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时间:2025-11-26 12:23:44 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xx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人:田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x。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xx。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xx。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xx,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人,现住xx。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x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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