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路建设项目的大干快上,合格的监理人员供不应求,施工单位力不从心,在现有建设体制下,许多业主缺乏全面的管理能力却又不愿意也不敢向监理放权,这样的结果是监理地位被削弱、职能被局限、费用被降低,而监理地位和收入等原因又直接导致监理素质下降,进而加剧了监理履职能力的不足和业主的更加不信任。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公路工程监理改革思路,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历程
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引进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公路项目建设,由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明确规定,使用他们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施工监理,因此同时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程管理模式——工程监理制度。1985年7月,原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85] 交公路字1459号),提出:“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当时的监理主要职责是质量管理。
1989年4月,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89] 工公字131号)规定:“建立我国公路建设的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业主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对施工的任何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并符合合同规定”。此阶段监理工程师对业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2年5月,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指出:“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可见,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一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平、公正维护双方的利益。
1992年6月原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2]443号)提出了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995年4月我国第一部公路工程监理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发布,在其条文说明强调:“由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明确的规定,使用他们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施工监理。”
1996年7月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997年7月《公路法》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国家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
2000年1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近三十年来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经历了探索、跌倒、爬起、前行的过程,2004年12月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2004年2月开始实行的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部门(地方)规章及指导性文件,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监理企业行为,促进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创新与发展,已经逐步走向了规范化,从国外引进监理概念,到适合国情逐步融合和结合国情不断发展,中国公路建设监理已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之路。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中国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体系已经深入人心。近三十年来,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形成,并在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及监理的作用应得到充分肯定,并应通过深化改革继续坚持深入推进。
二、我国监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环境和建设条件的变化,以及我国投融资模式改革带来的建设管理模式多样化,使得主要依托FIDIC合同条件和改革开放初期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建立的公路建设监理制度呈现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例如:监理机制创新滞后,监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监理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制度与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明显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步伐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逐渐减少,监理企业的生存令人堪忧,为解决交通建设监理发展进程中的困难及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理行业必须认真思考。
关键词一:监理现状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公路建设法定的基本制度之一,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体系,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的调查资料表明,88.5%的交通主管部门、84%的施工单位和55%的业主单位认为工程监理较好或基本发挥了作用。但是现行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与项目管理要求等不相适应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制约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71%的交通运输主管及74%的业主单位认为“监理行业突出的问题是监理人员素质问题,75%的监理企业则认为“监理项目收费低、成本偏高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履约程度”。方方面面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工程监理地位尴尬。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既非独立的第三方,亦非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代表。
2.工程监理责权不明。在工程监理和各项职责中,合同、工期和造价有责无权,环保监理有责无利,安全监理权小责大,现场监理人员已逐步演变为“监工”或“质检员”角色,工作性质正逐步向劳动密集型方向转变,偏离了工程监理(咨询)高智能技术服务的方向。
3.监理人员不堪重负。现场监理工作量大,检测频率高,内业资料多,人员投入量大。
4.监理队伍素质整体不高。施工和管理经验不足,监理企业诚信度低,监理人员流动性大。
5.监理收入普遍偏低。
关键词二:监理制度改革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而诞生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近三十年来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路建设形势的变化,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与公路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和顶层设计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于交通运输,加快转型发展的大局为指针,理顺各方权责,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完善工程监理体制。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连续性、协同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交通建设监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公路工程监理行业逐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我国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三:独立第三方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引进和推行FIDIC条款,把国外科学的且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创新,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由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转变为业主、监理、承包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管理模式。在传统监理模式中,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引进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资金的项目,全面执行1987年版菲迪克条款的模式,在贷款方的制约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理+业主+承包商的铁三角,监理是真正意义上独立第三方。我国第一部工程监理标准《公路工程监理规范》(JTJ077-95)在条文说明中强调:“由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明确规定,使用他们的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施工监理。”监理作为公正的独立第三方,同时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2015年4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即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的利益,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责任和权利,双方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之所以会有现在独立第三方的怪相,除当时引进国外资金要求的原因,主要还是很大程度上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制度的“摇摆”引起的。在监理制度改革的今天,我们应明确监理不再是独立的第三方。并且FIDIC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针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提出新理念新办法,2000年出版的新红皮书关于工程师的地位与职能的条款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多年的实践,FIDIC认为工程师受雇于业主,因而不可能完全独立地工作,所以新红皮书不再提“工程师”是独立的一方,而是业主的雇员。交通运输部指出,要坚持完善监理制度,但要调整监理的定位,明确监理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关键词四:自管模式
自管模式是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的一种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配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键全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完成《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负总责的管理模式。
项目建设管理采用自管模式,建设单位不再委托社会监理,并不是不要监理,也不是不实行监理制度,而是自行监理,也必须确定监理机构及其职责与权限,做到责权明确、界面清晰、程序严谨,通知施工单位。
关键词五: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建筑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89]工公字131号)明确了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非常重要,也符合《FIDIC合同条件》关于“工程师的任何检查、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的国际惯例。所以必须强化施工单位是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和业主的授权为业主提供服务,而不是独立的一方责任主体,所以不能作为独立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业主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进一步向监理追究违约责任。
关键词六: .建安费与人员配置
按照年建安费计算配备持证监理工程师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规范要求高速、一级公路按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配备一名持证监理工程师。我国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经济体量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保持较高增长,物价也与国际接轨,人工成本突飞猛涨,加上货币贬值,公路工程的造价随之上涨,类似公路工程造价的建安费与十年之前成倍上升。当今如果仍按过去的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配备一名持证监理工程师,相当于十年前相同类似项目持证监理工程师将倍增,而十年来,监理取费不但没增反而因多方面原因呈下降之势。所以根据工程造价、物价指数和监理收费现状,按每年8000-10000万元建安费配备一名持证监理工程师较为合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的高低,进行系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