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中国本土化价值与伦理解析

时间:2020-11-10 18:55:13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社会工作中国本土化价值与伦理解析

  中国社会工作在专业教育与政府政策的共同推动下得到了轰轰烈烈的发展,与此同时社工界对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关注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价值伦理的本土化吸引了更多的关注。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本土化价值与伦理社会工作解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概念的澄清

  (一)何谓本土化

  将社会工作功能和教育与某个国家的文化、经济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的过程,称为社会工作本土化(Resnick,1976,转引自Cheung,M& Liu,M,2004)。作为一种文化“拿来主义”,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初衷在于借鉴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以科学方法处理中国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Yan,2013;曾家达,2001),故需要在当地情境中进行适应性调整和转型(佩恩,1995)。

  Walton 和Nasr (1988)认为,社会工作本土化有三个依次递进的阶段(转引自Yan,2013)。西方社会工作的引入,即“拿来主义”是第一步;上述通常意义上的调整转换、适应当地情况是第二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本土化还必须从外在中心走向本土中心,经历一个涵化(authentication)的过程,将本土概念与外来理论结合,发展出一个新的理念架构和实务模式(佩恩,1995)。

  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讨论基本集中于第二阶段,注重反思西方论述在中国文化处境下的适用性(范明林、徐迎春,2007),理由是中西文化、制度、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工作植根于西方国家,进入中国首先就面临对中国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乃至现实制度体系甚至意识形态的适应问题;在适应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社会工作才有生存的可能性(王思斌、熊跃根,2004)。这种社会工作必须调整和改变、以便为我所用的观点成为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主流论述,本土化也似乎就被定义为调整改变了。相应地,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本土化被定义为:需要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应与西方不同的中国文化、历史和现实状况。

  (二)何为价值与伦理

  在关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论述中,普遍存在着价值体系、价值(观)、伦理等概念混用的情况(拉尔夫、弗兰克,2005);在论述其本土化时,也是不加区分地一概而论(孙健,2009)。本文特做澄清,以便下文论述。

  价值(valueor values),又称价值观,是选择好的和想要有的行为的指南或标准(杜威,转引自拉尔夫、弗兰克,2005);伦理(ethics)则是“行动着的价值观”(Levy,1976b,转引自拉尔夫、弗兰克,2005),是抽象价值的具体化。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代表整个专业团体对增进社会中的个人和社会福祉、增权和助人自助、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等专业使命的追求(《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转引自Reamer,2000);专业伦理则是一整套指导从事该专业的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预防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王思斌、熊跃根,2004)。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为我们清晰地呈现了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的多个层次(见表1)。社会工作的六大核心价值是服务、社会正义、个人价值与尊严、人际关系重要性、廉政、能力;六大伦理原则与之一一对应,例如对应“个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伦理原则是“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并进一步阐释其内涵为尊重、个别化和案主自决。除直接反映专业核心价值的广泛伦理原则外,专业伦理还包括指导社会工作者的举止与行为的具体伦理标准(Reamer,2000),即社工对案主、同工、机构、社会、专业等的伦理责任(转引自Reamer,2000)。

  笔者强调价值与伦理的区分,旨在说明在“价值-知识-技巧”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中,相对于高度抽象的价值而言,具有更多的操作性意义,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常见的价值与伦理概念的混用,反映了世界范围内社会工作价值的实用取向,即将价值操作化,并将操作化得到的工具——伦理守则等同于社会工作价值。这种价值与伦理混用的逻辑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研究中找到了市场:他们认为西方社会工作价值必然与某些中国文化价值相冲突,指出某一伦理原则如无条件接纳在中国是不可行的(黄春梅,2007),进而得出较高层次的价值需要本土化这样混用和偷换概念的结论(Huang and Zhang,2008)。在下文的论述中,笔者会按照表格所示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将混用、偷换的概念转换为价值-伦理的表述。

  二、社会工作价值:谈何本土化?

  (一)社会工作价值具有普适性

  可能除了哲学,只有少数几个专业像社会工作这样如此注重价值观(拉尔夫、弗兰克,2005)。社会工作是一个价值为本的专业(Levy);社会工作价值黏合了外借自各学科的知识技术,使社会工作成为一个具有专业身份的整体(Yan,2013),被视为社会工作的源泉和基础(H. Goldstein,转引自多戈夫、洛温伯格,2005)。从国际社会工作的源头来看,早期的工作者看到人的贫困、伤病、被剥削,激起了强烈的道德同情心,这种“实践的感受力[1]”关注个人尊严(慈善组织会社、中国古代慈善救济)和改变社会不公(睦邻组织运动),并进一步转化为人道主义关怀甚至政治实践,追求人权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强烈的价值介入,社会工作的价值中立是没有意义的(阮新邦,2005)。

  虽然人们对于社会工作价值体系有不同的看法、缺乏统一的描述(如《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对价值的描述,泰彻、比斯台克、高登提出的价值体系都稍有不同),但归纳起来社会工作有两点价值[2]不可推翻:一是对个人的价值,即人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人应该受到尊重,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得到保障;二是对社会的价值,即社会应该为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达至公平正义。如果说前者体现了社会工作这一“对人并且与人一起的工作”对个人和群体的同时关注,后者则更多地关注社会结构的公平与否以及弱势群体的福祉权利。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建设的好社会(郭于华,2013),将能够为个人福祉提供制度化的保障。人的福祉和公平正义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和基石,是社会工作在任何国家的引入和实践都不可否认的。

  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价值和其知识、技巧一样,是一种社会建构(Yan,2013),因此需考虑当地特殊情境,重新建构社会工作价值,实现本土化。例如,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经历了从关注个人的尊严价值到社会结构的公平正义、再到实践应用伦理的转变(Reamer,2000),这说明社会工作价值的含义是不确切的、流动的,也必然是情境化的而非普适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在当地情景下建构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价值(Yan,2013)。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如今很少有人反对社会正义是社会工作的一项核心价值,但“正义”的含义却具有多样化和争议性。但是,也正如Yan所说,社会正义没有固定的内涵,却并未妨碍社会工作以“促进社会正义”这面大旗为使命继续前进,未阻止社会工作者们在为服务对象争取应得权利(Yan,2013)——在个体权利的维护中,个体看到社会正义的光辉和希望。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并不是先知晓“正义”的内涵才认同这一价值,对其含义的多种阐释只是让社会工作者更加明白自己所相信的是什么,并且由于正义在不同阐释下实现方式的不同,具有了更多的实践指导意义。试图以社会建构论否认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指导性及普遍性是不可行的。

  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格外关注中国文化,通过文化的过滤作用(殷妙仲,2011),对不适用本土的西方价值进行改造,产生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价值,为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打下坚实的价值基础?第一,Huang and Zhang(2008)指出,此种论调的支持者强调从本土的社会文化结构出发,强调当地的特殊性,却几乎没有依据来证明这种特殊性。第二,一些内地学者将本土化意识形态化,提醒我们警惕西方价值以普世价值的名义,把社会工作当成破坏地方性知识和民族文化特殊性、进行殖民化的手段(钱宁,2008,转引自陈红莉,2010);Mideley(1981)也指出第三世界需要警惕新殖民主义的价值输出。但我们不能将“源自西方”与“西方价值”、“西方强权”等同起来。为何要“把属于全人类的美好东西归为美国或西方的专利,偏不许中国人民享有?”(郭于华,2010)Huang and Zhang(2008)认为,意识形态论者将某些价值意识形态化,却不去问当地人民对自己的福祉和“更好的世界”赋予了何种价值,而某些源自西方但也为中国人认可、且有利于促进其福祉的价值,就不能是东方人民尚未实现但认可的吗?人类福祉和社会正义这些所谓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难道就不是中国人民的追求吗?对本身具有普适性的社会工作价值,却强调其特殊性的“本土化”,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二)所谓文化关注:多元文化与选择性关注

  学者们试图通过找到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的冲突之处,以便证明价值本土化的必要性;也试图找到二者的一致之处,以说明价值本土化的可能性。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成为本土化研究中的普遍现象(黄耀明,2012;黄晓莎、孙永军,2010;付再学,2008;罗肖泉,2007;杨晖,2007;唐晓英等,2007)。就冲突之处而言,与西方盛行的个人主义相比,中国人强调“家文化”和差序格局下关系网络中的人,传统伦理是家族本位、差序格局和群体主义(罗肖泉,2007)。“案主”不愿向陌生人求助(王思斌,2001);服务对象会“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不顾关系网络外的互助;人情交换和关系扭曲社会工作的服务性、利他性(黄耀明,2012)……就一致之处而言,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精英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大同”、“仁爱”等观念和社会工作价值观中所主张的推进总体福利进步和实现个人潜能的提升不谋而合(王思斌、熊跃根,2004);“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亦是现代社会工作的服务追求(孙健,2009)。找到中西文化相互融通之处,对西方价值中不适用的部分和中国文化中不利推行服务的因素进行改造,实现社会工作价值本土化,似乎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关注带来了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以文化差异为由进行的社会工作价值改造,就是价值本土化吗?在支持价值本土化的论述中,既要强调其在中国文化中的不适应性,又要帮助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要保持最初的专业价值观与使命(陈红莉,2010);既要建设不同于西方的“本土”社会工作,又要坚持以需要为本、以人为本这一“西方”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彭华民,2010)。依笔者看来,这些论述不过在强调行动的价值即伦理的调适,依旧在重申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坚守而已。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就等于中国文化吗?中国文化本是复杂多元的,除了儒家,中国先秦时代有诸子百家,影响较大的还有道家、佛家、法家等。社会工作本土化究竟面临着怎样的中国文化环境?殷妙仲(2011)指出,除了上述传统精英文化和常常与之矛盾的日常生活文化,政府的意识形态和市场经济的消费文化也是中国文化环境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发展才是硬道理”及推动经济增长的实用主义、保证经济增长的安定繁荣得到普遍宣扬和认可。为了刺激市场经济的繁荣,消费不停地得到鼓励和刺激,个人欲望、个人选择和个人主义逐渐萌发,“对一直强调集体、抑制个人发展的中国社会来说,消费主义却把个人从过去的集体主义中解放了。”

  在社会工作面临多元文化中,传统文化得到片面关注,中西文化的差异被强调,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必要性在差异并未得到明确论述的情况下得以建构;同时,中西方共同面对的发展主义、消费主义等国家和市场意识形态作为现实文化的组成部分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Yan 和 Cheung(2006)指出,在“本土化”这一重构背后,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多元行动者的博弈,而行动者只会摘取对自己有益的元素加以强调。对文化的关注必须再迈出一步——进行“政治性”的分析,这样我们才能理清代表不同利益的文化元素是如何被选中并进行互动和竞争的(Yan,2013)。

  (三)治理与控制:社会工作价值本土化的政治逻辑

  政府的推动是社会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发展的主要原因(史柏年,2011;陈红莉,2010;王思斌、熊跃根,2004);政府则是看中了社会工作技术性手段对其实现政治治理目标的意义(Yan,2013;Leunget al.,2012;曾家达,2001)。在很多国家,政府将通过社会服务维持政权合法性和延续资本积累作为“功课”分派给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无可避免地成为维持既有秩序的社会控制工具(殷妙仲,20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进入转型社会,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分化与冲突加重、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原来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行政性、半专业性的助人体系在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组织体系明显弱化,在功能上也不再那么有效(王思斌,2011),政府刚性管理手段的消极后果也促使其寻求新的工作方法与工作体制成为一种必要的政府选择(马志强,2010)。此时,政府提出“和谐社会”的目标,并“发现”社会工作在处理心理和人际关系方面的知识方法可以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技术手段(Leung et al.,2012),并可以与“本土社会工作”优势互补、共同解决问题(王思斌,2011)。于是,从2006年提出“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始,中央政府对社会工作的强势推动得到地方响应,社会工作在中国走上了一条不同于欧美和港台内生性发展的自上而下发展道路。内蕴其中的是“政府为体、社工为用”的中国逻辑,其中政府利益是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隐性逻辑(马志强,2010)。Yan and Cheung(2006)考察了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中民政部与社会工作学者的分歧与博弈,并指出本土化是一个政治过程。政府、学者、服务对象、当地文化等要素所带来的微观权力关系变化,可被称为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政治逻辑。在这一政治逻辑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

  政府强力推进的中国社会工作被赋予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使命(史柏年,2011)。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是社会工作的功能之一,但是,为何称为“特殊”?这里涉及社会工作维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如果既有社会秩序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社工自然应该维护秩序并专注解决个人和家庭问题;问题在于,当个人困扰不只是情境性的,而是既有社会秩序制造了弱势群体和他们的结构性问题,社会工作就不能仅仅是维护稳定。以“农民工”这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群体来看,发展主义和自由市场在鼓动农民走进城市的同时,又用户籍这一行政壁垒阻止他们获得“工人”身份和权利,通过制造“农民工”身份来满足对廉价劳动力的需要。由此,农民工面临劳动保护、养老、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既然在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像农民工这样的社会群体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社会工作怎么能对这种结构性的问题视而不见,却只是个体或家庭的层面对既有秩序修修补补呢?他们常常连基本的工资和工伤赔偿都拿不到,甚至要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并付出生命的代价[3]——这样损害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是社会工作应该维护的吗?社会工作理应对遭受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帮助,但给他们带来困难、对他们并不公平的结构,难道不也是社会工作应该反思的吗?

  价值的抽离和方法的嵌入,即社会工作原有的价值观基础被抽离,理论、方法与技巧被保留和嵌入到我国原有社会工作之中(马志强,2010),成为实现维护稳定、社会和谐目标的对策。社会工作对公平正义的结构性关注,被响应“本土”的“和谐社会”等口号替换,社工被派去安抚拆迁上访户、排查富士康可能跳楼的“危险分子”,不仅不再和弱势群体站在一起,推动不公平社会结构的转变,反而为虚假稳定站台,成了地方政府利益导向行为的同谋。此外,社会工作强调自己是以人为本的“服务”行业,却不是致力于为农民工预防或解决欠薪、工伤、超时工作和低薪等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而是为他们开丝网花小组、电脑学习小组,通过成员的沟通学习、相互支持和获得愉悦,转移他们的.注意力,营造歌舞升平的假象,其实是让服务对象去适应环境而非正视环境本身的不合理,使弱势群体成为损害自身权益之结构的认同者甚至固化者。如果一味高喊本土化,以“文化差异”为理由,以“本土化”为幌子,为所谓“中国特色”制造借口,社会工作必然异化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加重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给服务对象造成的伤害,社会工作将无法有效弥补社会变迁过程中结构性问题对服务对象(如农民工)利益造成的损失,从而失去服务对象的信任,乃至失去专业的立身之本。

  这一方面警示我们,价值本土化论者可能恰恰根本就不明白、也无法坚守社会工作核心价值,才试图忽略和扭曲它;另一方面,也启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文化的政治意义保持敏感:“从当地文化出发”得到的本土社会工作价值,就一定是符合当地人民福祉的吗?盲从于所谓当地社会文化可能导致社会工作者无视文化的不公平性和压迫性意涵,反而维护其存在(Huang & Zhang,2008)。刘梦、张叶芳(2001)在对中国妇女自我概念的研究中发现,城市妇女比较关注子女,认为自己和丈夫是平等的;农村妇女则更多关注家庭和丈夫,可以为丈夫的面子牺牲自己,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对女性遵从权威的教育(其实毋宁说是规训)所决定的。在此文化背景中理解妇女,他们认为,与案主自决相反,指导性原则才更加适用于中国女性案主。社会工作不去探讨农村女性为何更少地关注“自己”和是否愿意追求更多的平等和自主,而是试图通过修改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维护压制女性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结构(Huang and Zhang,2008)。当社会工作盲目以“当地政治文化环境”为据开展服务,而不去反思文化本身给服务对象带来的影响时,而不去挑战文化本身时,就会滑向放弃人的福祉和社会公义的一端,异化为对结构性社会问题缺乏应对的工具理性手段,而不是一个有独立价值立场、能够因应社会情境以增进社会公平的专业。

  三、价值的实现:社会工作伦理在本土

  上文讨论了反对社会工作价值本土化的几个理由:首先,价值是社会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在不同时空指导着社会工作者为人类福祉和社会正义而奋斗,具有普适意义。其次,本土化研究中盲目、片面的文化关注是没有确切依据和意义的,价值本土化的研究其实是在强调对核心价值的坚守。最后,在刻意忽略发展主义、消费主义等中西文化共性的背后,是政府强力推动下中国社会工作从微观层面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而对不合理的社会秩序缺乏认识和介入这一政治逻辑,本土化则为社会工作异化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提供了借口——所谓的价值本土化,会对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有害。

  那么,社会工作价值面对本土化的呼声,该何去何从?正如上文所述,笔者反对所谓“价值本土化”的论述,而出于本土化“满足当地需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初衷,认为行动的价值观——社会工作伦理,才应该根据本土实践予以调适。

  (一)实现方式:回到本土化的起点

  笔者对价值的强调并非等同于空谈价值,所谓价值仍需有实践效果来证明,否则就是一纸空谈。价值本土化的意义在于探讨其在不同社会的实现方式,而不是以本土化去否认价值[4],对“本土化”的意识形态化不可取。

  我们已经知道本土化的初衷在于将社会工作价值、知识、技术应用于发现并满足当地人民的真正需求,解决当地面临的社会问题,从而实现人的福祉和社会公义,这是一种有价值指引的实践行动。Fuicher(2003,转引自拉尔夫、弗兰克,2005)指出,如果本土化概念和理论不能用于促进社会工作实践,社会工作是没有未来的。价值的实现才能说是社会工作及其价值的本土化,这一过程只能在实践中进行,实践是本土化的唯一有效方法(罗观翠,2007)

  强调价值的实现也和社会工作本身的实务特征有关。作为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社会工作强调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通过与受助对象在一起(with the client),以助人实践和解决现实问题这一实务过程为核心,是一门强调doing的实用性学问。若我们真能在所谓本土化实践中坚持价值指引的这一实用取向,自然不会看不起传统的土办法,而是会包容本土性社会工作,亲近多元的民间(朱健刚、陈安娜,2013),实现现代社会工作和本土性社会工作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王思斌,2001)。

  (二)调试伦理:价值本土化的途径

  相对于抽象的价值观,社会工作伦理则具有一定的实务性和操作性。Bloom指出,哲学上抽象的价值观定义并不能真正对专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问题的着眼点应该放到“表述成行动的价值观”,即从价值观衍生出来的伦理原则上(拉尔夫、弗兰克,2005)。专业伦理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指引,以便把专业的价值转化到专业实践活动中,帮助考察实际选择的对与错。

  社会工作伦理为价值和实务提供了衔接。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学习西方,有很严重的照搬西方专业体系的倾向,这使得中国社会工作理论与本土实践无法衔接,来自西方的社会工作在中国“水土不服”(陈红莉,2010);在希腊,社会工作者发现他们的雇主(即国家)期待他们承担一些违背国际伦理守则的任务,他们该怎么办呢?(loakimidis and Teloni,2011)地方情境的确会造成社会工作者的困扰,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水土不服”或困扰也可能有另一种解释,即恰恰是因为价值追求不明确,以及没有将价值贯彻到实践中去、出现价值追求和具体实践之间的断层——缺乏伦理守则的调适,才使得实践失去价值的指引而找不到出路。

  笔者需再次澄清,很多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研究都把二者混同起来,实际上他们强调的依然是对价值的坚守和对伦理的调适。刘华丽(2004)提出了对伦理调适的意见:

  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不能因为某些知识理念来自西方就不问青红皂白地予以置疑,也不能因为它是源自传统就全盘接受,而应本着社会工作的实务精神,服务于时代的发展与现实的需要,有目的、有意识、深思熟虑地进行创新,以期为社会发展和国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做出贡献。

  也正是由于社会工作伦理涉及直接面对服务对象的选择,也就必然涉及不同社会的人文背景,需要在实践中逐条检验(证实或证伪)才能认同或否定,即将其放在实践中检验、在检验中反思、再将反思应用于实践,在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逐步建立本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除非已有实践显示该条原则确实违反服务对象及更广群体的利益才应被修改,或确实有利于促进人与环境的良性改变才应被认同。“可能”、“未必”等猜想[5](孙健,2009)虽确实“可能”出现,却无助于建立适合本土情境的伦理守则。基于本土社会工作所开展的价值实践,能够跳脱简单的“调整改变”,实现从西方中心到本土中心的转变,建立一套涵化又紧扣核心价值的社会工作伦理。

  (三)伦理原则本土化实践举例:专业关系与案主自决

  迄今对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探讨多集中于纯理论的推理和猜想,基于实践提出的伦理本土化少之又少。潘绥铭等(2012)以“单亲家庭青少年社区禁毒康复模式”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基础,探讨了专业关系这一伦理原则本土化的问题。在与服务对象的接触中,西方伦理守则禁止除专业关系——即相互信任的职业关系——之外的双重和多重关系。但在中国“人际信任强于制度信任”、“人情关系优于职业关系”的背景下,仅建立“纯粹的”专业关系就开展服务难以得到信任,有效的服务是不可能的。因此,就专业关系本土化而言,应提倡道义追求下的“专业关系+工作关系+朋友”的模式。

  潘绥铭还认为社会工作需要不断地反思自己的理念与价值目标,即社工必须要有“道义追求”:“如果仅仅在操作的、技术的、专业的层次上思考问题,那么无论是全盘照搬还是全盘否定”,对专业实践和知识发展均无益。

  潘绥铭在实践基础上提出专业关系本土化的思考,并在价值层面进行反思,但笔者认为这些反思仍有值得探讨之处。他调整“专业关系”是由于实践难以进行的困境,却立足于中西文化差异进行发生学解释,强调“严格禁止双重和多重关系”原则不适用于中国,却忽视欧美对此亦早有争论:超越专业关系的界限确实可能有害,但去卧床不起的当事人家中探望,或是参加当事人婚礼等重大的家庭活动,为什么就不能是建设性的呢?(拉尔夫、弗兰克,2005)在实践中,正如《街角社会》在70年前所展示的,社工严格避免朋友关系,整日守在社区中心,街头少年很少参加社工组织的活动;反倒是怀特与少年们混迹街头,逐渐成了对帮派无所不知的核心成员。到底是由于中西文化差异需要专业关系的本土化呢,还是对专业关系的原有规定本就需要调整呢?

  还有一个基于实践提出伦理原则本土化的例子是上文提到的刘梦、张叶芳(2001),他们主张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不适用,本文已论述其不恰当性;但案主希望从权威人士那里得到指导性意见又似乎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普遍情况。此时,如何充分利用指导性原则的优势进行价值介入,以便让服务对象觉醒和认识到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利并做出选择,才是案主自决这一原则本土化应该考虑的问题。

  总之,社会工作伦理的调适与本土化只有在围绕价值追求进行的社会工作实践中,才能得以实现。可惜这种基于实践调适某一伦理原则的研究少之又少,现有的研究对建立一套本土社会工作伦理的贡献不大;既传承社会工作对人的福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又为本土社会工作道德实践提供基本指南,这样的一套社会工作伦理,是值得我们为它的形成而奋斗的。

  四、结语

  本土化是社会工作领域一个甚为流行的概念,价值伦理层面的探讨又占了其中大部分。因为强调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实践目的而担忧其适用性,这无可厚非;但通过片面关注强调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之处、忽略中西方文化的共同之处,并将本土化意识形态化,以本土化之名然后声称要加以改变,则过于冠冕堂皇了。本土化不只是一种文化关注,更是一种政治过程;而一味从微观层面追求稳定的政治逻辑这一政治逻辑,将引导社会工作本土化进一步忽略对不合理社会秩序的反思和改变,将社会工作异化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伤害服务对象和专业本身。因而需要“调整改变”的不是看似激进的社会工作价值,而是妨碍这一价值实现的社会秩序与制度安排。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化中的底线,正在于对专业价值的坚持和追求。

  关于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本土化的讨论若只停留于理论层面,又是没有意义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基于基本价值和本土反思性实践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希望本文反对社会工作价值本土化和支持伦理本土化的论述,能帮助大家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相信今天的每一点实践和反思,都将让我们离理想中的本土社会工作伦理更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