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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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2
在不重复前人论述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外乎从两个基本层面进行追问:在哲学层面需要追问的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一种认识手段,其认识对象到底是什么?而对这一认识对象的内在性质与外在表现的深刻了解对于我们改造世界的实践助益何在?在实践层面需要追问的是,当前站在犯罪心理学研究最前沿、取得最丰硕研究成果的那些学者采用的研究范式是什么?其研究范式从学科划分的角度看应该属于哪一个学科门类?
从哲学层面看,基于上述对域外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如下两个基本结论:(1)犯罪心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视角而非对象。不论在术语体系上如何排列组合,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的认识对象均无本质的区别,均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作为一种行为学对象的越轨以及作为其社会化后果的越轨行为之社会反应。对犯罪现象基于心理学视角的考察无疑为犯罪学的内在逻辑体系所必然涵盖。美国犯罪学家伊恩·泰勒、保罗·沃顿和乔克·扬在其划时代的犯罪学纲领性著作《新时代犯罪学》中对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作了5个层次的概括,主张以心理学为工具的考察是其中多个层次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在以越轨行为为中心进行归因性考察的过程中,考察行为直接根源的考察工具乃是“犯罪的社会心理学”。(21)以心理学之分析工具解决犯罪学之研究问题是其题中之意。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研究是犯罪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犯罪心理学从犯罪学中割裂出来甚至将其与犯罪学对立起来的做法是毫无意义的。(2)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向其母学科心理学寻求知识来源。我国有些学者在进行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是从其所继受的哲学思辨理念出发尝试搭建有关“犯罪心理”学说的框架,继而在其框架之内进行内容填充。然而,在心理学本身的发展过程中,采用这一研究范式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早就被心理学研究的主流所抛弃。在外国学者的著述中,“犯罪心理学”通常的翻译是“Criminal Psychology”或者“Psychology for Criminal Behavior”。从“心理学”一词在“犯罪心理学”这一语言学结构中的关系性定位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学以“心理学”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而非全然以“犯罪心理”为关照对象。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是对所有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对犯罪现象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解释的科学活动的总称。犯罪心理学不是心理学与刑法学交叉的产物,而是心理学与犯罪学交叉的产物。
(二)实证主义科学研究范式之再倡
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的争论多集中于哲学层面,而在实践层面鲜有实质性的探究。(22)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实践导向的层面将学科定位问题简单化。自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兴起以来,国际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已从欧洲转移到美国,而在美国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领域取得的各项重要理论成果又极少是栖身于法学院的学者们贡献的。(23)在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者群体主要来自各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刑事司法学院(系),以及依托监狱犯罪改造部门的各研究机构。该学者群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其基本的学术工具,所开展的各类研究活动虽然与刑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保持一种伙伴关系,犯罪学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24)并不为刑法学科发展的方面所左右。这一事实可以带给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思考一个学科的未来发展路径时,如果在思辨层面尚无法理出一个清楚的脉络,那么从实际的学术研究创造力热点分布来寻找线索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既然现代犯罪学理论发展最具可见性的创造力都来自遵循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并且与刑法学学科保持相对独立的学者群体,那么这至少从经验上讲应该被认定为学科当前的最佳发展方向选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专业犯罪学研究者的阵营,我国学术界对域外犯罪学的认识会愈来愈深入,对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探讨也会成为该领域的一个核心议题。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对于实证研究范式的局限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批判,很多学者也以此为论据反对实证研究在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中的广泛应用,但是应当看到犯罪学是经验性、思辨性研究的综合,(25)并且,虽然西方国家有的犯罪学家对立足于统计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能否用于对现实犯罪现象作出准确的解释表示怀疑,(26)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推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改进,实证研究方法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占据主流地位已成事实。外国学者对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进行批判的语境基础是这一研究方法100年来充分而成熟的应用,并且,外国学者质疑的并非实证研究方法本身,而是担忧实证研究是否因其基础过于庞大而遮蔽了哲学思辨研究产出的成果,无法与哲学思辨方法取得平衡并互相促进发展。与之相应,外国学者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态度并非否定甚至摒弃,而是试图改进实证研究方法使得实证研究成果获得更强的说服力以及效用,除了在犯罪学研究中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外,也有学者倡导在犯罪学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理论概念予以精雕细琢、完善、重塑甚至在必要时予以摒弃,以避免过于理论主义。(27)与之相比较,以我国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研究当前发展基础所能提供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认识尚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在论及犯罪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时往往对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实证研究方法过早地表现出失望、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实际上会给我们追赶国际理论研究发展主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笔者看来,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通过鼓励并培养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品性,同时对西方国家实证研究方法的同态发展保持较高的灵敏度,在往复观察之中推动我国的实证研究从萌芽状态向茁壮成长状态发展,并进而使其与我国深厚的哲学思辨传统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强烈哲学思辨色彩并有充分实证研究成果支撑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不是质疑或否定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而是需要大力倡导实证研究,强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学习、探索及革新,并有意识地重视对学术人才梯队中有实证科研能力者的系统化培育。纵观国际学科发展史,不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在某一地区或国家的迅猛发展,总是与当时当地出现的站在学科发展前沿的高水平学者梯队群体紧密相关的。只有当我们拥有一支可以与国际犯罪心理学一流研究水平比肩、兼具哲学思辨与实证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水平梯队化学者群体时,我们的本土理论才会有与国际学术潮流接轨甚至引领学术发展趋势的可能。
(三)以操作性概念体系为核心的理论平台之搭建
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依赖于一整套概念体系。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长期依托于刑法学研究,在概念体系的建立上具有浓厚的哲学思辨色彩,强调概念范畴的抽象界定和辨析,非常不重视实证观测的操作性设定。一方面,我国目前提出的绝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都没有经过基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广泛证伪,并且其现有概念体系往往也不符合实证研究设计的要求。显然,我们是无法在大而化之的、毫无操作性的概念之上从事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犯罪归因研究的。另一方面,外国犯罪学历经长时间发展出的诸多理论在被引入我国并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会因对外国相关理论的核心概念把握不准或者操作性误读失却其理论精髓,从而无法实现与外国犯罪心理学界的充分对话。这一缺陷成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既无法在国际学术平台上展开互动交流又无法在实证研究进路上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鉴此,作为以本土化为立足点的系统性梳理,构建一套操作性概念化定义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
出于对未来研究成果高度应用性的预设,此种概念化定义系统的建构须以犯罪归因为宗旨,以心理学基本原则和概念为基础,以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的主流理论为分析手段,将现有各理论的核心要素加以逻辑性解构、重构与整合,使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概念体系。首先,一种域外考察的努力须聚焦于当代犯罪学主流中深具影响力且经受住实证研究证伪检验的那些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控制理论及标签理论等,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其概念体系中涉及个体差异化心理过程方面,力图分解出一系列兼具合理性与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分,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并试图在这些定义之间建立起普遍性的逻辑关系。其次,鉴于现代意义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借鉴,同时又衍生出别具本土特色的理论学说,因此在对国内诸学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须着力辨析这些理论的核心要素与西方国家诸心理学流派之间的继承性关系并对其中的独创性内容加以识别。对甄别出的理论要素应像对西方国家诸理论涉及的概念那样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如此一来,最终的成果是一个以一系列未被实证数据证伪检验所否定的(包括那些已经接受并通过证伪检验的和那些尚未接受证伪检验的)、具有潜在犯罪归因解释效力的、相互之间逻辑关系清楚、排除自相矛盾的概念化定义组成的一般性概念体系。
(四)以本土化测量指标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之改良
虽然在确立一个定义清晰、因果关系推论明确的操作化概念体系之后,可对一个理论体系展开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证检验研究工作,但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发展必须得到本土化数据的有力支撑。这就需要一个将上述体系中的诸概念转化为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可从本土人群中采集数据的测量指标体系。
以操作性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应该注意借鉴与原创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应与一些学者热衷于提出所谓“本土原创学说”的做法保持距离。如欲建构可行性较佳、实用性较强的量化指标体系,较为稳妥的方案依旧是依托有外国大量的量化研究作为支撑的犯罪学、心理学的概念,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将一些经验证的测量工具部分或全部引入笔者所言的此种量化指标体系。同时,如果希望未来的实证研究适应我国的国情,那么还须对一些测量指标进行针对我国社会与文化传统的本土化调整,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是有限的。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对本土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解读也可能会识别出一些原创性的概念,这些概念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现成可用的测量手段,因此也必须投入精力与时间,严格按照实证研究方法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创制具有高效度和信度的测量工具。
此种可测量的操作化定义系统及其测量指标的提出须历经两个必要阶段:第一阶段,对一般性概念化定义系统中的各个概念化定义进行逐一考察,并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应的操作化定义。操作化定义要求在准确把握概念化定义相对精简的诸语言要素的深刻含义的基础上细化对其各个要件的具体描述。这一工作要求对概念化定义的内在逻辑结构、外部识别特征以及具体应用语境进行尽可能无歧义的界定,以实现观念的表达者与接受者在认知上的高度一致,消除对特定概念理解各异的潜在可能,为进一步的量化验证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操作化定义的基础上为每一个概念元素设计量化指标方案,形成一套针对本概念体系的测量工具集,使其可以在现实环境中通过特定数据采集手段被测量。这些量化指标方案的提出须广泛吸纳国内外知名的心理学测量工具中的可用成分,同时也应充分借鉴外国著名量化研究方案中已被验证具有效度和信度的指标。与之相应,还须对测量工具中的核心部分进行预试研究以验证并强化其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展的实证主义研究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方法的滞后,而研究方法滞后的重要表现是具有本土化信度和普遍性效度的测量指标体系的缺乏。因此,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必须注意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犯罪心理学论文3
摘 要: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对人物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剖析人物的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有利于帮助警方获取破案信息。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应,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对罪案的记忆,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留痕。心理现场是广义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现场是罪案引起的心理活动状态。两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心理知识,那么两者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这是侦查心理学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现场
一、 引言
犯罪心理现场及痕迹是侦查学中研究的热点问题,心理痕迹的引入极大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客体更加丰满,为警方提供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心理痕迹具有意识的潜在性、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心理面貌的独特性等特点,心理现场具有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案件信息的扩张性等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有利于分析犯罪人员个性,重构犯罪心理现场有利于再现案件事实,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本文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寻与犯罪物质现场的外部联系,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证人等历经罪案事件的记忆,及犯罪现场物证中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痕迹。因此犯罪心理痕迹除当事主体的生理与心理环境外,还包括反映其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活动,心理活动痕迹与行为活动痕迹具有普遍性。在思维、行为、习惯等影响下,心理特点与行为特点由心理痕迹所表现,那么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为:
(1)意识的潜在性。在人的潜意识结构中,心理痕迹沉淀在潜意识中难以显现,但在进行非常事件,如犯罪行为时,心理痕迹将在显意识中留下烙印,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同时,针对留存在显意识中的心理痕迹,在未激活之前是潜在的,如犯罪行为记忆,若未出现心理活动之前往往是被忽视的,但这种忽视仅仅是一种暂时状态。犯罪记忆痕迹和心理痕迹都处于潜在状态,心理痕迹不限于记忆,其他心理现象未出现之前均为潜在的。
(2)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在当事人陈述、所收集物证中,心理信息将通过心理反映痕迹间接存在。案件现场物质痕迹作为有形的实体,在相关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的显现下,通过特定的思维活动去发现物质痕迹中反映出的行为表现,即心理痕迹,同时获取表现中所折射出的心理信息。在犯罪分子陈述过程中,心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心理信息能间接地获取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当然,心理信息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难免会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及耗散等现象。
(3)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每个人的指纹、容貌不完全相同,那么其心理面貌也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只属于自己本身而区别于他人的特点。现实心理痕迹与某个特定人密切相关,故个性心理痕迹会外化于行为过程中使其带上特定性。在生活、工作、经历中,一旦形成固有的个性心理,往往不会轻易改变,且这种独特、稳定的个性,将表现于当事人的行为、语言、思想等,将心理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所以,心理痕迹能体现出每个人行为的独特性。
(二)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1)案件信息的扩张性。客观经验是主观张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现场是在真相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客观实在性为基础的。而主观心态作为思维想象力的场所,主观张力能让客观经验不由自主地填补事实缺失环节,这也是侦讯中重要的证据。在审查中,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地认为警方掌握了全部证据,从而表现出异常的反应,有利于警方提出假说、推演案情。在心理现场运动中,主体的客观经验非常重要,借助心理现场的主观张力,可以对案发过程进行想象与推测。
(2)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与法律特性相同的是,案件的特点及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法律特征是案件真相的主观标签,生活中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这就为犯罪心理现场的案件事实贴上了法律标签。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不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抽象性,还有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偏离了客观性,这也是司法心理现场与实体犯罪现场的差别。对于心理痕迹,解读前是缺乏法律意义的,而说到犯罪心理痕迹时,已启动了犯罪心理现场。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关系
(一)心理的潜隐与动静
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比较,发现两者最大的共同点是心理潜隐性,最大的差别为心理现场是动态的,心理痕迹是静止的。心理现场的动态性,为信息的摄入提供可能性,信息痕迹的稳定性,为心理痕迹提供了现实意义。因此犯罪行为的存在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前提,心理痕迹和记忆的激活,是犯罪心理现场运动的基础。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相关性
(1)现场能动性与痕迹反应性。反应性是物质痕迹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也是作案人员不经意间表现出的生理反应。侦查人员在解读物证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这就构成了司法心理现场的间接反应性。侦查人员对人证信息的解读,涉及到一系列的间接反映性。那么对于心理现场的反应性,司法部门及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信息传递中偏差的风险,重点比较所有的人证、作案人心理痕迹及活动现场,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2)痕迹点与现场面。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心理痕迹往往处于潜隐状态,是孤立分布的记忆点,像物证信息一样分散零碎。心理现场是多点的,且点之间的连接形成了轨迹,以此构成了多个面,有利于反映出案件之间客观与主观规律。当潜隐的记忆点被激活,将形成多线之面,同时与现场面作用形成立体的心理现场,反映出案发实际过程。心理现场的情景是最真实、最自我的,虽不太清晰,但当事人能不由自主地表现出恐惧、失望、悔恨等情绪,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追溯案情、整理思路、推测案件。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相互依存
犯罪物质现场的存在,在作案人员和目击者心理中产生犯罪现场,又必然留下犯罪心理痕迹。在被害人与作案人员互动中,个人的行为表现将锁定在环境、事物上,从环境、事物痕迹中往往能找到犯罪行为的心理轨迹。分析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清晰地反应出当事人行为的踪迹,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分散、零碎的证据。因此,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总结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犯罪心理痕迹可限定为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在现场的相关心理特征,而犯罪心理现场是作案人、被害人、目击者的行为痕迹,对两者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其内外部联系,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帮助其追溯案情、推测案件。事实上,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是不能分割的两个概念,犯罪心理现场产生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为再现心理现场,两者相互依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