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10-14 11:21:01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重点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1

  加强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直接决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是全面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和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需要。近年来,镇党委政府按照县委政府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立足镇域工作实际,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全面规范统计制度和责任,努力从源头确保统计工作的基层建设和工作质量,全面提升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一、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建立统计机构

  20xx年以来,镇按照县委政府统计工作统一部署,对照《关于成立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级各部门为成员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规范化建设及日常统计工作,并对统计站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健全统计制度

  1、村级报表制度。

  为使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严格化,镇建立了一系列统计工作制度。首先,明确大小春农作物面积产量村级的报表时间和方法,由村统计员向镇统计站报送手工报表,镇统计站经过汇总、审核向上级单位报表;其次,实行统计培训制度,在上报大小春表及综合年报表前,组织全镇统计员培训,严格统计报表质量与报表时间。随着制度的完善调动了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了统计工作的运行程序,使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的完成报送,提高了工作效率。

  2、日常统计工作指导制度。

  为确保统计制度的执行力度,镇开展了自查活动,

  一是统计站人员定期进村入社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二是对不重视统计工作,不能按时上报报表,延误全镇统计数据汇总的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上报报表,否则依规追究责任;

  三是要求镇村统计人员对近期统计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指导其互相学习工作经验,互相查找工作中的不足,通过认真对照总结,提高各自的业务水平,不断增强统计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统计工作保障

  1、人员和经费的保障。

  在统计工作日趋完善和深入过程中,统计工作量大面宽,容易造成人员的经费不足的现象,会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镇在干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明确了一名专职统计干部和一名协作统计干部,专门负责全镇统计工作。建立了农业统计、专项调查统计等队伍,涉及人员共计35人。对于镇统计站的经费实报实销;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调节支付,专项统计工作专项列支。特别针对每季度的统计业务培训、专项统计等工作,涉及的经费支出,镇财政在有限的财力下,做到足额保障。如20xx年统计工作超预算支出约2万元。

  2、统计阵地建设的保障。

  镇统计工作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而较为滞后,解决统计阵地问题,是做好统计基层基础的关键。虽然政府办公楼功能老化且场地不足,但经过镇党委政府充分优化组合,专门为统计站规划出一间办公室,安装互联网及统计内网,并进行了简单装饰,购置了的文件柜。为防止统计数据“失秘”,对门窗加固并安装了监控设备,让统计工作适应现代化、信息化和保密化的工作要求。

  3、部门之间通力协作。

  镇政府以统计工作的要求为基准,深入研究探讨了部门之间因合作不力对统计工作产生的影响,分析总结出解决办法,把各相关机构的职责与统计工作职责对接,找出了部门不配合或协作性不强的根本原因,从内部解除了部门的质疑和顾虑。并通过《统计法》的宣传,使之主动接受统计调查、配合统计工作,维护统计数据质量。最终从制度和职责上明确了部门间的责任。

  (四)务实有效的开展统计工作

  1、注重开展统计工作的方式。

  统计工作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调查对象的“机密”。对于一般群众而言,不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而担心“上当受骗”或“商业失秘”,造成诸多瞒报现象。为更好地联沟通调查对象,

  首先搞好了统计宣传工作,让调查对象了解统计工作重要性和流程;

  二是从内部着手,强化统计工作人员素质,明确统计纪律,确保受调查对象的合法信息得到保障;

  三是公开公示统计调查人员,实行亮证调查,依法依规统计。

  四是通过与个体户及企业的交流,以情感人、以行助人,镇统计人员与他们和谐相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难题,消除各方面的顾虑,大胆真实的上报统计数据,从而保证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分析引导、服务群众。

  通过分析统计数据以及座谈走访等方式,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各种农作物的面积、产量等变化,结合市场走向,积极把握当前的市场发展动态,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他们分析行情,看清市场形势,方便他们合理种植,避免因为市场信息的闭塞而影响群众的经济收入和种植积极性。

  3、加强统计法制宣传

  每年结合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在场镇开展《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宣传。以发放香皂、毛巾等小礼品的形式吸引广大群众的注意力,对群众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并通过广泛发放传单,把统计知识带到了千家万户。

  4、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全镇统计人员除参加县统计局的各类培训之外,镇综合统计站还定期不定期组织全镇统计人员基层基础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养和能力,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全镇的统计工作中去。

  二、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1、统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锁定的基层干部编制中,要做到统计专职化,实非易事,更不用说统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素质,难于保证。同时,“三定”方案中对乡镇统计站没有专门设立,各项工作的开展多有不便。特别是村级统计员为村会计人员兼职,人员结构老化,难以确保统计业务能力,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建议上级统计部门针对乡镇统计站设立的问题能否让机构编制部门认可。

  2、基层统计经费不足,福利待遇需要进一步加强。

  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环境艰苦,福利待遇不高,按县财政预算的统计工作经费,仅保证统计干部的出差、报表都不足,更不用说统计宣传、业务培训和会议;就说正常的办公支出,还得政府统筹支付。建议上级能多关心基层统计人员,对基层统计从员像其他基层岗位一样,给予统计人员专项补贴。

  3、村级统计人员培训量不足。

  虽然县统计局对乡镇经常开展各种培训,特别是今年将继续加强对村级统计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培训,但由于部份村级统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知识水平不高,而全国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教材对于村级统计人员来说就太深,不便于他们更好的学习。建议

  一是国家编制专门培训村级统计人员的培训教材,从而确保对村级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

  二是基层统计人员取得统计师中级职称后,没有对应中级职称岗位,不能与待遇挂勾,有待给予解决。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2

  一、基本情况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

  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

  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盛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的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

  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

  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的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

  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的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

  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的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

  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

  。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收和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

  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

  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严把选人关。

  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

  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加强粮食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新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是,由于监管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二、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

  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进行粮食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求稳怕乱,不敢放手放胆开展执法工作,也不能操之过急,盲目行事。

  一是要严格工作程序。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做到该履行的程序一项不少,该有的步骤一个不缺,每一件处罚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切实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行为。

  二是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检查方法上,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步骤上,可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找好突破口;在监管对象上,宜先大后小,逐步扩大行政相对人范围;在处罚手段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粮食监督检查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积极争取工商、质量监督、食品卫生等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既可以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经验,锻炼提高粮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可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果,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明确粮食监管工作重点。

  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初始阶段,当前主要应抓好两项重点工作。

  一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这是政府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唯一的行政许可项目,也是开展粮食监督检查的基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收购许可法规,使全社会了解粮食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执法职能,使广大粮食经营业户知法、懂法,准确、及时地申请收购资格许可,做到持证收购,合法-经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耐心为申请人解惑释疑,及时受理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受理工作。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审核工作监管制度,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时限,严明审核纪律,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认真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社会粮食统计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有效进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把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粮食流通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管理范围,是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政策规定,准确确定应当纳入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并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制度规定、不按时上报数据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重点工作调研报告】相关文章:

重点工作调研进度情况报告08-17

中学调研课题及调研报告10-16

对纳税评估的调研调研报告04-02

双促活动调研报告的调研报告09-19

调研报告怎么写 调研报告模板12-07

文化旅游产业调研报告-调研报告02-27

乡镇目前重点工作报告01-15

决战城区重点工作报告10-22

农村社会养老现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09-06

调研报告格式种类及相关调研报告的写法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