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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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变更计划,设备材料涨价等原因,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需要的总投资。包括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的投资和未完工程尚需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实际需要的投资。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4、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5、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④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计算公式为:
未完工程累计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累计新增固定资产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6、本年计划投资:指经计划部门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以立项报告为准)。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7、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为止(年报为本年最后一天)已投入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全部投资额。
⑴房屋建设投资额:指房产地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及其它类型房屋工程及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⑵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工发单位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开发成熟地。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土地开发投资”。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它。不包括土地购置费。
8、本年完成投资按构成分:
⑴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⑵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⑶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⑷其它费用: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
其中: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土地购置费在财务上计入无形资产,为保持统计与会计核算的一致,规定土地购置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
9、本年完成投资按工程用途分: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⑴住宅: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车库等。
①别墅、高档公寓:一般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公寓或别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定为高档公寓、别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②安居工程:指根据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⑵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⑶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旅游、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宾馆、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店等房屋。
⑷其它房屋: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厂房、仓库、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停车场等。
10、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价格与计算机投资完成额的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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