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2-09 12:57:0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报告

2016年6月,根据国务院、省、市要求,我县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并由县政局牵头具体组织实施。为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近日,我县妇儿工委办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调研报告

一、全面摸底为留守儿童工作关爱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我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对乡(镇)村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取得了较为详实的数据,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这次摸底排查的对象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如下:

从总体规模看,全县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12194人,(占全市留守儿童人数的19%),其中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的11022人,占90.38%;由亲戚朋友监护的143人,占1.17%;无人监护的578人,占4.74%;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448人,占3.67%。其中有1060人尚未登记户口,有1638人的监护情况较差。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乡、**镇、**镇、**镇、**镇等5个乡镇,都是1000人以上,占全县留守儿童总数的54%。就留守儿童总数来看,占全县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的14%,较过去多年统计的数据有出入。主要原因有:一是统计口径只限农村户口;二是只在农村进行了摸底统计,即是农村户口,未住在农村的未统计在内;三是年龄定在16岁以下;四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返乡或就近就业的增加了。

部门协调联动有力推动了关爱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公安部门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妇联组织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2015年我县建成关爱中心20所,配置了相应的设施,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关爱活动。教育部门发挥学校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校务管理内容,积极开展了控辍保学工作。共青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根据中央有关“健全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实施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验。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履职,为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社会的期盼相比,也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务院和省、市、县出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后,还有乡镇和单位相关未出台实施方案,村一级对文件精神不了解,不少地方存在畏难情绪,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不够。二是工作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但目前部门联动的机制还不够顺畅,未真正形成合力,国务院提出的村(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强制报告、资源共享、基层公安派出所对家庭监护问题有报必接、并负责联系监护人等要求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基层阵地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国务院文件特别强调“要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留守儿童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级,但是目前基层基础还相当薄弱,急需解决基层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工作阵地开展关爱保护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主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下一阶段我县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开展好这一专项行动。主要体现在落实“六大任务”上。

一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的,督促其及时指定合适人员代为监护,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不具备监护能力或监护情况较差的,及时督促家长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二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卫计、民政部门指导各责任报告主体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委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无人监护等处于监护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

三是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公安机关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四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教育部门和乡镇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家长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五是落实户口登记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要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办理等户口登记工作。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是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检、法应依法履职,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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