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1-03-10 13:23:20 我要投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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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机构设置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二)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周转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统筹规划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适合区情的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性标准,制订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建材行业微观管理的责任。

  (十一)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稽查工作,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统计系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市)、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按照自治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厅管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的收费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区域合作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下设秘书科、计财科和信息科。

  (二)政策法规处(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组织起草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组织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资源管理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并参与对上述行业的专项稽查;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规划稽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投诉举报、稽查监督等制度,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统计系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工作;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住房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长远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承担全区廉租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职责;承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四)城乡规划处(设计和标准定额处、建筑节能科技处)

  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雕塑;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抗震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性规范,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查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全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研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和法规草案、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新型建材产品的引进、开发、认定与推广。

  (五)城乡建设与管理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管执法、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自来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农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从业单位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建档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骨架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核准、备案、变更及审查、上报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全区房地产业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地产交易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建材产品在施工现场的准入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综合执法处)。

  负责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屋室内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建档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审核、核准、备案、变更及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屋室内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的审核、核准、备案、变更及审查、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对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的违法按键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九)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厅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承担的农牧民工建筑实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党建、群团、行业协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含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编制3名)。其中:厅领导职数6名(含副厅级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纪检组组长1名,纪检组(监察室)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地址:http://www.xzcs.gov.cn/jgsz/inde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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