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担保合同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众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 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 签署《 》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 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条 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
确认同意支付理赔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将理赔金直接划转到丙方帐户。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且同意授权由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和领取身故理赔款,甲方承诺将所领身故保险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偿还贷款部分后足额支付给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众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签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签字)手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2
如果一份担保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对住债权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哪些情形下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这点很重要。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七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实践当中的情况比较多,也有一些小编没有介绍到的无效情况,还请各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分析了。要是你还想了解担保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上我们网站看看。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并由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元)。
2、借款期限: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月利率%。
4、借款用途:。
5、上述借款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到账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不影响本合同借款事实的认定。
6、利息支付:乙方先支付利息后使用资金。
二、担保
(一)抵押
乙方提供座落于肇庆市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
(二)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3、保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至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三、不安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
5、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除应继续偿还尚欠本息,还应按未还本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因不能依约还款,乙方在借款期满后还款或在诉讼中还款的,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式偿还。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主张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的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4
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提醒各位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四、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担保合同 篇5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万元)。
二、借款期限:1个月,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借款还清,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6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担保合同 篇7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8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担保合同 篇9
已收对价,我们特此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代替(债务人名称)支付有关款项(大定金额)。为此,下述(票据份数)本票/汇票已经开立。
金额到期日:_________
付(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_________
(本票)签发人(债务人名称):_________
(汇票)出票人(受益人名称):_________
(汇票)承兑人(债务人名称):_________
如果(债务人名称)因任何原因未能付款,即使未对有关本票/汇票做成拒绝证书,我们保证在本办公地点(详细地址)见索即付。
本保函是可转让或可分割的,并服从于(国名)的法律。本保函项下的索偿应于最后一期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提交我们。逾期后,本保函应视为无效并退回我们。
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报价或承诺函(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迳启者:_________
关于包买票据融资--_________
感谢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信,在信中你概述了为之寻求包买融资报价的背景贸易。
作为回答,我们提出无追索权包买有关本票的下述报价。
买方:_________
货物:车床
包买总额:一套六张半年到期一次的本票总额为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币种)。
期限: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不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割时间:
货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单据--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担保:_________的`保付签字。
付款地:_________
利息:年率9%,半年息复利,按年实际天数365天/年基本天数360天计算并准许5天宽限期。
报价失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选择期:接受报价后30天。
选择期费:按0.125%一次性立即支付。
承担费:只有在你签订合同后才需支付。承担费从选择期失效至提交单据为止按每月0.1%收取,每月预付。
特殊要求:_________国家银行批准外汇资金转移的证明以及有关本票系根据_________外贸部颁布的(外贸单据规则1981)要求出具的证明。
我们期望这些条款能获得你们的同意。
请以签退本函所附本的方式表明你们对这些条款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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