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

时间:2021-03-15 14:15:39 我要投稿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第十条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为补偿面积。

  第十三条 附属物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参照评估协商确定。

  (二)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地下室和阁楼,结合结构、层高等按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附表2)和《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3)执行。

  (四)坟墓迁葬由所属办事处(乡、镇)负责,就近迁入规划公墓区或按规划选址、集中迁葬。坟墓迁葬费3500元/盘,遗骨迁葬500元/人头,补助所属村(居委)工作经费1000元/盘。

  第十四条 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18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搬迁费40元/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仓储用房搬迁费6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搬迁费8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13元/平方米·月,低层和多层房屋过渡期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过渡期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6个月。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递增20%。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补偿金额: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面积补贴:

  (一)被征收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100平方米以下给予补贴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给予补贴20%平方米。

  (二)被征收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乘以确权系数0.7给予面积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性补贴:

  (一)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0%给予补贴。

  (二)物业补贴:被征收房屋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补贴36个月。

  (三)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对水、气、暖、电、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依据评估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签约奖励:

  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约和组团签约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条 搬迁奖励:

  签约后,在20日内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逾期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管线、路灯需改道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先按规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编制预算,并负责迁移工程建设,迁移不得影响项目施工,项目单位按预算的70%预付,最终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审计结果结算。

  电力、通讯、管线、路灯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只按标准计算拆除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及其他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2.《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3.《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附表一: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建设项目。

  二、明确项目单位

  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单位。

  三、明确征收补偿职责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启动征收补偿

  项目单位在具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申请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征收补偿工作。

  五、调查摸底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调查摸底以下事项:

  1.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2.调查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办公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3.调查地上苗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情况。

  4.调查企业置换土地情况。

  5.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抽样核实。)

  六、调查认定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

  九、听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稳定风险评估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发改、规划、土地、住建、征补、信访、维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作出征收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项目、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

  十四、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评估活动,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向转让或者委托。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建立征收档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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