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具有普遍性、直接性、明晰性的品格,其内容涉及形而上学、认识论和实践哲学的各个方面,因此成为西方哲学中被经常讨论的话题。通过对常识概念的界定,并结合对英国古典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和批判的常识主义等的分析,系统阐明常识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加深对西方哲学中常识概念的理解,以弥补我国学界在相关方面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常识;英国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批判的常识主义
“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经常被提到的一个概念,它具有特定的理论含义和学术价值,但在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中却很少论及。究其原因似乎很简单:常识是通俗和肤浅的,而哲学是思辨和深奥的,因此常识不是哲学研究的恰当题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西方哲学不论在普遍的抽象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理论问题上,都对常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将根据西方哲学的发展对“常识”概念作出分析,阐明它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注意和兴趣。
一“常识”概念及其哲学定位
“常识”一词的英文是commonsense(拉丁文sensuscommunis)。它在哲学上主要有两个用法(不排除还有其他用法):一是着重于该词组中sense一词的“感觉”之意,指与肉体的视、听、嗅、味、触五种“外部感觉”不同的“内在感觉”。它是人心中普遍具有的能够将五官感觉区分开来,或对它们进行统合,以形成对象的整体意识的能力或官能;“常识”的另一用法着重于sense一词的“理智”、“智慧”之意,指人们行事时通常具有的理智能力、见识和判断等。前一用法往往与心理分析联系在一起,成为哲学讨论的心理内容。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普洛塔戈拉的感觉论时认为,虽然每一种感觉都有其特定的对象(如视觉的对象是颜色,听觉的对象是声音),但也有一些原始的可感对象(如运动、静止、形状、大小、数目等)是与各感觉的“共同性质”有关的。他将这些“共同性质”称作“常识”(这里用commonsense的直译“共同感觉”更为合适),它是人心中“统合”各种感觉材料的能力。“常识”的这一用法比较局限,在哲学上的影响也较小。“常识”的另一用法则有比较广泛的哲学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常识可以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