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2.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城乡局面提供联系、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1.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其它卫生服务记录。

  2.建档工作方式。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服务、医务人员入户调查等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3.确定建档对象。以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群、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人群为重点,逐步为全体居民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4.填写档案表单,发放信息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填写要求,填写居民基本信息,记录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详细说明用途与保管要求。初次建档,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表、信息卡。要求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医疗技术人员填写初建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实施健康体检并填写体检表。

  5.表单记录归档。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农村可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存放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建立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已建立的健康档案,以便归档。按照自治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实施步骤和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电子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使用与居民健康管理

  1.健康档案记录补充更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在居民复诊、医护人员入户服务时,调取、查阅健康档案,由接诊医生或入户服务的人员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及时更新、补充健康档案相应内容。其它医疗机构在居民就诊、转诊、会诊时负责填写接诊、转诊、会诊等服务记录,通过例会等形式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对需要转诊、会诊的居民,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负责向社区转诊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反馈。所有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已建档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

  2.及时分析居民健康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每半年整理、分析辖区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有关信息,列出各类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生活方式等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项目初期以重点人群为主整理、分析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书面向旗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半年整理、汇总居民主要健康问题,提出预干建议,报告卫生局。旗卫生局、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逐级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3.制定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计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制定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明确主要健康管理对象、主要健康问题、干预措施。

  4.实施辖区居民健康问题干预和效果评价。卫生局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组织实施辖区健康问题干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健康管理服务,并及时实施干预、效果评价。

  5.农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发病情况信息,进行居民健康问题分析和干预等健康管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整理分析居民主要疾病发生状况,逐步提高疾病干预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

  (三)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1.配备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本项目的培训,并且成绩合格,方可录用。

  2.统一居民健康档案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编码。同时以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码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享奠定基础。

  3.严格健康档案使用的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健康档案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考核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健康档案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严格健康档案保存与保管。要为居民终身保存健康档案,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外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旗卫生局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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