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时间:2022-08-08 05:49:11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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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大家知道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是如何奖励的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全文如下: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学院评奖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学院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5或7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校奖励研究生的项目有以下类别:

  1. 荣誉类计划内奖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助工作奖、优秀社会工作奖、先进班集体奖、综合课程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荣誉学生、荣誉毕业生等;

  2. 奖励类计划内奖项:国家奖学金、优博培育计划、高水平期刊论文奖等;

  3. 计划外奖项: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条件、奖励比例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各类奖项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公益活动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社会援助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活动经历由组织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认证,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

  (1)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

  (3)三年级研究生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2.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

  (1) 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2)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研代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

  (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

  (4)获当年“优秀社会工作奖”或“三助工作奖”。

  2. 评奖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在学校、学院层面研究生组织分别评选,总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2%左右。

  第十条 三助工作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

  (1)按质按量出色完成聘任的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年终考核达到优秀者;

  (2)在“三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包括科研获奖、发表教学或管理论文、教书育人有成果。

  2. 评奖比例

  三助工作奖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人数的2.5%。

  第十一条 优秀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研代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级中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绩效突出;或主动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同学认可。

  2. 评奖比例

  优秀社会工作奖在学校、学院层面研究生组织分别评选,总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

  优秀社会工作奖共分三等,一、二、三等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奖条件:

  1. 班集体有健全的党团支部、班委,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开班委会,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班级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达60%以上;

  2. 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3. 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要求有同学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获奖;

  4. 班集体经常组织各类活动,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5.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 综合课程奖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奖学金评定方法(试行)》,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5%、7%。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 评奖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二次校级及以上奖励,其中一次一般是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相关奖励;

  (2)学习刻苦,且成绩优良,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3)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将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奖励。

  2. 评选比例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荣誉学生、荣誉毕业生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荣誉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比例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优博培育计划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高水平期刊论文奖评选详见《研究生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各计划外奖学金评选办法由学校与捐赠单位(个人)协商制定。一般情况下(有特殊条款规定除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可申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1. 校研究生院发布年度各项奖励计划;

  2. 学生本人(班级)申请,导师推荐或同意,附有关佐证材料(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提交学院;

  3. 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

  4. 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正式公布获奖结果;

  6. 学生填写相关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和集体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评奖资格;如已获奖,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同一年度,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各种奖项(优秀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同时申请;三助工作奖与优秀社会工作奖不可同时申请;计划外奖项只可申请一项),但获得奖励类计划内奖项、计划外奖项时,荣誉可兼得,奖金实行就高、不重复发放原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已用获奖的佐证材料,不可以在申请同类奖项时重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各奖项评奖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奖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提请裁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可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等形式进行表彰。学校按期举办奖学金颁奖仪式,凡无故缺席或迟到者,取消获奖。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收回其已获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奖励条例废止。

  原文地址:http://gschool.ecust.edu.cn/2016/1207/c7900a5900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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