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国际结算单据知识点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2、运输合约的证明。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租船合约提单的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租船合约提单上会注明:“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三、不定期租船运输的装卸费用条件
在不定期租船运输时,货物的装卸费用究竟应由船方还是货方负担,要在租船合约中订明。装卸费用条件以下列方式表示:
1、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Free In缩写F.I.)
2、船方不负担卸船费用(Free Out缩写F.O.)
3、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缩写F.I.O.)
4、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费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缩写F.I.O.S.)
5、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平舱费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Trimmed缩写F.I.O.S.T.)
第六节 多式运输单据
一、多式运输及其形成
多式运输(MultimodalTransport)是指根据多式运输合同,至少由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签发单一的、包括全程的运输单据这种运输方式。
《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运输公约》都是国际多式联运共同遵循的国际惯例。
多式运输的关系人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二、多式运输单据
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 Document)是一种概称,其中一程为海运的通常使用多式运输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1、多式运输单据特点
多式运输单据主要有以下特点:
(1) 表示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2) 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
(3) 多式运输提单中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如有“预期”(Intended)或类似意义的修饰词,银行可接受。
(4) 适合多式运输的贸易条件主要是FCA、CPT、CIP,并以接管的日期作为装运日期。而FOB、CFR、CIF贸易条件不适合于多式运输,因为它们要求卖方船上交货(on board),与多式运输的要求不符。
2、多式运输单据的作用
(1) 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的部分运程为海运,其作用也与海运提单相同,即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物权凭证的作用,可以背书转让。
(2) 不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起到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的作用,不是物权凭证。
3、多式运输提单的用途二元化
如提单的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或“联合运输或港至港提单”,这种提单既用于多式运输,也用于港至港的单一海运。
第七节 其它运输单据
一、空运单据
空运单据(AirTransport Document)包括航空运单(Air Way Bill,缩写为AWB)或空运发货单(Air Consignment,缩写为Note ACN)。
1、空运单据的特点
(1) 提交银行一张正本单据。
(2) 空运单据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是物权凭证。
(3) 空运单据是直交式单据。
(4) 空运单据适用的贸易条件为FCA、CPT、CIP。
2、空运单据的签字要求
(1) 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名称必须在空运单据的正面出现。
(2) 承运人在空运单据上的签字
如正面没有“承运人”字样,则签字栏目应写“承运人”字样;如已有此字样,签字栏目可以不写。
(3)当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
代理人必须写上它自身的名称、身份和必须表示它所代理或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身份。当“承运人”的字样没有出现在单据的正面时,代理人的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后加上“承运人”;当此字样已出现在单据的正面时,代理人的签字可以省写该字样。
二、公路、铁路运输单据
(一)公路运输单据
在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中,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原则上运单须经承托双方正式签字方能生效。
(二)铁路运输单据
1、承运货物收据
对香港的铁路运输使用承运货物收据,即使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运货物收据,外运公司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承运货物收据的第一联的作用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货物;物权凭证,可凭以转移物权;运输契约。第二联无以上作用。
2、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协运单是指对独联体与东欧国家这些参加国际货协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的运输单据。国际货协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约,而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
三、邮运单据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转让。信用证项下邮政收据宜作成以开证行为收件人,以确保开证行的债权。
四、关于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银行不接受以运输行名义出具的提单,但是,银行接受下列形式的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1、单据正面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
2、单据正面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并由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
第八节 保险单据
一、国际货运保险及种类
被保险人(Insured)与保险人(Insurer),是国际货运保险的两个当事人。
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及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及种类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这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才开出正式保单。
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Note),是由保险(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Insurer)
2、被保险人(Insured)
3、保险单名称
4、唛头和号码
5、包装及数量
6、保险金额与货币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价、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开立。
7、保费及费率
8、运输条款
保险单上的运输条款应与运输单据上的信息一致。
9、承保险别
要求承保险别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0、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ClaimPayable at)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一般是在进口国内的地点。
11、日期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装运日期。
四、保险单的背书(Endorsement)
按信用证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据上背书。
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
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
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
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
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或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
5、被保险人若是来人(Bearer),该保险单据转让时不必背书。
第九节 其他单据
一、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区的文件。
二、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一种制度。普惠制不采取一般的原产地证书,而采用专门的普惠制产地证。受惠国的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时,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经受惠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一起送商检局核对,经签章后方成为有效单据。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是证明商品品质、数量、价值及是否对人或公共环境有害的各种检验证书的统称,也称商检证书。
检验证书的种类有:
卫生检验证书,黄曲霉素检验证,数量检验证书和重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简称验残检验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签发人:
1、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
2、出口国的同业公会、制造厂商等机构。
3、外国检验机构。
4、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
四、包装单、重量单和尺码单
包装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Weight,andMeasurement List)是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用的。它们的号码应与发票相同,日期应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而不能早。它们不表示收货人、价格、货物装运等情况。在货物的描述上使用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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