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1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试点过程中。本文通过揭示新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试从完善制度和健全机制方面提出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的思路,提高新农保基金运作的整体效益,以利于今后新农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管理 预算管理
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既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20xx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给予缴费补贴,并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笔者结合西部某省新农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新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缴费链条过长,大量资金沉淀在乡村。目前新农保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先由村干部收取参保农民交纳的现金,待缴费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80%以上后,村干部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填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登记表到县地税局按参保缴费人员逐个开具票据,将资金存入县社保机构管理的新农保收入户或县地税局管理的过渡户,最后上缴至县财政局新农保财政专户。但是,由于各地对新农保缴费各环节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村干部也没有记录每位参保农民的具体缴费时间,这就加大了村干部上缴养老保险费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起始时间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地税部门机构精减,乡镇地税机构大部分已经撤销,而县地税局缴费网点少、人员少,形成了新农保缴费的瓶颈。由此给新农保缴费带来了不便,增加了资金在途时间,使得大量资金沉淀在乡村———有的试点县只有不到20%的养老保险费缴入新农保收入户,部分缴费从地税部门开出票据到缴入金融机构相差1个月,这还不包括资金在村干部手中停留的时间。这不仅影响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使参保人员蒙受了利息损失,也影响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2.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但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出台新的规定。新农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根据1999年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新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直接投资。目前新农保基金的增值渠道只有银行存款,并且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或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计息所参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这可能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出现“空账”,增加财政风险。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支出势必会大幅度增加,必然出现今天的缴费者为昨天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者买单的情况,使得个人账户储存额大于新农保基金银行存款,不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虚拟化”,而且可能出现新农保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兜底,从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风险。二是养老金贬值。20xx~20xx年我国社保基金仅2%左右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不仅低于该期间平均约为2.2%的CPI指数,更低于两位数左右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使得养老金实际购买力下降。
3.缺乏预算约束。20xx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必须编制相应的预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目前,各地新农保试点县普遍未编制新农保基金预算,有的试点县只是初步匡算各级政府应给予参保人员的补贴,有的连测算数据都没有,至于省市两级政府新农保基金预算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目前预算约束依然软化的情况下,这种无预算的情况不仅会弱化地方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新农保政府补助资金没有预算保证,而且不利于地方政府对可能出现的养老金缺口提前做出分析判断,影响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与养老金待遇的享受,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二、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1.完善缴费机制和制度。首先要减少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一是将地税部门从新农保缴费链条中剔除出来,将其负责的征收和开票业务交由县社保机构承担。二是取消社保机构管理的新农保收入户,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县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可以为每位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缴费卡,每年定期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扣至新农保财政专户;在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的地区,由各村将参保人员交纳的现金定期上缴新农保财政专户。其次要将新农保业务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即社保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审核、个人账户管理、统计管理等工作,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会计核算、基金预算及保值增值等由财政部门负责。为此,要在新农保制度中明确各缴费环节的时间限制,并由社保机构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明细向参保缴费人员开具专用票据,财政部门、社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定期对账。这样既可以缓解地税部门由于人力、设备所限带来的缴费瓶颈,也可以减轻农村新农保工作人员的奔波之苦,还可以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2.实行预算管理,开辟增值渠道。各级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编制新农保基金预算,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做实个人账户,约束基金收支行为,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为新农保基金拓展投资渠道提供明确的政策支持。当前试点地区可以选择信誉较好和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对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进行适当的投资。同时,应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利率与新农保基金的实际增值率挂钩,并兼顾CPI指数预期,保证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
3.加强审计监督。不仅要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还要监督其保值增值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保证基金合法有效使用,改变过去只对事不对人的做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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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可行性分析
1政府方面:财政及政策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已经初步具备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的能力。除了财政给予支持以外,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三农”,政府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减免农业税,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当然政府并不只是制定框框架架的条例,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实践。例如:20xx年用于农业的国债资金为376亿元,占国债项目基金的比重达34.2%,同时在医疗改革上又投入32亿元,还安排了122亿元的扶贫资金等。
2农民方面:部分农民具有了一定的担保能力及意愿
人均收入的增长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接受教育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不再单纯地依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这些传统的模式,而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有了迫切的需求,并不断得到强化。农民劳动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他们逐步迈向小康社会,同时,再加之他们现在又具有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就更呈现锦上添花之态。虽然这些不是所有农民都具有的情况,但是对于一部分农民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因此,部分农民具备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20xx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是这两部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它性质的不明确增加了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条例,再鼓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一定的地方性法规,使它们相互辉映,中央和地方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及监督管理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管理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是由于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不齐,这样很难保障基金能够得到很好的投资。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逐步提高管理级别,除了进行县级管理以外,还要由此逐步过渡到各省、市或社区的市。在各个省市或者由社区的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大量的基层工作人员,降低工作运行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中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按照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避免“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应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西部地区仍先实行家庭养老的模式。
结语
目前,虽然在经济方面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并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反而加快。因此养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地区经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农村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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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试点县(市)的新农保政策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1.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20xx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仅有第20条和第21条涉及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规定,这部法律没有对农村养老保险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相关机关发布的通知或者政策文件中,立法层次较低,这也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失。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性立法。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河北省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使得本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非常混乱的局面。地方立法的过多过散,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对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2.保障水平较低,难以实现“保基本”的目标。新农保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待遇计发模式,且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当前河北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拨款,各地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酌情给予补贴。实践中由于部分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压力大,保障工作难度大,补贴不到位的现象在河北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严重,河北省试点县区地方政府在基础养老金的55元补贴标准上,形成了60元以上、60元、60元以下3个档次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此档次进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归类,这一标准低于20xx年河北省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目前本省农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4711.2元,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由于河北省新农保政策缺乏激励机制,许多适龄农民持观望态度,一般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即100元的缴费标准。个人账户积累少,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和发展,不利于提高保障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仅够发放11.58年,至此个人账户变为空账,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支付,国家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新农保管理资源缺乏,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专设机构只在县、乡两级设立,省、市则没有专门的农保行政机构,导致不能很好衔接开展工作。另外,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乡镇农保经办人员稳定性较差,工作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岗位缺失,欠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保机构规格较低,与其他社保机构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开展和完成农保工作任务。一些地方信息系统建设滞后,虽然各地手工操作档案管理一丝不苟,保存完整。但是,纸质档案无法处理信息共享的业务。同时,和金融机构直接的衔接工作也难以准确迅速地协作。另外,信息没有形成数据库,信息统计工作存有缺陷。
4.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种渠道,这些投资渠道从形式上看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不仅使农保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而且无法实现对参保农民基金增值的承诺。如果长此以往,保障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完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1.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来实施,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鉴于此,需要国家的配合,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新农保制度,在制度不断规范化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新农保政策向法律过渡。只有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现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尚不能满足老年农民基本养老需求,充其量只能起到农民养老的补充作用。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应适当增加财政投入,逐渐提高基础养老金。尤其针对缴费档次高、时间长的参保农民应适当提高其保障水平,这样既有助于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养老金储存发放长效机制的形成,对国家对农民都有利。
3.加强人才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河北省20xx年又将66个县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新参保人员的登记确认、保费收缴、参保人员信息更新、养老金的申请和审批、养老金的发放等业务量大,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业务经办人员。因此,针对当前乡镇农保机构工作人员不稳定、能力差等问题,应增加编制人员,加强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培养懂操作、会精算的适应新农保技术特点的业务人员,同时应尽快完成省、市、县、乡四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数据共享程度高的信息系统,尽快进行软件和硬件的开发建设,打造新农保运行的信息高速路。
4.提高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对农保基金来说如何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又无风险的基金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积极性和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出台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或条例,比如可以走市场化管理,专家理财的道路。二是要明确政府在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探索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如基金可以购买有担保、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中央企业的债券;还可以参与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四是逐步实现基金集中管理,加强投资监管。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基金如果实行市场化管理,受技术、人才等因素的限制,县级不具备市场化管理的条件,应逐步将基金集中到省级管理,这样才能发挥基金的规模优势,也便于加强对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