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状范文
引导语:不服不起诉申诉状,是指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的推荐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范文一:
被申诉人:贾玉亮,男, 汉族,不详 被申诉人:徐宗仁,男, 汉族,不详 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芷芳村 申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牟平区检察院[2010]起诉书(由于当事人在执行刑期期间不慎丢失起诉书)做出的2010年8月6日做出的判决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 贾玉亮,徐宗仁 两人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人XX因被告人贾玉亮,徐宗仁造成重伤住山东烟台市牟平区中医院(肚子因被捅伤肠子流到外面被医生割胰腺以防感染,头部因被劈2刀做开颅手术)无民事判决,我的同案宋斌有民事赔偿,拘留我时,我同案宋斌肝脏都捅破未被拘留,郑岳臣头皮受伤在医院住院未被拘留,在医院逃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才被逮捕,而我因伤住院7日线还没拆就将我拘留,拘留通知书没有办案人员签字,逮捕通知书未在24小时之内通知我家属,未注明原因,无办案人员签字,被告人徐宗仁 在拘留期间被释放,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理由:
原判决量刑畸轻,无民事赔偿。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贾玉亮6年的刑罚(累犯),和徐宗仁无罪释放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 被告人贾玉亮在双手持刀将刀砍断,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刀行凶,且案发被告人贾玉亮,徐宗仁隐瞒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
(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而本案中对被告人贾玉亮仅判处6年的刑罚,况且累犯,徐宗仁无罪释放,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贾玉亮在看守所扬言出门要劈我,对我的恐吓,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我认为应当对贾玉亮,徐宗仁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年××月××日
范文二:
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申诉书范文: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希望大家喜欢。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范文三:
申诉人秦 ,男,19 年12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乡 村 组;
申诉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兴仁县人,布依族,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男,19 年5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女,19 年3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秦,男,19 年2月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乡 村 组。
申诉人因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12日作出的仁检刑不诉[2009]23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秦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1989年3月,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 (已死亡)无故怀疑申诉人母亲 拐卖小飞( 女儿),于是怀恨在心。1990年5月12日中午,申诉人秦-某牵牛到河边喂水,路经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被犯罪嫌疑人秦连人带牛一起强行赶到其自家牛圈内,申诉人父亲 (该案被害人)路过时将人和牛解救回家。5月13日,申诉人大哥秦 (已被犯罪嫌疑人秦及其家人故意伤害致殘并死亡)和申诉人秦某某、秦某-三人去河里挑水冲粪坑,路过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时,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秦 及兄弟秦 、秦 手持刀棒将秦 手脚砍伤至殘(后因此死亡)。当天,被害人秦 去放田水路过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犯罪嫌疑人秦手持铡刀埋伏在房上,趁被害人秦 不备,从房上跃下用铡刀将被害人秦 砍倒在地,接着在其腰部、臀部连砍数刀。随后,其父秦 和其兄弟秦 、秦 、秦 赶到,秦 用长把尖刀、秦 用砍刀、秦 用杀猪刀、秦 用木棒对被害人乱砍乱杀,将被害人活活打昏死在地。犯罪嫌疑人秦父子兄弟五人害怕承担责任,一起动手将被害人秦 弄至当时的兴仁县鹧鸪园乡政府前面的空坝里。当时申诉人全家吓得四处躲藏,幸亏时任村支书秦 出面,申诉人和其母亲 才得以请人一起将被害人秦 送到兴仁县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当天不治身亡。
以上事实,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已经认定(即“经审查查明”)。同时认定,经法医开棺检验,被害人秦 系被钝器损伤右顶部致右顶骨严重骨折,严重脑损伤及被锐器损伤右上臂、左大腿、右下肢致失血,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至此,申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秦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认为”中,却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这与“经审查查明”显然自相矛盾。并且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哪些事实不清和什么证据不足没有说明。故此,申诉人对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仁检刑不诉[2009]23号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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