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

时间:2022-05-08 08:20:0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的章程范本(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的章程范本(通用5篇)

  公司的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x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个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xx名,副董事长xx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东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属于前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其中名由股东出任、名由职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xx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xx%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xx-xx%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xx%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条第4、6项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xx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公司的章程2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xx市(县镇)xx路(街)xx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xx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xx年xx月xx日

  2.法人名称: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xx年xx月xx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xx

  副董事长:xx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中xx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其中:xx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其中实收资本xx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3、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4、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5、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6、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2、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3、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4、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5、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6、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xx份,股东各xx份,公司存档xx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xx份。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xx万元,其中现金:xxx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xx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xx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xx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xx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xx份,报送登记机关xx份,本企业存档xx份。

  公司的章程5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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