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各国早期国债的发行背景,开始都是因为战争需要,后因战后经济建设和稳定物价需要继续发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知识,欢迎阅读。
发债背景
中国发行国库券的历史不长,只有60多年的历史。1950年,为支援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于安定民生,恢复和发展经济,我国发行了最早的国家债券“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为避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第一期公债总额为1亿分,于1月5日开始发行,公债年息5厘。第二期因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公债的发行拉开了中国发行国库券的序幕。此后,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中央财政部于1954年至1958年之间又连续发行了五次“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到了1958年这个特殊的年代,国家的经济秩序由于“大跃进”、“浮夸风”被打乱,国债被迫暂停。直到1981年国家恢复国债的发行。
美国在独立战争时期,为了支付战争费用,发行了多种中期债券与临时债券筹集资金,这些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形成了美国最早的债券市场。当时富人对战争结局没有把握,对于是否把钱借给政府犹豫不定,而普通百姓则没有多余资金购买政府债券。为了维护政府债券的信誉,1787年5月,美国制定的宪法规定在宪法通过前签订的一切债务均由政府承担,并且把发行和偿还公债写进了宪法规定的政府职权。1789年,美国国会首次发行了8000万美元的国债,但这些国债的发行并不顺利。17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基金条例,允许旧国债和旧州债的债券持有者把债券换成新的联邦债券,这是美国国债的第一次整理,其意义在于公开承认所有的旧债务以示遵守信用。 1792年,纽约股票交易所诞生。事实上当时它是一家债券交易所,交易的主体是新生的美国政府所发行的政府债券。财政部部长不仅借此创造了一种新的货币供应方式,还将富有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与新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随着美国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也随之形成。
早在1870年,日本就开始在美国和自己国内发行外汇国债和创业国债筹集经济建设迫切需要的资金。1890年后,国债的发行演变为筹集军费的工具。到1945年为止,日本国债发行总额为1376亿日元,其中75%的发行收入被用于军费开支,5.5%用于公共事业开支,其余的弥补财政赤字。1965年,由于经济的萧条,日本政府在战后首次发行了长期性的建设国债。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进入低速增长时期,日本政府大量发行赤字国债,使国债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并于2000年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发行规模最大的国债市场。按照日本政府的设想,发行国债可以促进经济走出萧条,其作用机制是:发行国债-扩大支出-刺激需求-经济复苏-税收自然增加。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政府就开始主张降低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以期“重建财政”,但是每年的预算仍然要以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泡沫经济期间(1987-1991年),日本政府对国债的依存度有所下降,但随即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经济日益进入萧条时期,日本国债发行又开始大幅增长。为了刺激经济景气,1992年开始实施刺激经济对策,其后,扩张性财政政策为历届政府纷纷效仿,短短的10多年日本国债年发行额就已高达140多万亿日元。2003年末,日本国债余额已经达到539.82万亿日元,占GDP的98.28%,远超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盟国家规定的60%的国债负担率警戒线,庞大的国债规模日益成为日本政府的负担。
英国政府和王室举债的开端是与战争连在一起的。1433年的英法战争就导致了英国政府3万英镑(相当于今天的1000亿英镑)的债务。1584年,英国财政赤字已经相当于其当年全年的财政收入。17-19世纪,英国政府大举国债,为其海军建设融资,这种因扩军而产生的政府融资需求促进了英国早期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17世纪末起源于伦敦交易街露天市场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就是当时买卖政府债券的皇家交易所。
债券规模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较为快速。从2004年末债券市场的总量不足5万亿元,到2015年中债券市场规模已达39.8万亿元,位列世界第三,其中,我国企业债券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但整体与美国、日本相比,我国的债券规模还存在差距。
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中,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达到39.5万亿美元,跻身全球最大金融市场之列。这一规模是美国股市的1.5倍,几乎是日本、中国和欧洲等五大国外股市规模之和的两倍。
日本债券市场的规模小于美国,但也超过我国,约占美国的四分之一。英国是欧洲第一大债券市场。根据2014年的数据,美国占全球债券市场的57%,日本占到全球债券市场的17%,英国和欧洲大概占全球债券市场23%左右,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在内只占到全球债市规模的3%。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快速,且增速还在上升,尤其是2015年,截至2015年10月,我国债券余额已超44万亿元,已超过欧盟。
由于各国人口数及经济发展规模不同,可以以债券市场规模占GDP的比率作为衡量跨国债券市场规模及活跃度的指标。日本债券市场规模占GDP的比例最高,超过250%,美国也在200%左右,而我国的债券市场规模只占GDP的50%左右。因此,不论从债券融资占比,还是债券融资规模来看,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很大。
债券种类
2004 年,我国的债券品种主要是国债、地方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而现在,我国的债券品种大的分类将近20种左右。其中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与主要发达国家债券市场品种数量相当。
2015年9月中国债券市场各类债券规模占比
在各国产品对比中,日本和英国的国债产品较多均多于半数以上,而我国与美国较为相近在30%以下。
美国债券市场种类丰富,按发行主体可分为国债、市政债券、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联邦机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根据2013年3月的数据,美国市政债券的占比为10%,公司债占比24%,抵押支持债券占比21%,资产支持债券占比4%,货币市场工具占比6%,国债占比29%,联邦机构债券占比6%。
2013年3月美国债券市场各类债券规模占比
日本的债券市场主要是由政府债券(JGB)、短期贴现国债(TB)、金融债券、公共债券、非居民债券以及企业债组成。但日本政府一直侧重政策,鼓励政府债券市场发展,政府债券在日本债券市场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2010年日本政府债券占整个债券余额的77%,整个债券市场发展严重失衡。
投资者分类
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类。
我国债券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相比较其他国家,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的债券比例较低,结构较为单一。2014年我国国债个人投资者持有比例不到2%,而银行持有国债达70%。同时,机构投资者虽多但比例不均等,截止2014年12月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持债占比超过60%(市场上大约70%的国债、50%以上的中票、77%以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都为银行体系内持有),基金管理公司持有不到11%,保险公司持有8%不到,证券公司持有微乎其微,0.8%不到,其他投资者(包括特殊结算成员、信用社、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等)合计持有18%左右。另外,我国国债国际化程度较低,持有人多为国有机构,2014年国有机构持有国债比例高达95%左右。
相比较而言,其他国家国债则拥有更多的境外持有人能够在全球市场进行流通。且国外的债券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他们大多为公众投资人服务,能够实现市场风险分散化。
美国政府鼓励个人投资者购买国债、市政债以及高信用等级安全性很高的公司类债券,而非高风险的股票或者低信用等级的债券投资。美国债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上可以通过国债直销系统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也可以通过各种基金、选择债券经纪公司等方式参与债券市场。政府向个人投资者提供了真正无障碍的债券购买渠道,比如投资者可在美国财政部开立账户,通过国债直接购买系统购买所有新发行的国库券、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多种储蓄国债以及通胀保护债券(TIPS),且无需支付佣金;美国政府也从税收优惠方面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者购买市政债,使得市政债不但绝对回报率相对较高,且相对其他经风险调整和税收后的债券收益更具吸引力。同时,美国公司债券持有人结构相当多元化,商业银行并不是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根据证券与金融市场协会(SIFMA)网站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公司债持有比例仅为8%,而各类基金、债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境外合格投资者是公司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其合计持有比例高达90%。
二级市场流动性
债券市场流动性关系重大,市场交易需求不足,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难以完善。高度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有助于形成真实的收益率曲线、促进债券市场一级发行定价、各类产品合理定价。更重要的是,对于需要通过债券来管理资产负债风险敞口的银行而言,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还能帮助银行解决资产和负债之间的久期错配问题。
我国由于债券市场分割,投资者分割,使得债券的流动性大受影响,二级市场交易规模较低,换手率远低于其他国家。考虑到公司信用主体及债券相对于国债的多样化、异质性与单笔规模小等特征,国际上一般都是国债流动性远远大于公司信用类债券。但我国银行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国债流动性大幅度降低。银行间债券市场只实现了有限范围内的投资者多样性,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主体实际上仍然集中在国有机构主导的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保或养老基金。这些机构高度同质化,对市场走势判断大同小异,为持有而购买。而交易活跃的固定收益基金或对冲基金,没有动力或者不被允许参加到市场中来,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债券的交易和流动性。
日本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问题更加严重。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流通市场,日本的公司债券市场无法建立公正的市场价格机制,反而成为发行市场的障碍,导致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无效,数年来公司债规模没有太大变化。虽然日本企业向银行借款规模逐年下降,但还是接近于公司债券10倍左右。日本金融改革初期,国内银行也出现过“存款搬家”的现象,本土银行发生了偿付危机,规模小的银行甚至破产,这除了和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相关之外,还与流动性危机时债券市场银行机构同质性相关。
而美国国债除了传统的一二级市场外,还有预售市场、本息分离交易市场、回购交易市场、国债期货市场等其他几种重要的补充市场。这些市场对于活跃美国国债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等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因其债券市场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美国国债市场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
监管体系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分为政府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政府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自律组织主要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由于历史发展原因,我国的债券市场按照市场的不同,监管对象也不尽相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全面监管;交易所债券市场由证监会进行全面监管;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债券类别不同,监管对象也不同。国债由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监管;地方政府债券由国务院批准额度;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均由人民银行监管;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虽然具有相同属性,但由于我国债券发展的特殊历史,分别由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监管。
美国对债券市场实施政府监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制定规则、执行法律和裁决争议三项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美国债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是民间唯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组织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自律组织,全权管理着场外交易市场所有的证券交易活动,主要职能是建立和完善会员制度,制定并监督执行协会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会员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电子报价系统、转帐清算系统和统计系统并指导其运作。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正是通过NASD间接地对场外债券市场进行监管。除了NASD外,美国国内还有其他的行业自律组织在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美国债券市场协会包括所有由美联储纽约分行认定的美国政府债券的一级自营商和所有美国政府机构债券、抵押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类工具的主要自营商。协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国籍限制向跨国金融机构开放全球债务市场,以及推进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日本债券市场监管由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负责,包括市场运行监测、金融机构监管、民政罚款调查、披露文件和金融诈骗调查等。日本债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主要由日本证券业协会(JSDA)承担,是唯一依照日本《证券和交易法》由总理授权设立的社团法人,法律和监管部门赋予其相当大的自律管理权。该协会的会员包括所有在日本注册的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既是英国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也是欧洲债券市场监管的一部分。英国债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欧盟委员会中的证券监管委员会,它通过立法对所辖各国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规定。二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它是英国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当局。这层监管表现为各国根据欧盟统一法令进行实际操作。第三层次的监管来自英国债券行业的行业协会,即在债券二级市场上由各类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英国债券市场上的各种协会达几十个,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等五个协会。
托管结算体系
作为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不同的市场划分有着不同的结算机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各个市场的债券由中债登进行统一托管。
美国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由交易后处理一体化的全美证券托管清算公司(DTCC)负责。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分散托管和清算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全美证券托管公司(DTC)与全美证券清算公司(NSCC)分别于1973年、1976年成立并投入运行,集中负责股票和债券的托管清算。随着市场的发展,NSCC又成立了国际证券、政府证券、抵押证券、新兴市场证券等清算公司,初步形成了统一托管、分市场清算的模式。1999年,DTC与NSCC合并成立全美证券托管清算公司(DTCC)。2002年,另外三家专业清算公司政府证券清算公司(GSCC)、抵押证券清算公司(MBSCC)与新兴市场证券清算公司(EMCC)正式成为DTCC的子公司。至此,DTCC既具有证券托管清算职能,又具有融资融券等信用服务职能,形成了统一清算、集中托管的债券托管体制。
日本债券托管结算系统可分为公司债券结算系统和国债结算系统两部分。前者由东京证券交易所(TSE)和日本证券存管中心(JASDEC)构成,国债结算服务则由日本银行(BOJ)金融网络系统来提供。日本证券同业公会、东京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又于2002年7月设立了统一的清算机构日本证券清算与托管公司(JSCC)。
英国债券市场的托管结算系统分为公司债券结算系统和国债结算系统两大部分。除此之外,还存在专业的货币市场结算系统。1996年,英格兰银行的电子结算系统CREST正式投入运营。CREST系统是全球最先进的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能对证券和资金同时进行持续实时全额结算,主要功能是为英国和爱尔兰的公司证券提供先进、高效和低成本的结算服务。1999年,CREST公司将英国中央国债结算处(CGO)和中央货币市场结算处(CMO)合并,此后,CREST系统负责提供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整合结算业务,英国债券市场的结算系统迈上了一体化的道路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度的证券经营法人,这些机构连续地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公众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不匹配(只有供给或只有需求)而无法成交的情况,做市商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 (NASDAQ)市场。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做市商制度逐渐从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发展演变为规范的交易制度。美国实行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获得了极大成功,做市商制度为全球证券市场纷纷效仿。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双边报价商概念。后于2001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2002年陆续推出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商业银行记账式柜台交易业务及允许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等举措,使中国的债券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真正具有了市场基础。但由于制度设计的差异及市场成熟度不同,目前我国国债做市商数量少于承销商。银行间市场由主管部门确定了23家做市商,但拥有做市商资格的机构缺少实质利益,履行做市义务时还会承受市场风险。这种风险收益的不对等使得现有机构对做市业务不积极,做市商制度的作用发挥有限。
美国场外做市商体系共有三个层次的参与者:一是客户,即需要买卖债券的投资者及其经纪商;二是做市商,即向零售商、客户进行做市报价,并按照所出示报价买卖相应债券的机构;三是政府债券经纪商,提供做市商之间的交易服务。美国场外债券市场可以视作两个层次的市场:一是面向客户的债券市场,通过做市商机制发挥作用,也即是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OTC);二是做市商之间的市场,主要通过政府债券经纪商完成交易。其中,做市商体系本身也是分层次的:一般做市商,即一般的政府债券交易商(dealers),主要服务于某一区域的中小投资者,或者中小经纪商;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s),由美联储认可的,可直接与美联储发生交易的做市商。一级交易商实际上是一般做市商、大型机构客户、大型经纪商的做市商,是在一般做市商中选择的债券业务量较大、市场表现较活跃的机构。
为了提高日本加斯达克(JASDAQ,日本证券业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市场的证券流动性,完善证券交易商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竞争力,1998年12月,日本加斯达克市场正式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通过实证分析,对同一只证券在实施做市商制度前后两天的交易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其流动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证券基本都比前一天的交易量大幅度提高,有的甚至提高了20倍。对于日本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债市场而言,保持二级市场良好的流动性是至关重要的,从日本国债市场运行情况来看,做市商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英国金边债券(国债)市场的做市商简称GEMMs(Gilt-edged market makers),目前共有16家,由英国债务管理局(DMO)负责选任。,GEMMs必须加入伦敦证交所(LSE)成为交易会员,因为国债也在伦敦证交所挂牌交易。GEMMs的相关运作制度是目前DMO维持二级市场流通性最重要的机制。由于国债绝大部分的交易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DMO为确保国债市场能有效率并合理的运作,设计做市商制度并负责管理。GEMMs负责国债市场的做市职责,平衡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相对的可取得较其它非做市商更多的权利。
评级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只有20余年,其发展与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发展紧密相连。1987 年,我国为规范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行业由此开始起步。截至目前,具有债券信用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联合信用、东方金诚等。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还不尽规范,评级机构并不对评级结果承担无限责任,这就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同时,由于发展历程较短,在评级技术以及经验上还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存在差距。
债券的评级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09年,美国市场分析专家约翰 · 穆迪在《铁路投资分析》 一文中首次运用了债券评级的分析方法,并取得了较好的影响。同年世界第一家评级公司穆迪评级公司成立,此后标准普尔公司和菲切公司也相继成立,这三家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三家评级机构。美国的债券信用评级,通常划分为四等十二级 ( 有的划分为三等九级 ) 。同时又将十二级划分为投资级别和投机级别 ,投资级别是对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而言级别越高,还本付息能力就越强,安全性就越大;投机级是针对那些尚不能肯是否会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而言的级别越低,拖欠的可能性就越大。
1978年日本新闻公司日本经济新闻社(评级公司的前身)首次在报纸上发布了一部分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这种做法与标普和惠誉信用评级业务的起步方式相似,自此日本信用评级行业通过出版行业正式起步。随后,日本财政部与金融机构对成立多个评级机构的需求愈发强烈,在官方与市场达成共识的背景下,1985年,两家日本本土信用评级机构JCR和NIS相继成立,同年穆迪和标普在东京设立办事处。JCR是经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认可的家评级机构中唯一一个来自亚洲的评级机构,也是唯一一个经欧盟认证的亚洲评级机构,经过不断发展,己经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评级机构。
英国现主要有三家信用评级公司,艾克飞信用咨询公司即其中之一。该公司除提供企业信用等级和个人信用信息外, 还提供预测分析、技术及软件支持和风险管理 。艾克飞的所有信息中,75%为个人信息,25%为企业信息,所有信息均实行计算机管理,更新较快,大金额交易每天更新。英国有600万消费者,艾克飞拥有其中200万。英国的信用体系中还有负责信用控制的中央银行和负责信用管理的信息专员办公室。英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和相对完善的信用机制使得信用评级在其复杂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披露制度
我国债券市场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和规范体系。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以及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证监会负责监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同的监管主体制订了各自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共同构成了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然而,当前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管理体制造成债券市场被人为分割,信息披露处于监管无序的状态。不同监管主体制订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方面可能给债券发行人增加了规避信息披露管制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成本和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供给与需求不足。
相比之下,美国现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更有约束力。显著特征就是以法律为后盾,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同时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该制度体系有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发行人要构建有利于有效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个层次是债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督。这包括为发行人提供独立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评级机构等。第三个层次是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和美国金融业监管服务局(FINRA)对上市公司与在OTC市场交易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督。第四个层次是SEC的监管。SEC监督发行人、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违反SEC信息披露规章的行为课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的者则协助联邦法庭进行惩处。第五个层次即信息披露监管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监管,即通过一系列证券法律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税收
在债券税制中,我国主要分为三类税:即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印花税,与交易相关的经手费和证管费,与债券所得相关的所得税。相比较与国外债券征税而言,因为我国暂不征收遗产税,所以没有与债券转移相关的税收。
我国和美国不征收与债券发行相关的税收,只有我国和日本征收与债券交易相关的税收,在所得税方面只有我国对于国债采取对于机构和个人都不征收所得税的待遇。
产品创新
目前,成熟债券市场的创新产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期限、利率、利息支付、面值及持有期等债券构成要素上直接创新的产品,如浮息债券、零息债券、双重货币债券、指数化债券、永久性债券、卖出/买入期权债券、可赎回债券等;二是由债权衍生出来的产品,如无担保债券 (政府债券等) 、抵押债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及其他资产抵押证券等。
近年来,我国在债券产品创新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在面向金融机构推出了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一般性金融债券的同时,增加了工商企业直接融资手段,先后推出了企业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新品种,近期还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工作。这些债券融资产品的发展拓宽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善了我国融资结构,推动了企业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还不够完备,比如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抵押债券等等。主要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基础产品不健全、体制不顺及市场分割的弊病导致无法进一步进行债券类衍生产品的创新。所以,债券类产品创新的根本途径是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 《破产法》 和债券人信托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债券市场的品种创新,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实体经济部门的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这是持续进行产品创新的基础;同时积极发展与股权挂钩的债券创新产品,包括可转化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可分离交易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
而美国,经过长期的债券市场创新,形成了包括市政债券、国库券、抵押债券、公司债券、联邦政府机构债券、货币市场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各种产品在内的种类多元化和功能齐全的债券市场。美国债券市场产品的创新大体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20 世纪 70 年代,金融市场的分工深化和需求增长对创新的刺激产生了抵押债券、资产担保债券、零息债券、欧洲债券等新的债券产品和发行方式。20 世纪 80 年代主要的债券市场产品则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市政债券和公司债券。而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通过分离或捆绑现有债券产品或服务的功能,产生了外汇指数债券、股权联动债券和指数联动债券等结构型产品,“行业投资存托证券”和“收益存托证券”等混合信托型产品。其他债券市场产品例如货币市场工具、资产证券化债券等。
违约情况
国家层面的债务违约并未真正发生过,但80年代的拉丁美洲曾出现过国家债务危机,2006年也出现了欧洲债务危机。其处理办法主要为两种:签订合约限制债务危机国家的财务政策,实施紧缩性财务政策,保证国内经济状况稳定;进行国际援助,为债务危机国家提供优惠贷款。非国债的债务违约在成熟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中并不鲜见。在2007-2011五年间,根据标普统计,美国发生400起违约,日本发生8起违约,而我国债券市场则未发生过一起违约。
不过,并非我国债市没有风险存在,而是我国债市一直以来都保持着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因早期发债多为国企,因此即使出现债券违约风险,也多由政府出资担保偿付。而从2014年起,“11超日债”因无法偿还8980万元债息,金泰私募债3300万元本息违约,再到 银行间市场4亿元华通路桥短融在最后一刻方得到偿付,都预示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神话已经打破。这主要是由于2013年以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需求下滑严重,一些强周期行业运行情况恶化。大量中小企业过去惯用的互保模式在现阶段成为风险连锁反应的导火索。另一方面,近年来伴随着信用债发行门槛的降低,以及非标市场的快速扩张,在刚性兑付潜规则大行其道的背景下,多数投资者习惯于高收益,而忽视了背后蕴含的高风险,并使得金融摩擦和信用违约风险加大。但是,违约并非洪水猛兽,其带来的优胜劣汰效应将推动市场走上良性循环。对中国债市当前的情况来看,让违约顺应市场力量自然发生反而是一件长远的好事。
美国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所包含的范围比我们平常所说的“兑付风险”更为宽泛。美国债券市场的“违约”是指对发债人与投资者达成的协议上的任何条款的违背,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对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拒付,此外还有其他违背协议的方式。可见,美国债券市场对违约风险的界定既包括兑付风险也包括对任何其它合同条款的违背。美国及英国对违约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形式:如果对协议条款的违背不大,双方可以就合约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对协议的违背比较严重,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券发行人破产。破产是一项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门的破产法庭进行,公司自身和债权人都可以向法庭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法庭对公司的资产实施保护,并委派人员管理公司以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还有一种更普遍的方式,即由法庭对违约公司进行重组。在重组中,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将原有的索偿权替换成一套新的债权,重组后的公司在破产期间和破产后继续经营。 常见的债务重组形式有三种:一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以货币资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清偿债务;二是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