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时间:2024-04-17 18:40:15 宜欢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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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困境是合法性系统的“同一性”困境,既有内在同一性困境,也有外在同一性困境,主要表现为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的认同隔阂、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整合失调以及专业合法性与职业合法性的衔接脱节;其成因既有宏观生态环境的冲击,也有在地化情境的消解,还有自身权威建构过程的束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1

  一、问题的提出

  合法性的身份是任何一个职业机构在社会立足的通行证。近十年来,作为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重要依托的社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或“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强力推动下获得了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级政府在社会工作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了26亿元;民办社工服务机构达到4686家,比2014年增长33%。很显然,社工机构在中国已经有了合法的政治身份,获得了明确的“政治承认”。学界通常将2006年看作是中国社会工作步入“起飞期”的重要年份,这一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社会工作正式进入国家顶层设计。此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慈善法》等100余项相关政策和法规密集出台,灾后救援、医疗纠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精神卫生、扶贫开发、社区禁毒、反家庭暴力、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公益慈善等领域陆续向社工机构发放了“准入证”,社工机构逐步走上前台、进入公众视野。可见,社工机构已被党和政府纳入了社会治理的整体制度框架和主流话语体系。

  然而,进入快速发展期的社工机构却仍然无法摆脱身份的焦虑:有了合法的政治和法律身份,却仍然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承认。下面这段话是2016年6月杭州市一家新成立的社会工作机构的发起人ZDX的访谈记录:

  第一次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办民警不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解释了半天,结果因为缺单位介绍信,还是白跑了一趟……后来去银行开“验资帐户”又遇到了问题,跑了工行、交行、建行的几家营业厅都不给开,原因是现在企业注册都不用开验资账户了,所以现在不做这个业务,最后在一家农商银行才给办成……听说我注册社工机构了,单位的很多同事第一反应都是:“做老板了?听说做项目很来钱?”。

  这是一家机构在注册过程中经历的日常片段,这段话彰显了社工机构在当前境遇下遭遇到的身份的困惑: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社工机构都已经有了正式的身份,民政部门对于机构注册也是一路绿灯,但行业外的社会公众对于机构还是知之甚少。这种认知障碍会在许多方面不经意地成为机构成长的羁绊。无论是作为一个专业还是作为一个职业,社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仍然极低,即使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有很多人不知社会工作为何物,更多人无法区分社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甚至难以得到自己员工的“承认”,从业人员普遍存在薪酬水平低、职业价值感低和职业归属感低等“三低”问题,人才流失严重;许多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都在停办的边缘挣扎,在“高考首轮专业第一志愿率”、“学生专业转出率”、“专业就业对口率”等硬性指标的约束下,招生、转专业和就业成了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三大“痛点”。这些事实都表明,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并不能因其“政治承认”而自动获得,处于新发展阶段的中国社工机构仍然存在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困境是限制社工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其本土化建构必将会严重受阻。由此,本文拟对社工机构合法性的表征、成因及重构等问题进行探讨,一为警醒,二为倡导。

  二、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的结构

  (一)社工机构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不仅指“符合法律的”,还包括“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合乎逻辑的”和“正当合理的”等涵义。对于合法性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经典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韦伯那里,广义的合法性是指由法律、道德、宗教、习俗和惯例等构成的合法秩序;狭义的合法性就是他重点研究的三类权威结构:传统型合法性、魅力型合法性和法理型合法性。例如,“科层制”组织就是一种具备法理型合法性的典型的韦伯式的“理想型”。在韦伯看来,“任何形式的权威结构都必须有其合法性根据,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理想动机或休戚相关的纯粹情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行为都受到行动者自己对于合法性秩序的信念支配,只有当人们认为一种权威结构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这个统治才为人们所服从,才具有合法性。”韦伯之后,哈贝马斯更鲜明地指出,“一种程序只有间接地通过与权威的联系才能提供合法性,而这些权威本身也必须获得承认。”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共识在于,合法性的基础源于人们对于合法秩序或权威结构的信念和认同。循着韦伯的思路,以迈耶(John Meyer)等学者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在使用“合法性”的概念时,主要强调在社会认可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权威关系。HowardE.在回顾组织合法性的相关研究时,从组织发生学角度将新生组织的合法性分为两种形式:认知性的合法性和社会政治性的合法性。前者是指新生组织被当作环境中的正常产物而被接受;后者是指新生组织的正当性被重要的风险投资家、一般公众、重要的意见领袖和政府所认可。国内学者对于组织合法性的直接研究较少,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思斌提出的“社会工作承认”概念,认为社会工作承认是“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群体自身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同和接纳”。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将“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界定为:机构员工、专业群体、政府、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等内部和外部利益主体对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一种专业和职业权威结构的普遍承认。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这种承认不仅仅是“接受”和“认可”社工机构的身份资格和组织形式,还包括更深层次意义上的接纳、尊重和信服,否则只有形式合法性,而无实质合法性;第二,这种承认应具有普遍意义,即社工机构应受到内部和外部各行动主体的普遍认同,而非部分认同,否则只具备部分合法性,而无整体合法性。

  (二)社工机构合法性的结构

  从以往的相关研究看,王思斌运用西方的承认理论分析了社会工作的承认结构,从承认主体角度将其分为社会工作群体的自我承认和政府承认;罗兴奇、宋言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为自我承认、制度承认和社会承认;徐向文论及社会工作合法化时,将社会工作合法性划分为历史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到社会合法性。以上研究虽然都对社会工作的合法性结构进行了分析,但要么用政府承认代替社会承认,要么忽视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核,要么忽视内部合法性,均不足以表达合法性系统的完整性。

  由此,本文将社工机构的合法性结构按照两个维度进行梳理。从合法性的来源看,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主要是指社会工作群体对于社工机构的自我承认,既包括来自机构员工的承认,还包括来自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者、研究者以及行业内其他从业者的承认;外部合法性指行业外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指社工机构来自政府的承认,具体指机构在政策和法律层面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并获得来自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广泛认同;社会合法性则是指社工机构来自普通公众、服务对象、从业人员、大众媒体等社会主体的认同。从合法性的内核来看,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可分为专业合法性和职业合法性。专业合法性是指机构因其专业水平和专业权威而获得的内外利益主体的承认;职业合法性则是机构因其职业声誉而获得的内外利益主体的承认。在当前背景下,全面剖析机构的合法性结构,正视机构的合法性困境,对于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

  三、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的表征及其成因

  (一)合法性困境的主要表征

  从以上关于合法性的界定可以看出,社工机构获得完整的合法性必须具备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社会工作机构因其专业规范、服务能力、职业声誉等组织核心竞争力建立了正当性的专业和职业的权威结构;二是这种权威结构能够得到来自组织内外利益主体的普遍承认。对于当前的社工机构而言,这两个要素的实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存在较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征:

  1.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的认同隔阂

  在西方国家,社工机构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社会土壤,基督教的博爱思想、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等传统价值理念为专业机构的诞生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依据;在专业社工机构产生之后,机构经过长期独立发展,也逐步凭借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声誉。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通过“外借理论”,与心理学、精神医学、医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建立了密切联系。因此,西方的社工机构目前不存在明显的行业内外的认同隔阂问题。而在中国,社会工作作为引进的新专业,一开始就是在同样刚恢复重建的社会学的羽翼下发展,不仅缺乏与相关学科的交流,更缺乏行业外的认可。因此至今行业内外的认同隔阂仍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虽然行业内对专业社工机构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了广泛的认同,但行业外的社会大众,甚至是服务对象以及与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政府部门对机构的认知度仍非常有限,行业内外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奇特景观:行业内专业机构蓬勃发展,行业外却是“应者寥寥”。第二,虽然全国已有近1/4的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社工教育者和研究者的队伍也日益庞大,但社会工作专业至今仍未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即使在社会学界也因其缺乏理论基础而被认为是“没有理论”的专业而被看低,加上与心理学、医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交流不足,其专业认可度更是难以与心理学、医学等比肩,这种学科和专业内外的认同隔阂致使社会工作群体内部的“自说自话”和“自娱自乐”显得十分扎眼。

  2.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整合失调

  从西方的实践来看,社工机构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被较好地整合在合法性系统之中。西方社工机构经历了从社会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的发展脉络:慈善组织会社、睦邻组织中心等早期民间机构首先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中因其对贫困、犯罪、流民、失业等社会问题的广泛介入而获得了西方社会,尤其是底层社会群体的普通认同;接下来在“二战”后,机构的服务对象超越了作为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群”,扩展到“普通人和需要帮助的陌生人”,其独特的社会功能逐步获得了政府认可,被纳入了“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了如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所说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伙伴关系”格局。基于社会文化和制度基础的差异,中国的社工机构的合法性经历了与西方相反的“自上而下”的发展脉络,政治合法性优先于社会合法性发展,并由此形成了当前最主要的合法性困局: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都不完整,并且二者出现了明显的整合失调。一方面,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都还是“形式”合法性,基础薄弱。虽然国家层面有大量支持性的政策和法规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对于社工机构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对于社工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缺乏必要的认知,普通公众的认知度更是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整合失调。在“国家控制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背景下,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变成了“分类控制”,社工机构的政治合法性不仅难以成为社会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反而由于“行政化”对“专业化”的侵蚀,消解了社会合法性的专业基础,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分辨社工机构和居委会、妇联、工会等政府附属群团组织的区别,更难以体会社工机构的专业特质。由此,机构的“政治身份”和“社会身份”整合失调,并成为最棘手的合法性困境。

  3.专业合法性与职业合法性的衔接脱节

  在西方国家,社工机构先获得了职业合法性,后在专业化过程中获得了专业合法性,二者衔接紧密、相互促进。在19世纪中后期社会工作被确认为专业之前,一些服务机构就设立了“友善访问员”等专职岗位,随着慈善组织运动的开展和职业体系的建立逐步获得职业合法性;在20世纪初社会工作专业化开始之后,机构通过专职工作者在职培训、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等方式推进员工专业化,并通过回应社会和服务社会建立了专业权威,获得了专业合法性。在此过程中,专业合法性和职业合法性互相呼应,没有发生衔接脱节的问题。在中国,这一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的发展路径是由内而外、从专业到职业的过程。在2000年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早期社工机构的专业化打下了基础,但当社工机构的职业化在政府强力推动下高速推进之后,专业合法性和职业合法性的衔接却出现了脱节,尤其是高校社会工作人才供给与机构的职业岗位需求出现了错位,社工机构成为许多社工毕业生的“备选”单位和“过渡”单位,机构的中高级专业人才紧缺。“专业职业化”和“职业专业化”的互动困难重重。因此,社工机构专业合法性和职业合法性的衔接脱节成为机构合法性本土生长的突出障碍。

  (二)合法性困境的主要成因

  从生态系统视角看,当社会系统结构所能容许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于该系统继续生存所必须的限度时,就会产生危机;危机就是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社会工作机构生存于社会生态系统之中,其合法性的形塑深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部环境因素以及内部结构因素的影响。因此,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困境实际上是合法性系统的“同一性”困境,其成因既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结构因素。

  1.宏观生态环境对机构合法性的冲击

  主要表现为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新自由主义和新管理主义思潮的冲击。第一,新自由主义思潮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蔓延深刻影响了社会政策以及社工机构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公平”、“社会关照”、“社会保护”为目标的价值越来越被信奉“效率”、“自由”和“竞争”的新自由主义价值取代。中国的社工机构在成立之初不仅被赋予了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职责,同时也肩负了保护社会、防止社会撕裂的社会使命。新自由主义的冲击无疑给社会工作机构原本薄弱的合法性基础带来了挑战。第二,与新自由主义相关联,新管理主义的兴起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进一步引发了社工机构去专业化的担忧。英国学者林伯里指出,英国社会服务署下属的服务机构在使用管理主义策略时通过采取如下做法:将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置于专业人员的专业服务之上;在机构运作中采用商业运作的方法;通过建立新的评估规则和增加服务对象的权力来控制专业人员的权力;将管理控制应用于个案工作.管理主义的策略可能忽视社会服务的本质,降低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地位,导致社会工作机构的官僚化。可见,管理主义方法的过度使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冲击机构的合法性,尤其是专业合法性。总之,新自由主义和新管理主义在全球化浪潮的裹挟下,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社工机构尚未建立的专业权威和职业权威造成了挑战,是宏观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推动因素。

  2.在地化情境对机构合法性的消解

  在地化情境是社工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具体工作情境。社会服务组织在不同国家面临不同的情境,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其中重要的情境变量有生态变量、公共政策结构、跨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尤以政府和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为重中之重。与西方国家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通过跨部门合作的方式结成“伙伴关系”不同,中国的机构面临二重的“去边界化”情境:在第一重的制度环境中,政府组织对机构的运行形成制度性约束;在第二重的技术环境中,机构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势必会与人情文化和关系网络相碰撞,机构成员通常需要与案主、政府工作人员、街区工作者保持亲密关系,专业的文化敏感性要求往往退居到边缘位置,去边界化趋势明显。二重去边界化情境最终造成社工机构的三种服务策略:“直接退出或不进入”、“适当妥协”和“去专业化及与专业保持距离”。专业社会工作所应处理的问题对追求政绩的政府官员来说并不是要优先考虑的,发展社会工作对他们来说并不具有“紧迫性”。当前学界关于社工机构发展的代表性观点,无论是“行政吸纳社会”,“嵌入式发展”,还是依附式自主,都揭示了“专业发展服务于行政发展”的逻辑。在此逻辑主导下,公民文化基因的先天缺失、政府部门对于机构的“工具性承认”、服务对象参与不足、行业组织支持的缺乏以及机构同行间的恶性竞争等在地化情境变量中的“负能量”,都会通过能量交换过程对机构的合法性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直接导致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整合失调,抑制机构专业合法性和职业合法性的生长。

  3.自身权威建构过程对机构合法性的“束缚”

  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机构自身的权威建构是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权威建构过程是社工机构回应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回应员工发展需求以及回应政府等外部团体的压力等多元回应的过程。从机构回应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来看,专业人才尤其是中高级社工人才的缺乏、服务方法的问题导向和去结构化、服务的碎片化和“马太效应”以及赋权和倡导不足等问题都制约了机构专业权威的再生产。从机构回应员工发展需求来看,职业身份模糊、职业激励不足、工作者在职业实践中处于边缘角色,职业社工在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中尚未发挥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机构职业权威的生成。从机构回应外部团体的压力来看,许多机构不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成为依附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部分机构不能坚守专业价值和服务宗旨,逐步蜕变为营利性企业。这些问题使得机构发展良莠不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机构权威建构过程中的这些“短板”都在不同程度上模糊了社工机构的组织边界,束缚了机构的合法性生长。

  四、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的重构路径

  中国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危机是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的“过程”危机,“当我们把一个过程说成是危机,这样就赋予了该过程以一种规范意义:危机的克服意味着陷入危机的主体获得解放。”机构获得“解放”的关键是合法性的重构。机构合法性的重构过程是权威建构和主体承认的互动过程。因此,面对全球化的冲击,机构合法性重构的主要策略是在重塑专业内核基础上强化机构和在地化情境的双向互动:一方面,机构应重塑专业内核,并积极承担起社会交代的责任、再造责信格局;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外部主体应以“再生产社会”为使命,协同合作,为机构合法性的成长构建绿色生态情境。

  (一)自助助人,增能使群:重塑机构合法性的专业内核

  社工机构合法性重构的基础是依托社会工作的专业权威,重塑其专业内核。“助人自助”作为社会工作本质的经典表述在中国已沿用多年,但并未由此提高社工的专业辨识度,也未能扎根中国独特的在地化情境。“助人自助”的表述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没有体现社会工作者在助人系统中的专业地位;

  二是没有体现助人目标的“社会性”,缺乏“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蕴。而这两点对于审视机构的本土发展十分关键。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这一表述在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适切性。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顾东辉则进一步分解为“助‘人自助’,促‘境’美好”;任文启延伸表述为“利他使群”。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社工机构合法性的专业内核概括为“自助助人,增能使群”。

  “自助”不同于原有“助人自助”中的“自助”含义,特指社会工作者的“自助”,强调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成长是助人的前提,只有工作者实现了“体面劳动”,才能更好地助人。工作者的“自助”在当前本土职业社工的发展过程中尤为重要。“增能”和“使群”是“助人”的两个层面的目标。“增能”对应原有的“自助”含义,强调服务对象的权能提升,是个人层面的目标;“使群”指修复服务对象的社会关系,强调助人的社会性,是社会层面的目标。“自助助人,增能使群”作为一个完整的表述既兼顾了专业助人系统中工作者的职业成长,也兼顾了服务对象问题的社会性,避免了片面强调工作者的“奉献精神”和问题解决方式的“去结构化”倾向。“自助助人,增能使群”既是社会工作本质的重新界定,也是社工机构合法性的专业内核,借此聚焦社会工作的服务、倡导和研究,反思工作者、服务对象和在地化情境之间的关系,并由此重塑机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案主为本,多元交代:再造机构合法性的责信格局

  社工机构因其价值驱动、非政府、非营利和志愿公益等组织特质,其公共资源使用情况,尤其是资金去向更易受到社会关注,面向外部情境主体进行积极主动的责信交代是机构“自证”合法性的重要举措。所谓责信交代,是指社工机构向服务对象、社会大众、政府及其他资助者等外部主体对其使用公共资源的去向及效果进行的社会交代。

  一般来说,社工机构的责信交代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服务交代,主要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令其满意的、操作规范的服务;

  二是专业交代,主要是向社会工作专业学者、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同行机构等专业组织和群体证明其遵守社会工作守则、坚守专业操守及提供专业服务的情况;

  三是财政交代,主要是向政府、基金会、捐款人等经费资助方提供财政报告,说明资金使用的适当性和效益;

  四是政治交代,主要是向立法机构、社会媒介等压力团体交代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目前,机构的社会交代主要是以财政交代为主,服务交代、专业交代和政治交代普遍缺位。

  为此,应依据“案主为本,多元交代”的基本原则,再造机构合法性的责信格局,具体而言:

  第一,履行机构的组织使命,坚守价值驱动的组织品质,在责信交代中做到面向服务对象的“服务交代优先”。

  第二,在进行必要的财政交代的同时,自觉做好专业交代和政治交代,通过构建多元交代格局提升机构的公信力,主动出击为自身合法性的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三)政社合作,职专协同:整合机构合法性的生态结构

  按照“政社合作,职专协同”的发展思路,整合社工机构合法性的生态结构,为其健康成长构建绿色生态环境。第一,在混合福利背景下,走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二元对立的思路,倡导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探索建立混合型法团主义模式,政府和社会合作为行业组织、专业学者、基金会、服务对象和社工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开放沟通平台,联结社工机构的上下游服务链,为社工机构的发展创造弹性的制度空间。第二,政府做好引导和规制工作,总结各地机构发展经验做好顶层设计。引导建立合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既要防止社工机构迷恋“市场”逻辑,片面追求利润,蜕变为营利组织,也要防止其傍上“权力”逻辑,使得机构发展服务于政绩,丧失“社会性”和“专业性”。政府应支持社工机构按照社会自身的逻辑发展,坚持公益和公域的结合,激发其在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信任、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三,在推进社工机构权威构建过程中坚持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协同发展。首先,持续推进职业化过程中对于本土社会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的融入,构建适合本土的职业制度体系,包括职业准入制度、职业评价制度和职业激励制度;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和开展社工教育的高校应将社会工作专业作为符合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的新兴特色专业加以扶持发展,而不能完全依据市场逻辑按照统一的专业评估标准进行所谓的“优胜劣汰”;再次,社工机构和社工高校应通过双方互派人员讲学交流、机构成为高校的实习实训基地、机构员工至高校进修学习等多种方式促进社工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有效衔接,避免二者的错位发展。

  五、结论与讨论

  从形式合法性走向实质合法性、从部分合法性走向整体合法性,是作为法人实体的社工机构的应然归宿。从系统论来看,社工机构的合法性困境是合法性系统的“同一性”困境,既有内在同一性困境,也有外在同一性困境,主要表现为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的认同隔阂、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整合失调以及专业合法性与职业合法性的衔接脱节;其成因既有宏观生态环境的冲击,也有在地化情境的消解,还有自身权威建构过程的束缚。因此,重构机构合法性,应以重塑机构合法性的专业内核为基础,再造其“多元交代”责信格局,并整合其生态结构,多主体协同为其健康成长营造绿色生态环境。

  社工机构“身份的焦虑”并非仅仅是社工机构自身的焦虑,其折射了社会组织的集体焦虑以及整个社会治理体制转型的焦虑,是理解经济社会新常态下中国社会发展内在逻辑的重要切入口。由于笔者研究水平和研究条件的限制,本文仅是机构合法性研究的初步尝试,难免挂一漏万。机构合法性的建构既有赖于政治经济大环境和行业小环境,更有赖于机构与政府部门、与服务对象、与社会公众、与业界同行的每一次即时的互动。因此,对于机构合法性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生态研究,还是中观层面的生长机制研究以及微观层面的行动策略研究,均尚有较大研讨空间,有待持续的探索。

  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2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工作的需求也逐渐增加。但是,社会工作机构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水平,是目前亟待探讨的问题。

  1. 人才不足问题。

  社会工作机构的人才储备不足,导致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国内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数量极度匮乏,国内缺少相应的专业培训体系和社会工作证书发行机构,造成社会工作人才招聘和流通难度较大。

  2. 组织建设问题。

  社会工作机构在服务对象层面较广,而自身建设相对薄弱,不足以提供服务东西,社会工作机构缺乏组织和管理体系,服务过程相对混乱、组织性不强。

  3. 经费扶持不足问题

  社会工作机构是维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但缺少足够的经费支持无法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优质服务,限制了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

  4.信息化程度低问题

  社会工作机构信息化程度低,不仅是对于社会工作人员在服务中的工具支持不力,对于服务模式的创新、信息化也是一个制约因素,同时,信息化水平低也为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1. 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市场化走向

  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统一规定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标准,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及流通机制,培养一支专业化、能够适应多元化服务需求、各行业之间流动性极高的社会工作人才。

  2. 构建更好服务体系

  社会工作机构应加强内部组织建设,完善服务定位,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工作流程,服务体系。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安全等方面标准,像工商企业一样,制定企业服务流程。

  3.提高社会工作机构经费扶持水平

  通过公益事业设立、华晨ETF分红、公司社会责任捐赠等多种形式,提高社会工作组织的经费扶持水平,推进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优化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深化社会工作机构信息化改革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进行信息化改革,社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数字化建设支撑,建立社会工作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社会工作数据的实时跟踪、分析和管理,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效果和更高的服务效率。同时,还可以社会工作的协作管理方式实现数字化形态的企业管理模式,以此促进新时代社会工作的发展。

  总的来说,社会工作机构在面对困境时,必须加强自身发展,保持不懈的探究与研究,抓住时代大势,顺应潮流,优化自身机构和服务模式,为推动社会工作的健康、长远、科学发展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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