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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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在心理学中,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人在反映现实世界的时候,不仅对现实世界有依据其主观思维的认识,而且还会对它们形成一定的情感体验,并且在自我认识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识地去改造客观世界。这种最终表现为行动的,积极要求改变现实世界的心理过程就构成了心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志过程。 意志与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关联:意志引导行为。这种引导又体现在两个方面:发动与制止。发动就是推动人去从事达到预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动;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预定目的的行动。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成为我们刑法学上所谈论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导致对此行为的刑事非难。

  依照刑法学传统,罪过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故意和过失为内容,所以我们分别讨论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中的地位。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两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现为意志对行为的发动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仅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而没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可能自觉的确定行为的方向、步骤、方法,导致此种行为的事实。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见故意心理是在积极的恶的意志的推动下而转化为现实中刑事非难的罪过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纽带。总之,意志因素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将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观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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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

一、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1]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
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这种观点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忽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常识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否定了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是在法律责任中具有重要性的原因这一特定属性,自然不为多学者采用。其他还有的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或者把刑法因果关系称为犯罪因果关系都是存在缺陷的、不确切的,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行为只能是危害行为。
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仅限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多义的,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虽然刑法研究的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它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仅有为刑事责任之有无提供依据的功能,而且还往往在刑事责任大小之确定方面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概括为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符合理论和实践需要的。
最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并非把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予以纳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从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出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泛指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上述观点则适得其反,以此为前提来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含义,在方法上自难成立。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总的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以便提供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是这只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实际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只是定罪,实际上还涉及量刑。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依据;2,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3,正确使用法定刑提供依据。

刑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标签:开题报告 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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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整理的刑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1.1研究目的

  刑法学对犯罪动机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犯罪动机所起到的作用。任何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行为。在刑法界也一致认为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互作用产生的行为,犯罪的助管方面就是犯罪动机,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认真的研究,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所必须具有的条件,但是却是在量刑时所需要参照的方面。

  1.2研究意义

  犯罪动机有助于我们科学的对犯罪的本质进行把握,准确的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更全面的发挥刑法的作用。通过对犯罪动机的研究,来确立犯罪动机在我国的合理地位。另外,不同的司法部门对犯罪动机的理解不同,就会做出不同的案件处理,这就导致很多刑罚的不公。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深入的理解,从而更加公平的处理各种案件。

  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1国外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在刑事立法中对犯罪动机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在意大利,犯罪动机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定罪和量刑中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在《意大利刑法典》中,就对犯罪动机的不同对所需负责的刑事责任给予了定量;在德国,犯罪动机被当做定罪量刑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德国刑法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主要强调的是犯罪动机;在英国美国的刑法体系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这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时常影响着量刑的大小,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致谢词

标签:论文致谢 时间: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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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致谢应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论文撰写过程中间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这篇文章的完成,首先得归功于我的导师,承蒙先生不嫌弃这个愚钝的学生,一路悉心栽培、倾囊相授。我虽然不够做学术的天赋,但我有一个总是给我最好指引的导师,这是两年来我始终感到无比庆幸的一件事。本科时期,我跟随海南大学童伟华老师研习刑法,六年中无论是学业还是生活都受到他诸多照拂,去年更是赠予我大量日文资料助我完成论文;武良军学长不厌其烦地帮我整理思路,提出修改意见;杨海强师兄承担了本应共同翻译书稿的绝大部分工作量;远在德国的梁奉壮师兄帮助查找和翻译德文资料;与同门杨堃、李玲的每一次探讨都能获益良多;枯燥的写作过程中候慧学姐、袁宫玉同学和同门好友们给予的鼓励;和“考博四人组”共度的午餐时光,诸如种种,一直都铭记在心底。对于我这样缺乏智慧的人来说,总是要花费翻山越岭的力气才能到达一个近在咫尺的地方,谢谢你们这一程不离不弃的陪伴与支持。

  研一的刑法各论课堂上,李立众老师向我们提问:“为何民事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却对事实婚姻进行处罚?”当时的课堂讨论氛围很是激烈,现在想来似乎大家都没能很好地理解李老师问题的内涵。时延安老师也同我们探讨了“帅英骗保案”罪与非罪的认定。可以说,正是这两个话题使我开始了对刑民之分的思考。经过我的导师付立庆老师的提示:民刑之分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可以尝试从比较小的角度例如违法性的研究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但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本身不足使得我还是不能够驾驭刑民违法性这样的难题,最后只得再一次缩小研究范围,将一个总论问题具化到分则,探讨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标签:参考文献 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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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标签:讨论区 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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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主要存在三种共犯分类理论: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和混合分类法,不同的分类方法之间既相互区别,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关联,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借鉴。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 试析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当前以各种公私财物为侵害对象的盗窃犯罪已相当突出,不但占的比例大、数额大、危害大,而且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严重问题。因此,认真研究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及原因,从而采取相应对策,对于遏制盗窃犯罪,保护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无疑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 盗窃犯罪 社会治安 财产

  近日,鄢陵县检察院结合所办案件,认真分析研究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

  一、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

  盗窃犯罪是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在当前的改革开放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日益趋向智能化

  盗窃犯罪是以秘密窃取公私财务为主要特征的,当前盗窃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更加隐蔽。有的犯罪分子根据门锁的性能和特点,研究了一种新的作案方法,撬门而不破锁,入室而不留痕迹。还有的犯罪分子针对目前多数住户住高层楼房的特点,采用手机等比较先进的作案工具作案,使失主难以察觉。另外,随着网上银行的诞生,利用网络进行盗窃犯罪也随之而产生。如最近我们办理的王锐锋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王锐锋利用和陈小芳谈朋友的关系的便利窃取了陈小芳在鄢陵县工商银行的卡号、密码及开通网上银行所用的口令卡,先后9次涉嫌将陈小芳在鄢陵县工商银行的存款6096.6元盗窃。

标签:讨论区 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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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