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0 15:31:51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初次发行的股票一般均为普通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对于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个权利表现在:

  (1)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票股息对股东的意义

  股票股息对股东来讲,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会因所持股数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

  2、有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价并不成比例下降,这可使股东得到股票价值相对上升的好处。

  3、发放股票股利通常由成长中的'公司所为,因此,投资者往往认为发放股票股利预示着公司将会有较大发展,利润将大幅度增长,足以抵消增发股票带来的消极影响。这种心理会稳定住股价甚至反致略有上升。

  4、在股东需要现金时,还可以将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有些国家税法规定,出售股票所需交纳的资本利得(价值增值部分)税率,比收到现金股利所需交纳的所得税率低,这使得股东可以从中获得纳税上的好处。

  股东的权利的划分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

  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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