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9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是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 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下达追加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属于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预算单位应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对确需变更调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九条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 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 省直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进口产品核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应全部应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政府采购办理效率。
第十三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2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转移支付和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在指标文件下达后1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方式经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负责人、承办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机构核定的时间,委托事项及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技术复杂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结果公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发布,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发布结果公告时,应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并附专家评审报告。
第四章 严格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不得人为在厂商授权、资质条件、技术参数以及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方面设置特殊要求,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自由、公平地参加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按规定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信息公告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或阻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评审专家使用方的申请,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审活动,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在招标现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所报价格、折扣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事项,要客观、准确、完整地对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重新组织评审活动。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