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时间:2023-02-06 10:30:55 自学考试 我要投稿

河北省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自考,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河北省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XX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专业

  详见本简章《20XX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办法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考。

  2.注册

  (1)新生须登录外网,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册。

  (3)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考缴费

  (1)已注册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国家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否则不予毕业。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5)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外网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XX年1月5日-10日,每天8:00-22: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20XX年1月5日-10日,每天8:30-11:30,14:00-17:30。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XX年11月20日-25日,每天8:00-22: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定版)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电子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考试作弊入刑定罪。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

  4.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考核安排详见本次公布的《20XX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考生可于5月18日17:00后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专升本

  官方称为独立本科段,是为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而设置的。根据考生原毕业专业与自学考试专业的相关程度,考生须加考几门或直接接考独立本科段的课程。也被称之为专套本、自考衔接本等。

  考试机构

  中央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性质特点

  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

  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

  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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