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

时间:2024-08-26 05:20:56 安全工程师

淄博市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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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用更加严厉的问责,倒逼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日前,我市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县委、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挂包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区县: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辖区内营运车辆在外地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区县、镇(街道)、经济园区和有关区县直部门、单位未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责,未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市级及以上安委会约谈的。

  市直部门、单位: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由于直接监管责任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发挥作用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被市级及以上安委会约谈的。

  今后,对于推荐文明单位及其他评先树优对象,拟定提拔重用人选,从生产经营单位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办理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项目、证券融资、资金奖励事项时,应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出现该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自发生“一票否决”情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推荐为文明单位和其他评先树优对象,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提拔重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严格限制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证券融资、给予资金奖励等。

  相比原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新办法从否决事项、否决情形、否决对象上都有所增加。亮点一:从否决事项上看,新办法不仅对各类评比、奖励实施“一票否决”,而且增加了推荐文明单位,干部提拔重用,从生产经营单位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入重点项目、证券融资、资金奖励等。亮点二:从否决情形上看,新办法,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否决标准,也增加了工作不到位实施“一票否决”的情形。亮点三:从否决对象上看,新办法,不仅对上述单位、人员实施“一票否决”,而且增加了对挂包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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