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21-03-07 20:22:20 我要投稿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0〕19号﹚,设立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己由建设部公布取消的城区车辆清洗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全市城乡规划协调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六)指导、协调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批有关村镇规划。

  (七)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梅州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燃气、生活排污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十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十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党群工作和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协调、送审和报批;负责建设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稽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规建设、法规宣传及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市规划股。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负责规划设计、城建测绘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受理;审核房屋建筑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放验线和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报建工程收费核算;组织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对房屋违法违规建设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管线选址定点和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放验线和批后管理工作,对违法市政工程建设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提出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村镇规划股。

  负责指导、协调城镇(中心镇和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度工作,审查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审查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监督村镇规划实施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拟定全市村镇年度规划工作任务;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五)城乡公用事业股。

  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燃气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工作;指导城乡生活排污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六)建筑管理股。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测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监督执行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驻本市经营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技术交流;调处工程质量纠纷;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拟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统计工作。

  (八)房地产综合管理股。

  负责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存量房(库存房待售)抵押。

  (九 )住房保障股。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梅州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并监督实施;指导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十)工程股。

  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十一)计财股。

  制订本局财务、审计规章制度;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局行政经费、专项资金的预算以及其他经费的申办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股长﹙主任﹚2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文章:

08-14

08-13

05-15

08-13

08-23

08-21

08-19

03-31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