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的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准则,广西政府发布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通知,希望社会工作者能认真仔细阅读查看本文的通知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加快推进广西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方案》(桂组发〔201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能力提升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择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督评估,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 购买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规定的其他购买主体。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核定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
(二)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能力,组织中须有1/3以上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为辅。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购买主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费用的购买形式。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购买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本地区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标准,向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由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指定的单位派驻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购买形式。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是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本养老、社区建设、劳动就业、残障康复、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流动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援助、精神抚慰、政策执行、家庭关系维系、社会融入等服务。
(一)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社会工作服务。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照顾社会工作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特殊群体社会关爱社会工作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工作服务。对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心理、生活环境、家庭环境等问题,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
(六)受灾群众生活重建社会工作服务。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连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七)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围绕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摆脱困境、融入社会、心理困扰等需要,开展困难救助、链接资源、增进融入、赋权增能、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增强自信心和生活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八)矛盾纠纷调解社会工作服务。针对家庭、社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问题、维护个人权益方面的信访问题等,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九)企业职工社会工作服务。为企业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就业援助、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企业化解劳资纠纷,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十)其他社会工作服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面向群众急需的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社会福利服务。鼓励承接主体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鼓励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对于具有特殊性的项目,也可以采取政府委托或政府资助的形式购买。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项目申报。每年6月底前,购买主体通过调查和分析评估,结合群众服务需求等情况,设计下一年度拟向社会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目并接受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申请,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每年8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项目预算。经民政部门论证通过后,购买主体结合论证意见调整完善本部门下年度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计划,并报同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进一步核算服务成本,汇总分类各部门购买社会工作计划,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和效果目标,科学编制下一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项目审批。每年11月底前,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服务需求和既有预算,对经民政部门汇总审核的年度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审批。
(四)项目购买。次年5月底前,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告。试点阶段或确因特殊情况限制时,也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招标计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确定承接主体,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意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购买方与服务承接方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拨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评估。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项目结项前一个月,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力量共同组成项目评估组进行结项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程序是:遇突发性、紧急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根据需要拟定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附署意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其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编制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统一申报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存中抽选;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项评估;构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体系;培育和管理行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积极培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做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教育培训、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各项工作;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指导标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加大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主要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主要负责:根据购买主体发布的服务计划,研究提出符合群众需求和专业要求的服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制定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并接受检查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成果进行经验性总结;积极开发创新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主要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监督;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进程;研究社会工作各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服务体系;总结推广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按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第三方评估;推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组织行业交流、评价和激励工作;办理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考核评估是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十八条 项目考核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加强项目监督,推进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综合评估机制建设。应当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规范性评估和效益性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务管理评估、专业服务过程评估、专业服务结果评估等方面。
(一)财务管理评估内容:健全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模块和比例的经费使用;严格的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的招标(比价)程序;符合规定的经费支出原始凭证;提高效益和降低运营成本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专业服务过程评估内容:目标与需求的匹配;各具体目标和总目标的关联性;目标与活动设计的关联性;专业服务方法的规范使用;项目服务活动的进度;项目执行的痕迹化管理;各类服务活动的投入分配;服务活动计划的完善制定和执行;服务对象的参与率;项目执行人员的人岗匹配程度、稳定性和工作状态;总结改善项目发展的经验;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素。
(三)专业服务结果评估内容:服务活动对项目目标产生的影响;服务投入和产出的关联性;服务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机构整体工作量: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次数、大型活动服务人次等;社工的平均工作量:服务对象接触人次、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活动次数、社区活动服务人次等);服务对象、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认知度和满意度情况;服务成本和效益的比较;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项目产生的非预期后果的正向性;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素。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开展中期评估和结项评估。中期评估由购买主体负责,结项评估由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力量共同组成项目评估组负责。
中期考核评估合格,继续支持其开展服务项目;评估不合格,进行项目整改,整改合格,继续支持其开展服务项目,整改不合格,项目终止,追回前期项目资金。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结项评估的重要依据。
结项考核评估合格,项目资金全额拨付;结项评估不合格,进行项目整改,整改合格,项目资金全额拨付,整改不合格,项目终止,追回项目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法律责任。
结项考核评估不合格项目终止的承接主体,6个月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民政部门或者购买主体认为必要时,可增加考核评估次数。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分承接主体自评和政府考核评估两个部分,承接主体自评应贯穿整个项目过程,承接主体应通过定期自评不断提高项目成效,并按规定向购买主体提交自评材料。政府考核评估的具体方法视项目实际而定,可采用查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估结束后,应向承接主体通报结果,并接受承接主体咨询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统一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同级民政部门指导、监督购买主体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主体的申请和承接主体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民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征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台帐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推行“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工作模式,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双赢、优势互补、互动共进的服务模式,提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增强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释,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