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方面的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浅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实践应用

  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对雇佣关系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互用,造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混位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事实上,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请司机开车、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3、处理机制不同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二、先看三个现实审判中遇到的案例。

  案例一:张磊以每夜60元的价格雇佣李四为其开出租车,双方合作多年。某日,李四脚部受伤,未告知张磊,仍继续驾车营业,后因刹车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本人受伤且车辆损坏严重。问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法院判决张磊和李四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张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四脚部受伤,对驾驶车辆有所影响,应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孙强想改造住房,请许长国粉刷外墙,双方合同定价为38元每平方米。后许长国发现工程量较大,就请曾长期合作建房的刘炎来帮忙。工钱为70元每天,但未签订合同。后刘炎因脚手架断裂从脚手架上摔下,严重受伤。问该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法院判决孙强与许长国之间是承揽关系,许长国与刘炎之间是雇佣关系。由许长国承担赔偿责任,孙强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20xx年1月,某乡一中聘用张某,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报酬每月270元。学校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2月5日,学校认为乡一中不再需要看管,遂通知张某停止上班。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

  20xx年4月张某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应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3500元,20xx年1月份工资差额230元及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30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37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规定,20xx年1月1日前,事业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用工勤人员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1月1日至年底,学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20xx年1月1日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法院判决:一、双方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学校向张某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三、学校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8260元。四、学校向张某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374元。五、驳回张某其它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双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应支付20xx年度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1000元,学校应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剩余部分6000元。上诉理由:一审认定双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成立雇佣关系错误。张某在学校连续工作3年多工作场所、工作性质没有任何变化,双方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一审在一个案件中认定第一年与后两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是不妥当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从该会议纪要看出20xx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与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规定为事业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争议发生在20xx年,应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学校是公办事业单位,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主体实质条件。从张某与学校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隶属关系方面分析 :劳动关系建立后,张某就是学校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学校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张某的领导地位,张某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张某在学校连续工作了3年多,用人关系比较固定,双方应是隶属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学校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适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该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签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本案原校长所作证明也证实了张某作校警也是经校委会商定并报请乡政府批准的。县教育委员会向张某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也证实了张某的主张是正确的。因此一审认为20xx年成立雇佣关系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20xx年1月1日,张某在学校工作已满一年,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xx年1月1日学校应支付双倍工资。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张某与学校之间是劳动关系。在开庭前代理人咨询了几位老律师,开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和参考法官意见:20xx年前山东省内劳动者只要与事业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认为是雇佣关系,其它省份虽然有很多判决认为是劳动关系,但我们国家不是案例法国家,不予考虑。双方应签订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双倍工资。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张某总额为14000元,代理人判断二审法院可能维持原判。如判决后,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二审后对方也有调解的意愿,代理人认为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当事人,将本案情况向当事人汇报后,决定调解。依据委托人的意思,提出调解意见。代理人积极与对方代理人、法官沟通,争取赔偿数额高一些。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学校向张某赔偿总计16000元,法院制作调解书。张某当日拿到赔偿款16000元,矛盾得到最终的解决,当事人满意,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应用

  通过以上案例看出,跨越20xx年1月1日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20xx年1月1日前山东省内法院是按雇佣关系处理的,其它省份则不同,在办理这样的案件中,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与国情相结合,判决与和解相结合,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还要不断学习老律师的办案经验与办案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知识重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法律实务是非常重要的。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通用6篇)

标签:法学 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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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1

  摘要: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是行政法学的最佳选择。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中国行政法开端走向成熟,其研讨也开端向着纵向方面开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在探索中行进,经过不时总结历次经历经验,提出一切从实践动身,理论是检验谬误的独一规范,自此中国开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证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度,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标准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也开端了新的篇章。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标签:论文格式 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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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活在不经意间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2、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试论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4、行政法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5、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特点

  7、自由裁量权中的行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9、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0、论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1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术

  12、行政越权与滥用行政职权

  13、论行政合同的特点

  14、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15、行政违法的特点及其责任

  16、行政侵权及其赔偿责任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8、论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19、论我国行政赔偿的特点

  20、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2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

  23、行政监督与反斗争

  24、精简机构与我国机构编制法

  25、行政立法与违宪审查

  26、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

  27、行政审批与行政备案制度

  28、论我国的劳教制度毕业论文

  29、论行政罚款适用范围

  3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拓展:论文种类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标签:硕士毕业论文 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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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指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来实现的。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认为:行政法学像任何其他法律学一样,不能是不问政治的,它是为我国统治阶级和劳动农民结成统一联盟的工人阶级服务的。作为基础的上层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对基础产生影响,加速我们的发展速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上世纪年代我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关注的重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苏联,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职权、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和方法、公职人员以及与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了关系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行政法使国家法规范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具体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在前苏联的行政法论着中还进一步认为: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配物资、制定价格、运用科学技术进步的程序;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等。

关于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的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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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法学家把体系化作为法学科理性和科学的象征,同时还认为只有体系化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秩序的安定和正义。但是这样的努力却不被一些英美学者所认同,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支配和管理,这也就是认同逻辑和修辞凌驾于生活之上的观点。体系化能够提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同时还能够使学科对于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总之,它是法学家对于法学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体现了他们对于构建体系化和法学系统所付出的努力。

  一、价值和逻辑:体系构建要素与系统理论

  1.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法体系的构建是根据其形式逻辑的规则,按照抽象的概念体系作为基础构建的,是一种包含了逻辑和公理的系统。对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学家认为可以通过在事实构成中分离出一些要素,把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类别概念,从而通过进行要素的增减来实现。受到抽象程度的差异化影响,这些概念在体系中有着不一样的位阶。一般来说,抽象程度比较高的,则位阶越高,通过层层叠加,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为了基础的规范。在这种抽象化作业的帮助下,概念法学构筑起了一条看起来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体系。这一体系有效的应用了抽象概念,对于各种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在形式逻辑的帮助下,很好地保证了体系的和谐一致互无矛盾。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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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体系的构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困难,所以说,如何找出这几个困境的突破点,完善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以至推动本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难题。下面本文作者针对当下行政法学的三个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统领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

  行政法学从具体行政行为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两者相辅相成,但是在我国的行政学系统中却表现出不同等的发展现状。

  1.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始,与德国的行政法学结构相似,是统合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逻辑学术思维方式。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仍属于半抽象式的法学理念。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而出现的,其实质既是一种具有具体对象的法律实体,同时也是具有确定法律概念的,而绝非是一种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及确切实体,甚至在部分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只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概念解释,这就使其在当先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被熟知,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的,就具体行为目前的地位来看,根本不足以支撑起相关的逻辑体系,从而也就无法达到完整行政理论体系中行政行为应该具备的功能。

《行政法学》设计与教学模式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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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针对当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一体化教学、行动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增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行政法学》现有教学模式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

  《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

  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

  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

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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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行政法像积累各种行政法方案的仓库,核心任务是发展具体的需要和法律问题,对比不同领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传统的个性和共性,学习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鉴经过检验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之前笔者有文章《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中着重阐述了四个方面的贡献,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续篇,集中阐述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些许局限性问题。

  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有四个方面的贡献,分别为为学术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译著作和论文,为我国行政立法中借鉴吸收先进制度提供来源,为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确定功不可没,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贡献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些局限性的问题,下面一一阐述。

  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可资比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较行政法学的深入发展有赖于外国行政法学原始文献的全面的收集和准确翻译,开展比较行政法研究应该从规范比较、制度比较、理论比较、思想比较和运行环境比较等不同层次逐步展开。虽然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性著作和论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较素材而言,总体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比较倾向于教科书式的介绍而对专题式的研究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成文规范的翻译而对司法判决书的翻译很少;比较倾向于制度的静态描述而对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描述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译而忽视学说历史、制度历史的系统梳理。大家不难发现,从教科书式的翻译、成文规范的翻译到制度的静态描述,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事情,对应的专题式研究、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掌控和学术史制度史,这是非常难且耗时的工作。在外国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极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价值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就难以有厚重的土壤,这正是我们继续挖掘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所作为的领域。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设计与教学模式改革探析的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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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针对当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一体化教学、行动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增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行政法学》课程可以说“难讲、难学、难考”。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实际执法动手能力不强。考试中有许多人挂科,需要补考或重修。

2018行政法学优秀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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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在我国是一门相当年轻但发展较快的法律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至七十年代末,几乎没有出版过一本行政法学的教科书或专门著作。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内行政法学研究有了很多的进步,同时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态势,但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研究轻实务考究,理论与实践脱节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出版、发表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方面的书籍、论文,多是纯理论性的,虽然这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丰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规模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践化却没有太大的益处。在行政诉讼、行政法执行过程中,当前的研究理论实际上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很多理论的研究成果依然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虽然部分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在推动行政立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行政法学研究仍有很多薄弱之处。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处罚法、强制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都是国内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但其在法规设计上似乎存在着一些结构上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规范方面,国内现行的行政处罚规定多定位在行政处罚设定、实施上,多数法律条文只是对罚款决定、收缴机构进行有效的分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但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规范,因此导致无法可依的现状。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必然表现出其优势和先进性,但其在具体法规上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行政强制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行政强制策略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现行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动效率,虽然出发点比较好,但是却不符合实际,因为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因素,尤其是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评审,走完这些程序所用的时间就不止30天。同时,实践中有很多的行政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在需要时还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行政机关在向法院做出执行申请时,须等到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在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前,如果对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则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浅析行政法学情景教学模式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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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模式已经显露出无法回避的弊端,行政法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法专业的人才输出。更新教学模式是锻炼实践能力重要途径,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适应建设法治社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作为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对情景教学模式的优点进行简要分析,拟从教学目的、教学方法等方面探讨行政法情景教学模式的可行性。

  关键词:情景模拟;行政法学;教育实践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普遍缺乏实践能力无法把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行政法教学中充斥着大量需要记忆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但是学生学习、记忆的这些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却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这种教学方法不符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特点。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学校普遍存在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只依靠多媒体、模拟法庭等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不能真正达到行政法的教学的目的。

  二、革新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践目标,行政法学受到国家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法学目前普遍地应用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创新型人才。通过改变教学方法,让学生的视野不再拘泥于学校,在教学当中引导学生把目光放到社会的实际工作生活中。鼓励学生阅读实际案例,模拟办案场景,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实际,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把课堂与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是提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质量的必经之路,是培养法治人才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目标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