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