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

时间:2023-01-21 20:09:03 会计证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集锦

  引导语:财经法规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三大考试科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助你一臂之力!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集锦

  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 财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4.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 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如何?

  6.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7. 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 单位在责任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9. 隐匿或故意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0.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1. 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它具有哪些特点?

  12.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应包含哪些内容?

  13.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有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进行补记,这两项内容是什么?

  14.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5.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16.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7. 什么是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8. 什么是变更登记,其主要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19. 什么是发票,发票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0. 请简要回答发票的开具应当具备的要求。

  21.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是什么?

  22.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23. 在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4. 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含哪几个方面?

  25. 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26. 简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7.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包含哪些内容?

  答案:

  1.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3.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此外,国家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4.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5.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人办理委托人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想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会计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行为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会计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不银行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账户、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1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银行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3.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14.(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5.(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16.(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17.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8.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是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5)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6)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9.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发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发票具有合法性。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2)发票具有真实性。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监督,可以全面地、准确地了解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

  (3)发票具有时效性。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为了便于从发票中获取和利用经济信息,要求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4)发票具有共享性。发票是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通过发票可以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详尽的信息。

  (5)发票具有传递性。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复杂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通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20.(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顺序填开,填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习、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地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当符合规定。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的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2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未遭到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2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想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任未改正者: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像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

  (5)纳税人当月购买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和定期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任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4.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手段。所谓会计职业关系,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会计职业道德通过配合国家法律关系,调整会计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会计职业道德体现了会计的职业特征。会计的职业特征是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帮助了解过去、掌握现在、预测未来,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会计职业活动必须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得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

  25.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及时和完整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4)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完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机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密单位的会计信息

  26.(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27.(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部分问答题】相关文章:

2016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试题08-25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模拟题08-24

2017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06-18

2016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预测题答案08-24

2017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试题答案08-25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模拟试题08-24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仿真题08-24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仿真题08-25

2017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题及答案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