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时间:2022-10-14 11:53:46 保险公估人 我要投稿

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欢迎阅读。

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地位独立。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且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拢,表现出超然的独立性;第二,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保险公估执业人员保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保险公估人因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前所述,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并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尽管保险公估人可依托公估报告,为委托人出庭辩护。

  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分别担当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经营工作,保险经纪人无疑应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洽商保险事务;而保险公估人更将保险中介的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正因为如此,保险公估人的职业要求就更为严格。从市场地位而言,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作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保险公估的发展

  保险公估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西方的保险公估业是伴随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最初,估测损失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完成。之后,保险人为了体现公正,很快开始聘用独立测量师或建筑商对建筑物赔案提供建议。到了19世纪中叶,大多数火灾保险办事处已开始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独家代理人。财产估价公司起初是由从事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等职业人士发展而来,主要从事简单的定量工作。1867年,很多个火灾保险办事处组织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并批准通过了一张非专用“估价人”名单,随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被延续下来。

  中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

  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人在上海又发起成立了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随后,天津、广州和汉口等地又陆续出现了多家从事保险公证业务的公证行。

  20世纪90年代,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重视理赔服务。在遇到复杂的理赔案件时,已经注意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工程人员或商检机构参与保险理赔的检验和定损工作,以便取得合理、公平的理赔结果。同时,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有的保户已懂得求助于理赔中介机构来获得公正、公平的保险赔付,维护自己正当的索赔权益。在这种客观需求下,保险公估人开始在保险市场上出现并运作。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保障,同时也负责出险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所以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甚至是其他关系人的委托。它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与上述双方都保持着等距离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通过保险公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还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赔案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赔案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

  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二是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此外,保险公估人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保险公估的主要作用

  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单位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最佳的选择。

  保险公估简介: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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