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毕业论文
行政法毕业论文1
《 简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
摘要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 :目标模式 控权模式 维权模式 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
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
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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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的腐败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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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 信息公开 必要性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和特征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
行政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在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将过程信息定义为决策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二)行政过程信息的特征
行政过程信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政性。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产生来源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性的特点贯彻始终。
第二,预备性。政府信息包括行政过程信息和其他信息。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为决定准备的信息,其产生时间在行政机关作决定前的准备阶段,是为行政机关作决定准备的,是行政机关作决定的参考和依据,因而,行政过程信息具有预备性的特征。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一)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管理国家的所有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狭义的政府是指与立法、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我国以行政法规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狭义政府的概念,规定适用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大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国外信息公开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有一些国家仅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如美国、日本;有的采用广义政府的概念,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如欧盟;也有的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如新西兰;还有更为广泛的,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外,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私法团体,如南非。政府信息获取的渠道,主要通过本单位制作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个人中获取,其他单位即包括行政机关(如上级、同级、下级),也包括非行政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在性质(都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存在形式、产生方式、公开主体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信息内容广泛,涵盖量大,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过程信息只是政府信息的其中一部分,从属于政府信息。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执法信息
执法信息,广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和刑事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调查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刑事执法信息,也即狭义的执法信息,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如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人生安全的材料,可能影响个人公平受审判的材料,可能影响执法程序的材料等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即是刑事执法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所制作、保存的信息性质根据制作主体的身份不同进行界定,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司法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刑事执法信息;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行政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则属于行政执法信息。
大部分国家的信息公开法都将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明确规定为免除公开的文件。因为刑事执法信息一旦泄露,有可能会对刑事侦查、公诉、审判、执行产生干扰,影响对案件公正、公平的审判。在美国,执法信息不予公开,应首先确定该文件是为执法目的而整理的材料或信息,即使最初不是为执法目的,但只要后来需要用于执法目的,也仍可认为为执法目的;其次,该材料只要公开“合理地看到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能干扰执法过程;可能影响某人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可能侵犯个人稳私;可能泄漏执法机关的消息来源;可能泄漏执法技术、程序或者导致规避法律;可能危及到任何个人的人生安全。对于刑事执法调查材料,法院往往给予更大的尊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即使是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也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而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狭义的执法信息即刑事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过程信息则同属于政府信息,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制作的,后者是在决策之前获取、制作的为决策准备,但两者也存在交叉,有的行政执法信息里有行政过程信息(如各种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信息),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里也有行政执法信息(如为某个行政决定准备的有关某些行政执法的资料、文件)。
三、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以来,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标准模糊不清受到公众较多非议。世界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大部分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凡未被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均应当公开。我国对公开内容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不能公开则规定了诸如“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模糊条款,并且有关不予公开的规定也不多,仅有第8条和14条规定列举了四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这种列举方式与国外正好相反,不可避免会导致其规定本身不可能穷尽所有政府信息,即有些信息可能不在肯定列举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在否定列举范围之内,如行政过程信息。当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涉及到这类内容时,公众、政府、法院都在立法上找不到依据,这不仅给公众申请造成不便和困扰,也给政府拒绝受理申请一个借口。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这一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法律规定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标准予以明确,能澄清政府和公众对过程信息的模糊认识,使公众申请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以及政府受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申请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设透明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度的客观要求。
一个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透明政府,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众就很难约束政府行为,法治建设难以进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客观要求,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行政公开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行政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措施。透明政府要求政府要公开、透明地履行政府职责,其透明性体现在:第一,政府各部门职能公开,包括组织结构、部门设置、组成人员、人员分工等公开;第二,政府办事程序公开,政府机关通过网络服务、印发办事指南、设置咨询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和细则;第三,决策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公开。我国20xx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将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在职能、程序、决策结果公开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唯决策过程公开进展缓慢。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行政过程公开,将行政过程信息公诸于众,能消除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神秘感和误解,增强政府透明度,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服务意识,提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从而提升政府形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的政策和决策也因此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三)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在当今世界各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已成为共识,公开与参与是当代各国政府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总纲就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行使,即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管理国家;另一种是直接行使,由公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将公众意志和利益通过各种途径转化为社会权力来影响政府决策,这是人民对其民主权利更高要求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民主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决策通过这种方式产生。
不管是间接还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都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这是保障公民有效参政的前提和重要环节,只有知悉政府行为,公众才能知道怎样参政,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在这两种方式中,公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行使方式对信息公开的质和量要求更高。决策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参与决策是公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公开过程信息,在决策前公开行政过程信息,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地参与决策,以各种形式表达自身的意愿和权利,提出利益诉求,与决策主体交流,从而影响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大学生活在不经意间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2、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试论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4、行政法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5、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特点
7、自由裁量权中的行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9、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0、论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1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术
12、行政越权与滥用行政职权
13、论行政合同的特点
14、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15、行政违法的特点及其责任
16、行政侵权及其赔偿责任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8、论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19、论我国行政赔偿的特点
20、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2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
23、行政监督与反斗争
24、精简机构与我国机构编制法
25、行政立法与违宪审查
26、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
27、行政审批与行政备案制度
28、论我国的劳教制度毕业论文
29、论行政罚款适用范围
3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拓展:论文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