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与完整性解析

时间:2022-12-28 09:04:57 振濠 造价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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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与完整性解析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报价不论采取哪种合同价款形式,归根到底就是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经济上的体现,使买卖双方达到利益上的平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与完整性解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与完整性解析 1

  1.前言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紧密地与国际接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经过几年的推广使用和不断地修正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13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条规定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而作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要求,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水平。如何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则是招标人和造价咨询公司的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2.如何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究竟如何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建筑装饰工程为例,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2.1掌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它是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的。《13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编制。编制原则和编制人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2熟悉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由于《13规范》中清单项目的综合性非常强,有些项目综合了好几个子目,例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工程综合了桩制作、打桩、试验桩、送桩、管桩填充等内容,因此熟悉工程内容,是确保不重项、不漏项的关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13规范》、施工图纸以及施工方案快速、准确列项,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以便于投标人报价。

  2.3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描述一定要准确、全面、无歧义,否则会造成投标人报价不准确,直接影响评标的中标价,结算时,还会造成争议和索赔。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当文字描述有困难时,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满足要求的,项目特征可以直接采用详见xx标准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进行描述,以保证投标人能够准确报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4准确计算清单项目的工程量。

  要想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工程量的计算至关重要。

  首先,严格依据《13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不是定额上的计算规则,由于受传统计价方式的影响,造价工作者容易混淆两种规则,这就要求造价工作者熟悉两种不同的工程量以及两种不同计算规则的区别,以保证准确计算清单工程量。

  其次,为了准确、快速地计算工程量,应当合理地安排计算顺序。

  常用的计算顺序有如下三种:

  ①按施工先后顺序计算:即从平整场地、挖基础土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到装饰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结束为止。这种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掌握施工组织的全过程,并且要求对规范十分熟悉,否则容易漏项。

  ②按清单编码顺序计算:即按照清单的章节、子目顺序,由前到后,逐项对照,只需核对清单项目内容与图纸设计内容一致即可。这种方法,要求熟悉图纸,有很好的工程设计基础。

  ③按轴线编号顺序计算:即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口诀计算工程量。这种方法,适用于计算砌体墙、柱、梁、板、室内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量计算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清单的质量,因此,清单编制人员应认真、细致的计算工程量。

  2.5非实体项目不要漏项。

  实体项目因为看得见摸得着,大部分编制人都能够正确计算工程量编制清单,相比较而言,看不见摸不着的非实体项目,就很容易被忘记,造成漏项。非实体项目主要是措施项目,是指为了完成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例如:综合脚手架、混凝土模板、混凝土泵送、垂直运输、安全文明施工单列等,这些非实体项目中,能计算工程量的按照实体项目一样编制,如综合脚手架、混凝土模板、混凝土泵送。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按项记取,如垂直运输、安全文明施工单列。

  2.6.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检查外,还必须有其他人审核。工程量清单主要复核清单项目是否错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等等。编制人对所编清单没有完全把握时,可以结合类似工程实例进行对比,通过逐条的对比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错项、漏项,以便能够快速的解决问题。也可以用技术经济指标从宏观上判断清单是否大致准确,将编制好的工程量清单,从工程造价指标、主材消耗量、主要工程量指标等方面与类似工程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出入不大,可判定工程量清单基本正确,反之,则必定存在问题,应着重查找。

  2.7查阅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

  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能够较全面的反应各种变更、签证、索赔等。通过查阅这些资料,可以在编制清单时高瞻远瞩,防患于未然,转移风险,节约投资,提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水平和质量。

  2.8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

  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设计,不仅能充分表达甲方的意图,同时,也能减少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清单工程量的调整。所以,要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招标人首先应从源头上把好工程造价控制关,好的设计方案和好的施工图纸设计是成功的前提。

  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与完整性解析 2

  在有“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条款情况下,法院对承包人主张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调价款的裁判观点

  如前所述,违反《清单计价规范》第4.1.2项并不导致合同条款无效,那么在双方合同中有“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条款情况下,法院对承包人主张缺项或漏项调价款的是否予以支持呢?

  裁判观点一

  【全部支持】虽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内容已包含图纸上的所有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存在对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致性疏于审查的过失,但责任首先在于招标人,故招标文件的该约定不能就免除招标人的责任,故缺陷、漏项部分的补差责任均应由发包人。

  案例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文正公司与中信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虽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价为准,但正是因为文正公司对政府审计价部分不予认可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针对文正公司有异议的特制线性地埋灯部分的增加工程以及《报审表》、《图纸会审记录》中涉及的增加工程部分进行了审理。关于特制线性地埋灯部分的增加工程量,文正公司系根据中信公司招标时制作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但工程量清单中所载明的特制线性地埋灯工程数量为530.7米,与招标图纸不符。

  虽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内容已包含图纸上的所有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即中信公司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正公司在投标时存在对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致性疏于审查的过失,但责任产生首先在于中信公司,不能就此免除中信公司的责任,故就特制线性地埋灯工程部分,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额,中信公司理应补差,一审法院结合该工程量的单价即1371.44平方米/米计算为398554.1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文正公司实际施工的特制线性地埋灯工程中超出招标图纸的工程量,中信公司已计算为文正公司的增加工程量,故本案就该部分不再认定处理。中信公司上诉认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对外公开,现按一审判决处理,对其他投标人不公,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本院就此认为,中信公司作为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的责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担,明显不公,故本院对中信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2: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二、关于本案工程清单工程量少、漏项的工程造价应否调增价款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作为发包人,应当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投标人未核对工程量清单或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中标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以及合同中约定对于工程量漏项及其他方面错误,不得调增造价,但该约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而将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差错的责任全部转嫁给投标人承担有悖公平;再次,中瑞公司向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系根据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所提供工程量清单中所载明的工程量予以报价,并据此中标。故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差额,应由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焦作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组成部分的图纸上有C15砼垫层但工程量清单上没有,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不得以清单漏项、现场条件不满足、技术要求等理由增加造价”的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即被告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告在投标时虽存在对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疏于审查的过失,但责任产生首先在于被告,不能就此免除被告的责任;如将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差错的责任分配给投标人即原告承担,有悖公平。原告系根据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载明的工程量予以报价,并据此中标。故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上所产生的差额,系被告所致,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就涉案工程中的C15砼垫层工程部分,因审计部门审计涉案工程造价时,C15砼垫层工程部分的造价未予计算在内,故该部分即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额,被告应当另行支付。”

  裁判观点二

  【部分支持】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酌定对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缺漏项费用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

  案例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招标清单工程量与银泰公司提供图纸工程量的差额35885509.09元。虽然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明确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异议的,项目实施过程及结算时工程量概不调整,但是,根据鉴定,银泰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差额巨大,合同约定价款156245967.55元,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差距达到54800877.12元,已完成部分差距达35885509.09元,差距已经超出了工程量编制正常的误差范围。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则实质上免除了发包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法定义务,也不符合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因此,本院酌情确定,已完工部分差额35885509.09元中20%的部分属于清单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的.合理误差,该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由东欣公司承担责任,其他部分银泰公司应向东欣公司支付工程款,即该部分工程款认定28708407.27元。”

  案例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发生清单漏项漏量中的过错问题,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并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三

  【全部不予支持】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应尽审核工程量清单的义务,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量存在漏项或差错,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晟元公司能否主张漏算工程款问题。其一,涉案工程招标公告义招(施工)第8110603号第6条、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特别提示第7条均约定: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结合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如有疑问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中标后除招标文件明确的地方外,不再调整,一次性包死。《投标须知》第14.1.1条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自行复核,投标人在收到图纸至投标截止前3天内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项目、工程量与施工图实际项目比较有漏项或者差错较大,单次超过±5%以上时,均可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将委托原清单编制单位复核,如属实的,将以补充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在答疑时有工程量清单修改的,招标人将重新编制清单发放给各投标人。经核实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自行调整。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视为无异议,结算时除了设计变更外工程量将不再调整。”

  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应尽审核工程量清单的义务,晟元公司作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量存在漏项或差错,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未提供但招标图纸中已含的项目中标后不再进行调整。”该合同经晟元公司、自来水公司签名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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