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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通用11篇)
现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关系活动是在单位集体领导下,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开展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公务卡制度,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商品服务,规范票据使用行为。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审计、税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单位相关财务活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编制。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财政根据维护好的数据资料,自动形成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单位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形成单位预算(无主管部门为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组合下级各单位预算形成综合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根据区政府文件及财政规定,以业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协助编制绩效预算,经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后,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再次编制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次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下达后,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积极推进工作,不得超预算安排经费。每月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季度报送财务分析材料给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级审核汇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表,逐级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第十六条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的非税收入,通过缴入财政专户后划入国库。要严格按物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绝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对现场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转移和延期解缴。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台帐和减免收费台帐,必须做到票、表有关数据相符。
第十七条罚没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现场执收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交至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国库。要建立罚没款催缴制度,办案部门及时督促当事人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罚没物品(包暂扣财物)应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严格凭证领用缴销制度,建立完善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物品按规定在财政监管下销毁、缴回收公司处置或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变价、拍卖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行政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及车辆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制定各项具体的开支标准,严格实行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级机关各单位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纪委鄞党办〔2005〕87号)规定的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单位结合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出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涉及补助镇乡(街道)政府及下属事业、村、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补助范围对象、符合补助的条件、补助原则、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的程序、执行期限、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兑现政策资金及1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后,在《鄞州日报》公示,公示结束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集中支付拨至各镇乡(街道)政府财审办或用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要宣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知晓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建立补助资金效果分析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配合财政接受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分析、事后绩效评价及整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参加人数、召开的数量和会期。小型会议尽量在单位召开,大中型会议原则上选择区党校召开。会议期间控制住宿天数,安排住宿的减少空置率。建立会议费预算、结算审批制度。
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可在外就餐,但由单位办公室统一承办,建立定点制度,实行一餐一结、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预算单位依据部门预算执行控制数,按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次月用款计划报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必须建立预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或目录以外5万元以上设备货物购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为减少成本,加强管理,单位尽量向社会购买服务,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必须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管理,确定专人管理票据及票据准购证,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收费、罚款,票据开具应当规范、内容完备、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正确区分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票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往来款票据与税务发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1-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发生变更,计算时原则上执行合同中标价,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达到规定额度,需重新组价。
工程、设计勘测、监理费用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标底)根据有关规定送审计中心审核。
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工程竣工后,必需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财政性建设资金参与的建设项目,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基建施工项目金额在报批额度以下一定额度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批准立项的工程必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项目委托给无证单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级必须与工程要求相符,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按规定使用基建管理经费。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未执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使用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对年未累计剩余资金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三分之一的延续项目,其剩余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编制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区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时,首先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也可由区财政视情调剂用于其他部门支出。区级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本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议,报财政审批。对经财政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1.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核对出纳现金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现金按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责任人超额存放而发生失窃的,赔偿损失。为减少现金使用量,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十六类公用经费支出,严格使用公务卡支付。
2.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除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账户和按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账户外,不得拥有其他银行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财务主管或会计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支票统一由出纳保管,领用支票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购建、使用、调拨、出让、报废等情况。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保管,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盘存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经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月报送给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及必要附件说明。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成立相对独立财务机构,指导考核检查下属单位财务活动,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业务交流学习。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加强内控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钱账分管”,财务分工严格按照“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执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产实物管理与记账分离,票据保管与开票分离。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保管、销毁档案。会计凭证应真实、健全,能准确反映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6.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
8.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交接工作分别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单位派人监交。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工会等社会团体、食堂等附属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本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
(一)试点目标
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乡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乡非农业户口并在城乡居住的不属于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月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
1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纳入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原则逐步过渡到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剥离、衔接、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2、统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中医药、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五、附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4.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4.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3.4.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3.4.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3.5存货的管理
3.5.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钢板、焊材、钢管、原料油等;辅助材料如扎丝、油漆、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扳手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
3.5.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3.5.2.1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3.5.2.2原材料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3.5.3原材料的购入
材料购入必须持有生产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3.5.4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5.5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3.5.6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作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3.5.7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送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3.5.8材料出库管理
3.5.8.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设计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统计员填制,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生产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处的用料由生产部长签批,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非生产性的用料属售后服务的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会计开票经总经理签批后,仓库方可发货。
3.5.8.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
3.5.9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要会同仓库、质检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生产令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3.5.10产成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3.5.11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账或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3.5.1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权债务,以避免发生账外资产。
3.5.14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生产用具由生产部长签批,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3.5.15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的责任倒查制度,属于生产部门、质检部门、销售部门或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物销后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5.16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全面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处理并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物资能查明原因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5.17代销商品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代销商品明细账和保管账,及时与对方对账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同时要与代销单位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3.5.18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外销产品所用包装采用押金制度,本市区内押金期限为15天,市区外30天,过期包装物原则上不再退款,企业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3.5.19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本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3.5.19.1企业需外出加工材料时,必须办理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到财务部门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联。财务、仓库、供应设立专账,月底核对。
3.5.19.2业务经办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财务部门。
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持发票到检验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及核销事宜。
3.5.19.4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按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
3.5.19.5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
3.5.20其他存货物、资管理。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3.5.21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生产用由生产部长签批,不得带出公司大门以外,需带出或外单位借用时,按3.5.19.1办理手续(注明用途、单位、经办人、地址、电话及归还日期),并由总经理签批归还时由仓库检验无损,办理有关部门核消手续,到期不还先由仓库督促,通知二次不还时报总经理。
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
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负债管理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六章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6.1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6.2本公司产品按订单生产,以生产部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为核算依据,以批量法为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6.3生产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生产通知单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生产批号。车间统计以生产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物料,月末以生产批号为基本单位汇总原料、动力和人工的消耗。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科学合理的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及计件工资和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消耗联系起来,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6.4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X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章罚则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10.5对违反3.5.8.1、3.5.8.2款,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并限期在2天之内完成(统
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8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5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4、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四、福利制度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6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德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加强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3、幼儿园全部收支应纳入预算,设立“一本账”、“一个账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食堂、工会、基建项目等一切财务活动都由幼儿园财务机构统一监管。各项收费都具备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支项目使用合法票据,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文件执行,食堂账户只能用于食堂收支经费的结算。
4、所有支出报销要按合法合理的原始凭证(凭据),报销的原始凭证凭据必须有经办人、经手人(或证明人)和幼儿园法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5、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办法。每天做好原始记录,记清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收取的'现金也不得委托他人保管;不得大额支付现金;不得公款私借。
6、幼儿园大宗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幼儿园大型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学校财务印签和支票的管理应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为原则,各类支票(除现金外)和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现金支票和单位法人印签由出纳保管。
8、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盘点,定期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9、认真做好财务审核、检查、监督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股份制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并结合本公司会计核算实际业务拟定。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会计核算的控制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控股公司。
(一)合法性原则。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财务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六)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公司应当遵照财务内部控制的上述基本原则,将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与公司内部的各个层级、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确保有效实现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第五条财务报告信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会计核算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岗位设置。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确定财务管理中心编制。确定工作人员岗位,岗位设置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销售审核及核算会计、出纳、材料及成本核算会计,管理会计等岗位。
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财务经理具体负责执行。
控股公司下设四个部门,以及直属管理下属企业财务部门。其中,控股公司下设四个部门:资产运营部、资本运营部、财务管理部、结算服务部,各部门及直属管理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为经理。
各部门在财务经理之下,设各级主管、主办、以及办事人员。
各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全面预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本运营管理制度》并按其执行;
(二)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三)搜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四)组织各部门编制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季、年度营业计划和财务计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六)负责全公司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和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保证资产的资金来源。
(九)原材料、物料进出账务及成本处理;外协加工料进出账务处理及成本计算;各产品成本计算及损益决算;预估成本协助工作及差异分析。
(十)收入类有关单据审核及账务处理;各项费用支付、资产购置等审核及账务处理;往来账款账务处理;总分类账、日记账等账簿处理;财务报表及会计科目明细表;
(十一)经营报告资料编制;单位成本、标准成本编制核算;年度预算资料汇总。
(十二)统一发票报缴工作;公司所得税核算及申报工作;各种税款的申报工作及事务处理;资金预算工作;财务盘点工作。
注:(“○”代表经办、主管或提出;“△”代表稽核或核转;“※”代表核准)。
注:(“○”代表经办、主管或提出;“△”代表稽核或核转;“※”代表核准)。
注:(“○”代表经办、主管或提出;“△”代表稽核或核转;“※”代表核准)。
注:(“○”代表经办、主管或提出;“△”代表稽核或核转;“※”代表核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是实施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财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对建立并执行财务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财务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
(一)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和其他情况,明确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反舞弊工作至少应当关注:
2、未经授权、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3、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非法使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公司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二)公司应当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必要时可考虑设置舞弊举报热线,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投诉、举报成为公司反舞弊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并确保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传达至全体员工。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下文简称“亲属”即祖父母、父母、丈夫(妻子)、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是指源于同一祖辈的非直系的血亲,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1、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一律不得在公司或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任职。
2、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其亲属一律不得在本部门任职;不得任子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3、子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亲属一律不得在其所管项目的财务岗位任职。
4、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人员给以行政处分,其亲属一律调离原财务岗位。
5、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人力管理中心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岗位回避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由财务管理中心在每年年初制订,报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备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财务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应妥善安排好自身工作,保证合理的参加培训。
3、财务管理中心举办各类授课讲座、推荐材料自学、组织座谈讨论。
1、财务人员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文化等。
2、新入职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安排对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
3、财务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基本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创新技能培训。
财务人员在培训后须提交心得报告,由财务管理中心对其培训成果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意见作为日后晋升加薪的依据。
1、财务人员的个人能力提高培训包括岗位所需的资格达标考试、岗位所需的职称达标考试等,其培训费用由个人自理。
2、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的培训或讲座,其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六条为了落实会计法,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作到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实施会计岗位轮换制度,每年岗位轮换四分之一以上,每三年全面轮换一次。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责任规定如下:
(一)财务总监:该岗位主持公司财务工作,负责制定财务战略,参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跟踪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针对差异现象分析其真实原因,管理公司日常的财务运作,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运用现代财务投资、分析理念,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制定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筹集、控制、调度资金、筹融投资金、资产管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转;协调政府税务部门关系,充分运用税务优惠政策,依法纳税;指导公司财务做好核算工作;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对公司其他部门人员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向董事会和总经理陈述财务报告。
(二)财务经理: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费用资金的审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会计制度及作业程序的制订与修订、财务人员月度和年度考核、财务报告的审核、部门之间相互沟通、经济合同的审核等。
(三)会计主管:负责归集整理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的资料、合并及分析财务报表、编制财务报告、检查下属岗位职责执行情况、财务电脑数据库的管理、审核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对外统计报表(如政府部门调查表)的编制或审核、年度总预算的控制、凭证的审核、外汇单据的.核销、固定资金的管理等。
(四)总账会计:制作会计凭证并录入电脑、明细及总分账的核对、每月凭证及报表的打印、电脑维护、审核除原辅材料外的所有采购价格。
(五)出纳:费用报销、现金及银行所有业务、票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工资发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资金收支周报表、审核工资等;
(六)税务会计:开具销售发票、编制税务报表及报税业务、进出口业务、与外贸部的业务对接、月底编制进出口相关报表等。
(七)成本会计主管:与采购部、生产部和物控部的业务对接、材料成本的核算、计算直接人工成本表和制造费用成本分配表、编制材料成本报表及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每月组织仓库盘点并出盘点报告、与仓库的对账工作、审核原辅材料的采购价格等。
(八)销售会计:审核销售单据、与客户对账、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应收账款的催收等。
(九)材料会计:材料收、发、存的日常核算及报表、月底参与仓库盘点工作、与仓库账务的核对、与供应商核对账款、跟踪材料发票的到位等。
(十)管理会计:采购合同询价评审、对费用支付申请是否合理进行评审、单个项目建设可行性、成本费用过程控制和监督、成本费用分析。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本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但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在金融工具、非共同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第三十二条现金流量表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一)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二)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一)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按外币业务发生时即期汇率折合本位币记账。期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调整。
(二)除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以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1、本公司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四类。
2、本公司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1、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本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3、本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1、金融资产的转移,指本公司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2、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本公司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按照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与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1、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3、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本公司按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与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一起,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则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本公司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本公司按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该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则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款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表明应收款项有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发生违约或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应收款项组合于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3%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一)本公司根据存货的持有目的将存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五大类。
(二)各类存货取得时均以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运输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存货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五)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按单个存货项目或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确定可变现净值时,除考虑持有目的和资产负债表日该存货的价格与成本波动外,还需要考虑未来事项的影响。
(六)可变现净值根据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执行确定的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估计售价为合同价格。
1、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
A、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公司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B、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公司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C、购买方为进行公司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公司合并成本。
D、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除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但该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在各会计期末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处置股权投资时,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本公司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及其他设备。
(二)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需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率为原值的5-10%)确定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如下:
(四)无法为本公司产生收益或暂时未使用(季节性停用除外)的固定资产,作为闲置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需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寿命和折旧率,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如果与某项租入固定资产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本公司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上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摊。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期和估计净残值确定折旧率,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是指本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在建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不论是否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均需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本公司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下:
(三)本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四)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本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但每个会计期间,需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有限,则转为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处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五)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六)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仅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公司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在确定时将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二)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一)本公司对除存货、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二)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被闲置、有终止使用计划或市价大幅下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商誉减值的处理: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先按照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将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且被管理层独立管理和监控最小资产组合确定为资产组。
(一)或有资产的确认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资产只有在公司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转变为真正的资产,从而予以确认。
(二)或有负债的确认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实义务,即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公司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公司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这里所指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因合同、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通常即公司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
推定义务,是指因公司的特定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公司的“特定行为”,泛指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经营政策。并且,由于以往的习惯做法,或通过这些承诺或公开的声明,公司向外界表明了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从而使受影响的各方形成了其将履行那些责任的合理预期。
第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即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公司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第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估计。只有在其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并同时满足其他两个条件时,公司才能加以确认。
(一)存在活跃、公开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一)借款费用是指本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二)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则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仅指购建和生产过程超过一年的存货)等资产。
(三)借款费用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五)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收入仅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收入的金额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确认:
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在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否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一)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二)本公司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公司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项交易不是公司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能同时满足: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司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公司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被购买公司自购买日或开始合并报表日至资产负债表日之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子公司自本公司取得对其实质性控制权开始被纳入合并报表,直至该控制权从本公司内转出。
1、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2、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3、本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本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第五十三条“重要会计政策”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五十五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合理划分收益和费用期间,按照时序、及时原则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输入电脑。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障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五十六条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业务的,非经财务总监签字,不得为出纳执行。
第五十七条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季度最少应办理一次。
第五十八条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及时加以更正。
(一)结账前发现经审核的记账凭证错误,进行反审修改记账凭证时,要填制反审记账凭证修改审批单,详细填写凭证差错原因,经会计主管和审核人员审批后才能进行修改,反审记账凭证修改批单装订在凭证后面。
(二)结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中注明更正的凭证信息及原因,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十九条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六十条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1、支付款项应取得合法的统一发票,不接受收款收据。
2、对于营利事项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公司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必须填明该营利事项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1)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应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10、员工出差旅费应按照本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支给,并填“出差旅费报告表”并附有关单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非中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或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主营业务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第六十三条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编制记账凭证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的核转及主办会计的会签,经财务经理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第六十六条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第六十七条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不签章;
第六十八条凡由一科目转入另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账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九条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得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账凭证。
(一)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二)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三)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四)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账各事的整理分录;
第七十二条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为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账簿上处理。
第七十三条财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财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账的财务事项编列。
第七十四条财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不得由会计簿记,直接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八条财务报告未经总经理核准,不得随意给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
财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财务报告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七十九条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类别,依记账凭证顺序,分目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张数。
第八十条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并应于记账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第八十一条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第八十二条为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成本费用管理包括成本费用预测、成本费用管理、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分析、成本费用控制考核。
第八十四条成本费用预测是进行成本决策和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的前提,是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
第八十五条成本费用预测采用定量预测方法和定性预测方法。在新产品投产之前,测算产品设计成本,确定产品按正常批量生产的成本水平,并把测算的数据作为选取最优产品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计划阶段的成本费用预测是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必不可少的分析工作。
第八十七条计算得出的最佳预测值经财务经理审核后,上交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批,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审议意见,调整最佳预测值后,形成公司的成本费用目标,经批准的成本费用目标是公司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分级管理,把成本费用落实到部门或分项目进行控制,力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十条成本控制就是利用会计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计算实际或预计脱离目标的差异,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差异,保证目标实现的过程。
第九十一条成本控制中,会计部门是进行协调的主要部门。成本控制中会计协调应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成本控制部门与会计部门应针对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做出相应措施,协调公司各阶段的发展战略,为完成公司的总体目标服务。
第九十二条在选择成本最优控制方案时,应从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考虑,而不能仅考虑某个步骤、某个环节、某个时期的利益和得失;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具体出现的各种问题,经常对该成本控制方案进行修改,使之逐步完善。确定了的最优成本控制方案应有专人负责,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九十三条成本分析是以成本核算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并结合其他的有关资料,如计划、定额、统计、技术等资料,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进行计算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条件,制出切实可行的降低成本的方案,以便以实际成本效益最大化。
第九十四条成本分析包括三个阶段:事前、事中、事后分析。事前的成本分析包括在成本预测的内容当中,事中的成本分析包括在成本控制的内容当中,本制度所指的成本分析主要是事后的成本分析。
第九十五条成本分析过程中一般采用的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等三种技术分析法。
第九十六条成本考核是指定期通过成本指标的对比分析,对目标成本的实现情况和成本计划指标的完成结果进行的全面审核、评价。
第九十八条公司以责任成本为成本考核的特定范围。责任成本应包括本身归集的可控成本,由其他部门按责任归属转来的应由该部门负责的成本,以及下属各部门的责任成本。
第九十九条对于在完成预定任务基础上并节约了成本费用的部门个人要进行奖励,节约超支要与相关责任人的业绩考核挂钩。
第一百条成本会计处理制度系依本公司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成本系指生产产品所需提供的原辅材料、劳务及其他开支,即在产品生产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第一百零三条本公司采用月末汇总结转的成本计算制度计算产品的成本。
第一百零四条本公司成本计算以每一单一产品为中心。
第一百零六条计算成本金额以元为准,但单位成本以小数四位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本公司产品的计算均以PC(个)为单位。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部门月末应提出原物料领用报表、生产报表供会计部门计算成本的依据;另人事部门应于次月2日前提出部门薪资资料供会计部门计算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成本会计的计算应按产品类别提出单位成本的分析,以供各单位作为生产管理或决策的参考,其有超量耗用原物料、人工或费用发生重大差异的时候,应查明原因,提出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新购进材料价格除其增值税款外,其他附加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等)均应计入进料成本。
(一)材料的领用及退回均应填具领、退料单办理进退手续。
(二)领、退料的凭证应依规定填写并经权限主管核准。
(三)发料人员应将领料、退料或发货单据加以连续编号。于次日送交会计人员登入存货计数账。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库部门每月3日前将本月原辅材料收发存月报表送会计部门核对。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工成本为付给员工的本薪、加班费、奖金及各项津贴补助、劳保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工成本依照人事部门每月编制的工资明细表为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计部门依据工资明细表编制转账凭证登账。
第一百一十六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应按其性质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记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而各项费用于每月终了汇总后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每月服务部门的费用除计入制造费用汇总表外,并依人工费用比例分摊表分摊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本公司成本计算系采用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会计人员每月根据实际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的资料编制工资制造费用汇总表,汇总统计当月发生的制造工资费用成本,并凭以生产工时比例分摊计算各月的各产品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并依据生产管理部门仓库管理人员编制送来的物料收发存月报表的资料对会计库存账并统计其当月各类材料耗用金额,编制材料汇总表分摊计算各月的各产品材料成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会计人员最后以产品生产成本计算表将该月计算得出的各产品材料,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成本过入本表,并以此计算材料,直接人工暨制造费用的单位成本,且合计为实际制造单位成本。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成本账户与普通账户采用合一总账制,在总账中设统一科目,控制成本明细分类账。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总账上的科目,其月底余额应与各该有关成本明细账余额的总和相符合。
第一百二十六条成本会计报告的内容须与普通财务报告的内容相互联系者,应互相勾稽,其编制应依会计薄记的记录为依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二)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三)资金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权益资本筹资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公司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
(一)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程序:吸收直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股东名册;行政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改手续;
(二)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三)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四)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经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批准办理短期借款。
(一)公司短期借款筹资程序:根据财务预算和预测,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先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筹资计划表;按照筹资规模大小,分别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筹资计划;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二)公司短期借款审批权限:短期借款采取限额审批制,筹资限额标准如下: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5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限额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借款类别在短期筹资登记簿中登记。
(四)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五)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财务管理中心对于未领取利息单独列示。
(七)公司长期债务资本筹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方式。公司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以及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八)长期借款计划应由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依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批。
(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十)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计入清算损益;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应计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并由财务管理中心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公司筹资风险的评价准则如下: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筹资的期限要适当;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一)公司筹资的决定性因素是筹资成本,这对于选择评价公司筹资方式有重要意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二)筹资风险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统越大,公司筹资风险也越大。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以及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第一百三十一条筹资担保的管理,参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一)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基金、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出资与公司外部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与境外公司、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2、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公司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公司认购的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六)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七)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八)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处置应由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按职权批准处置。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2、由于投资项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一)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二)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项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行为,防范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主要是指水电土木工程。付款是指支付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工程项目业务应当按照公司的岗位责任划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一百五十一条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报采购、行政、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会签后,与主营业务相关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交董事长审批后执行,非主营业务用资产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工程项目在决策过程中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工程项目的决策及实施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包括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一百六十条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一百六十一条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包括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公司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司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一百六十五条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工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包括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一百六十七条工程竣工清理工作中应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一百六十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概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5)各类款项支付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6)竣工决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票据由出纳专人保管,对于未用或暂时不用的银行票据应及时入专用保险柜。
第一百七十六条出纳必须设置各类银行票据备查簿,登记所有票据的购买、使用、库存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出纳根据公司的银行票据使用情况及库存状况合理估算库存票据的数量,避免短缺或积压。
第一百七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职责分工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发票专用章,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上述印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各部门领用支票,需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填明领用部门、领用人、用途及金额,并附附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出纳处领用支票。
第一百八十条各部门须使用支票、汇票或电汇单等银行票据支付款项时,须填写付款通知书,写明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付款方式、金额等,并附附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出纳转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出纳根据各部门手续齐全的付款通知单及支票审批单填写票据,加盖私章和财务章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出纳依据退回的银行票据及附件,须由领用人领用的银行票据由领用人在银行票据票根处签收领用,需直接付款至收款单位银行的,由出纳根据通知书办理划款手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分步实施的方针,财务管理中心现已配置了深圳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金蝶财务软件,该软件已通过国家财政部评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为了保证电算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防止各种舞弊行为,会计电算化运行系统设立各种职能岗位,各岗位具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总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全正常运转;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监督与组织有关人员恢复系统的运转;
4、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以及系统建立时的各项初始化工作;
(二)系统操作员对系统功能的安全运行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系统和数据登录,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负责,要检查所录入数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非法数据不得录入;
2、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数据录入完毕要和原始单据核对,核对无误后交数据审核人员;
4、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凭证有疑问或错误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不得擅自作废;
(三)数据审核人员负责输入数据的正确性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输入凭证的审核工作,包括审核资料的正确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
2、对不符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再行审核并在登记簿上登记错误记录;
3、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不予盖章确认。
(四)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计软件的维护和管理是保证会计软件原设计功能的正常实现和会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会计软件程序调整和会计数据的更正与恢复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二)程序修正各会计软件数据调整应由系统管理员同金蝶软件公司共同进行。
1、会计数据的修正和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维护人员或金蝶公司程序维护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维护操作。
2、系统维护人员要在系统管理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指导下修正或恢复会计数据,系统管理人员对修正或恢复后的数据确定准确无误后通知系统操作员。
3、财务管理中心必须做好各种会计数据的软盘备份,并将备份件与原件分开存放,做好保管工作。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中心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证会计软件系统正常、有效的运行。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UPS,操作人员按规定的操作方法使用各种设备,无关人员不准使用财务专用电算设备,已安装的设备不能擅自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类凭单须经审核、签章等手续方可输入。如发现输入的内容有误,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制定补充登记或负数冲正的凭证加以改正,不得使用非会计软件提供的方法处理会计数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使用PCTOOLS工具软件;财务人员未经财务管理中心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财务数据及软盘。
第一百八十九条操作人员开机后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及权限正确使用计算机软件。
第一百九十条来历不明的软盘禁止在财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不得在网上下载软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监督反映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月、季、年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
第一百九十二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一百九十三条财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xx元为金额单位,xx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财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经有关机构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未经核定的,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第一百九十五条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公司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公司控制权时,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特殊情况的公司不宜合并的,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第一百九十七条汇总所属公司财务报表,对汇总单位内部往来、内部交易的应进行相互抵销。
第一百九十八条报表内的各项目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报送时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百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财务报告,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百零一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二百零三条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会计账簿是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包括按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簿等。
财务报表是反映公司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月、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册、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文字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资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5)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印章是否齐全。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3)会计账簿的装订。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面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页账、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4)财务报表的装订。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谨防丢失。小公司可按季装订成册。第一,财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第二,财务报表装订顺序为:财务报表封面、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封底;第三,按保管期限编制卷号。
1、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财务会计部门在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1)会计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适应的防火器材;
(2)采用透明塑料膜作防尘罩、防尘布,遮盖所有档案架和堵塞鼠洞;
(3)会计档案室内应经常用消毒药剂喷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
(4)会计档案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6)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代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3)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凡是在立档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查考和研究经济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6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1996年度终了日为12月31日,保管期限按1997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为了全面反映会计档案情况,立档部门应设置“会计档案备查表”,及时记载会计档案的保存数,借阅数和归档数,做到心中有数、不出差错。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三)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面报告一式两面三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入档案备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做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以及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人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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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总监工作岗位职责
1、制定公司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董事长报告;
2、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
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
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9、依法审定公司的财会人员、审计机构人员的人事任免、晋升、调动、奖励、处罚等工作;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一)财务经理职责
1、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5、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6、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7、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9、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5、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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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存现金管理
1、出纳现金须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做到账实核对,每月会计参与的不定期盘点及月末盘点不少于两次,并且出具《现金盘点表》;
2、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20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
3、携带现金或支票往返银行办理业务需乘公司车辆或打车;
4、出纳保险柜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财物,避免公私混淆,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二、支票管理
1、须建立《支票购买登记簿》并制作《支票领用登记簿》,新购支票由出纳分类按支票号码顺序登记,使用完毕后需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2、支票签发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中登记支票号码、支票用途、票面金额、内部经办人、领取人、领取人电话等相关信息,领取人需亲自签字确认;
3、出纳负责及时跟进收取支票进账后的正式回单;
三、日记账管理
1、出纳每日完成收付款业务后,即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手工账或电子账);
2、根据审核后盖有“现金/银行收讫”、“现金/银行付讫”的现金/银行收款凭证、现金/银行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3、记账内容必须与会计凭证一致,每一笔账都要记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对应科目等;经济业务的'摘要以能够清楚表述业务内容为度;
4、应逐笔分行记录,得将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合并登记,也不得将收款付款相抵后以差额登记;
5、每笔业务登记后均须结出账面余额,并登记每日收入和支出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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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食堂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提高机关餐饮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机关食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所属单位食堂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卫生、厉行节约、优质服务、有力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安全、卫生、可口的工作餐饮服务,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
第五条市级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食堂协办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市级机关食堂必须依法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在有效期内依法经营。新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变更的,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单位申请批准,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市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或者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食堂的就餐人员范围及具体消费方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内部安保、消防、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定期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合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档案;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须掌握必要的安保、消防、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防范和处置安全事故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采购、验收、保管、加工、贮存、销售、留样等环节按照规范实施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加强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结合机关食堂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安全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机关餐饮服务工作规范和食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食堂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机关餐饮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餐饮服务质量情况,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定期组织机关餐饮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改进措施,保证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当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及时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出具报表,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分类标准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市级机关食堂根据供餐人数,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制订食堂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细则。食堂分类标准为:Ⅰ类食堂,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Ⅱ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300人的食堂;Ⅲ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食堂。
第十八条食堂主办单位根据食堂的分类标准及其管理细则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厉行节约
第十九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损耗,推行工作简餐,提供小份食品,切实避免食品浪费。
加强水、电、气、材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节能灶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配餐。
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市级机关单位应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张贴节约节俭、文明就餐宣传标语,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俭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四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改革,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
第二十五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对引进对象实行资格审查。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3、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能力,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1年以上从业经历;
4、有完备的`食堂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具有餐饮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所有员工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交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6、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七条进入市级机关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在市级机关单位经营:
1、在合同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2、违反食堂主办单位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经营活动,经处罚后不及时整改的;
3、人员管理不善,未建立人员管理档案,或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审核、体检和岗前培训的;频繁更换食堂从业人员,年更换率达30%以上的;
4、转包他人经营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安全和单位职工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食堂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引进的餐饮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前,应当告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同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每日安排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安全。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通报。
第三十二条市级机关食堂管理服务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业务管理和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规范、服务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11
1、仔细贯彻《新会计法》,按财务核算单位和部门分离建核算,各账目应分离记录、核算、登帐,手续完备、内容真切、数字精确、账目清晰,以便确切地考核与评定各核算单位和部门的经营情况。
2、按期记帐、报账,在规定时光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3、妥当保存会计档案,接受财税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业公司领导的监督检查,准时提供财务资料,照实反映状况。
4、财务会计人员要仔细审核各种原始作证,遇有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昌领款项的行为,应否决受理,并准时向领导报告。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内容清晰、手续完备、数字无误的',才可记帐结算。
5、报销凭证、发票必需有物业公司领导签字方可生效,严禁白条充帐。
6、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薄、现金收据、发货票据、发货票据、定额票据由专人保管,动用时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每月定期结算一次,并由主管会计清查、核实,定出核算制度。
7、会计每月定期为物业部领导提供财务统计分析,为物业公司搞经济效益做好参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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